1.可以,房產證實集體辦理的。如果沒有辦理房產證的話,需要雙方達成協議,然后拿到公證處 去公證一下就可以入住了。
2.內容可以雙方寫個協議,然后到公證處辦理公證。但是沒有房產證的公證,只能公證雙方進行了買賣的交易,并不能明確是對該套房屋進行公證。
3.未辦理產權過戶的,就存在產權糾紛的隱患。若事后賣主后悔,產權還未辦理,在法律上產權就仍歸原房主所有。在寫協議時盡量將房產相關信息寫詳細,如房屋的位置、樓棟單元號之類的,并約定若房產證無法辦理時的解決方案或相應的補償說明等。
4.國家明文規定,只有具有合法產權的房屋才可以交易。商品房的合法產權證明是房產證。只有具有合法產權的房屋,公證處才可以辦理其相關的公證,否則,公證處是不予以受理的。
5.中國的律師見證不向國外的一些國家,具有公證效力。中國具有公證效力的機構只有“公證處”。所以,找律師見證,并不具備公證的左右,只具有見證人的作用。
6.房屋交易本身就有一定的風險,在房產不能及時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時,支付大額房款,辦理過戶手續的時間又不能確定的情況下,風險就更大。
7.而且,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必須是買賣雙方本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房管局承認的合法的代理人必須是當事人在公證處簽署并公證的委托授權的代理人,處理房產相關問題的代理人,必須是具有合法產權的房屋的業主,也就是說,賣方在未取得房產證前,無法辦理該項公證授權代理人)。
房產證作用:房產證主要在房屋登記事務范疇中發揮作用,并且主要是為了保證登記活動的秩序與安全。房產證首先起到登記行為完成的證明作用。登記機關在完成房屋登記事務后,將房產證發放給權利人,表明登記機關已經根據事實、法律和當事人的申請,完成了相應的房屋登記。
由于房產證記載的內容與登記簿的內容具有一致性,因此,房產證起到一種備忘的作用。權利人可以根據自己持有的房產證內容,掌握自己的財產情況,而不必每每去查閱登記簿。房產證最重要的作用還是保證登記活動的安全。
因為房屋的權屬情況依據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而登記簿由登記機關記載并且由該機關保管,并不在權利人的控制之下,如果登記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擅自更改登記簿的內容,權利人就面臨失權的危險。
為了防止此種情況的發生,登記機關在進行了房屋登記之后,有必要再向權利人發放房產證,其上記載與登記簿相同的內容。如果事后發現登記簿的記載有與房產證相異之處,權利人可以房產證的記載對抗登記機關,要求登記機關恢復原記載并承擔責任。
所以,在以登記作為不動產權利公示方法的制度體系中,房產證的主要功用是在約束登記機關的行為,發放房產證是保證登記安全的重要措施。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房產證
可以的,房產證實集體辦理的。如果沒有辦理房產證的話,需要雙方達成協議,然后拿到公證處去公證一下就可以入住了。
內容可以雙方寫個協議,然后到公證處辦理公證。但是沒有房產證的公證,只能公證雙方進行了買賣的交易,并不能明確是對該套房屋進行公證。未辦理產權過戶的,就存在產權糾紛的隱患。若事后賣主后悔,產權還未辦理,在法律上產權就仍歸原房主所有。在寫協議時盡量將房產相關信息寫詳細,如房屋的位置、樓棟單元號之類的,并約定若房產證無法辦理時的解決方案或相應的補償說明等。
擴展資料:
房產證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按照我國現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房屋登記是城鎮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
2011年8月下旬稅務部門表示房產加名按房價一半征契稅 。2013年4月,北京市住建委稱,為防止虛假房屋買賣等行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今后北京購房人拿到的房產證將可自愿并免費設立密碼,房屋如需辦理轉讓、變更、抵押等登記業務時,須提供密碼才可辦理。預計于2013年下半年實施。
辦理流程
(1)買賣雙方進行房產交易后一個月內持房屋買賣合同和其他證件到房地產交易所辦理買賣過戶登記。去辦理登記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商品房銷售合同》等證件和資料。
(2)買賣雙方接到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的通知后,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圖章等,在交納了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后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交易所會給買方發放房產賣契,原則上房產證需買賣雙方共同辦理。買賣雙方或一方因故不能辦理買賣過戶手續和產權登記的,可出具委托書委托代理人代為辦理。
(3)辦理完買賣過戶手續后,買方應持房地產交易所發給的房產賣契,在三個月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區(縣)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記申請。辦理申請需要的證件和資料有:賣方所有的整棟樓的房屋所有權證、《商品房購銷合同》、商品房銷售發票存根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表》、《墻界表》、《面積計算表》。
(4)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驗證后,買方可領取房地產權證。
參考資料:房產證-百度百科
可以的,房產證實集體辦理的。如果沒有辦理房產證的話,需要雙方達成協議,然后拿到公證處去公證一下就可以入住了。
拓展資料:
產權證一般是指房屋產權證,具體又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但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統一開據的《房地產權證書》。在整個購房過程中,辦理房地產權證是最關鍵的環節。 [1]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力的惟一合法憑證。
沒有房產證的房子千萬別買:1、沒有產權;2、無法申請銀行貸款;3、如果拆遷,業主無法獲得賠償;4、房子可能被拿來抵開發商的債。
不可以的。
在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公證時,申請公證雙方需要向公證處提交相關的資料,這些資料包括:
一、出售方
1、企業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
2、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證
3、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及買賣房屋合同文本。
二、購買方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法人資格證書。
此外,公證處需要對所出售房屋的具體情況作詳細了解。比如合同中買賣房屋的產權狀況、坐落位置、數量、質量及附屬設施情況和使用面積;房屋買賣價款數額、付款日期、付款方式。
被買賣房屋交付使用時間,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及有關手續的約定,雙方違約責任,雙方當事人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內容,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及簽約時間等,包括所要購買的房屋是否有銀行抵押負擔,都是審查的內容。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
(二)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技術鑒定、評估事項的;
(四)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
(七)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
(八)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
(九)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
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以及其他個人或者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證書的;
(二)利用虛假公證書從事欺詐活動的;
(三)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偽造、變造的公證書、公證機構印章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產公證
沒有辦理產權證,按照法律規定沒有房產證的房子是不可以買賣交易、公證不能使房子產權發生轉移、無用!
沒有取得房產證的房屋法律規定不準上市,若是買賣的話單靠簽訂買賣合同不能保證購房者權益,風險很大;
對法律明確規定不準上市的房產,建議放棄交易!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沒有辦理產權證,按照法律規定沒有房產證的房子是不可以買賣交易、公證不能使房子產權發生轉移、無用!
沒有取得房產證的房屋法律規定不準上市,若是買賣的話單靠簽訂買賣合同不能保證購房者權益,風險很大;
對法律明確規定不準上市的房產,建議放棄交易!
參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明文規定: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擴展資料: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
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
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借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
它不能為當事人解決爭議;
而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則是在發生民事權益糾紛并由當事人起訴之后進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決。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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