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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擔保是什么意思

首頁 > 財產房產2020-11-25 23:16:24

什么叫訴訟保全擔保

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采取的強制性措施。

訴訟前或訴訟中因情況緊急經申請人申請法院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進行的扣押叫保全;法院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價值與被扣財產價值大體相當的擔保,以便扣錯時賠償被扣人,這種擔保就叫保全擔保。

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采取的強制性措施。

人民法院在決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拒絕提供擔保的,駁回訴訟保全申請。對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當事人不服訴訟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訴訟保全

概念;訴訟前或訴訟中因情況緊急經申請人申請法院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進行的扣押叫保全;法院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價值與被扣財產價值大體相當的擔保,以便扣錯時賠償被扣人,這種擔保就叫保全擔保。

例:

我對法院說你欠我十萬塊錢總是說沒錢不還,剛才我見他拿了一大捆錢回家,聽說是想借給別人的,這要真的借出去,那我的錢就真的要不回來了,你們趕快去他家把錢先給我扣下來,明天我就和他打官司,法院會說那中,你先拿十萬塊錢做擔保吧,我說我冇錢,人家又說:叫你的寶馬弄來也管,我就把馬牽到法院拴好把鑰匙給人家了,我還要寫個申請書,然后法院就會出倆人到你家幫我搶錢了。

訴訟保全是什么意思

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采取的強制性措施。

人民法院在決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拒絕提供擔保的,駁回訴訟保全申請。對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當事人不服訴訟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訴訟保全的條件:

1、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

2、須具有采取財產保全的必要性;

3、當事人提出申請。

擴展資料

訴訟保全的解除方法

1、申請人自愿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撤訴并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則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義已不復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時解除訴前保全。

2、被申請人提供了相應數額的可供執行的財產擔保,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對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可以是現金擔保、實物擔保,也可以是資信可靠的保證人出具的保證書。無論何種擔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執行為標準。

擔保金額要與保全財產的價值或申請人請求的價值相當。實踐中,擔保一般是現金或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資信很好的大型企業出具的擔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應是無條件、無期限、不可撤銷的,否則不予接受。

若擔保人提供了金額不足的擔保,可以接受,但僅對相應價值解除保全,而對與不足部分相當的財物,繼續實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應當解除保全措施情況發生的,如當事人已自覺履行了調解書或判決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或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發現采取保全措施明顯錯誤的等,均應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參考資料來源:大眾網 如何認定訴訟保全錯誤損害賠償責任

百度百科 訴訟保全

起訴是依法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對特定案件進行審判的行為。刑事案件的起訴,在于請求法院通過審判對被告人定罪判刑,民事訴訟的提起,在于請求法院通過審判解決爭議,要求對方承擔相應責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為。

訴訟保全,也叫財產保全。它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后能得到順利執行。

具體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凍結。

訴訟保全。一般由當事人(原告)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當事人(原告)沒有提出申請的,但爭議的財產可能有毀損、滅失或其他危險的,法院可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

法律鏈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作出判決前,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時,為了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得以順利執行,或為了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
財產保全,也叫訴訟保全。它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后能得到順利執行。具體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對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但爭議的財產可能有毀損、滅失或其他危險的,法院可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

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是什么意思

所謂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就是在民事訴訟中,被保險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之前,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在被保險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致使被申請人遭受損失時,保險人對于由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的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通俗講就是: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指對于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財產保全申請,如被保險人訴訟財產保全錯誤致使被申請人遭受損失的,經法院判決生效后由被告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償。

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保全錯誤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如果并非由于保全錯誤,而是由于其他糾紛,被保險人負有賠償責任的,或者雖然造成了被申請人的財產損失,但是該損失與保全錯誤之間并沒有因果關系的,保險人均不承擔賠償責任。由于法院會對訴訟保全申請進行審查,因此此種保險標的的風險較小。

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優勢:

1、保險公司抗風險能力強:作為第三方擔保主體,保險公司實力更加雄厚,管理更加完備,抗風險能力更強,法院也更愿意接受保險公司作為擔保主體。

2、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費率相對較低

拓展資料:

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相較傳統的幾種擔保方式有以下特點和優勢:

1、購買便捷。

訴訟財產保全申請人只需要在某一保險公司的任一營業網點或通過其他指定方式購買財產保全責任險,保險公司即可為申請人開具保單保函,保險公司對申請人的審查寬松,程序簡單,手續簡潔。

2、信譽度高。

保險公司雖非銀行金融機構,但已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體系,公司治理、風險控制、資金實力等方面遠遠優于普通擔保公司。由保險公司為申請人提供擔保。對被申請人的保障力度明顯強于一般的擔保公司。

3、覆蓋面廣。

大型保險公司在各地具有分公司和營業網點,覆蓋全國。標準化的業務運作模式更容易得到全國各地法院的認可,也方便申請人和法院的后續處理。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

所謂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就是在民事訴訟中,被保險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之前,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在被保險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致使被申請人遭受損失時,保險人對于由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的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拓展資料:

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保全錯誤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如果并非由于保全錯誤,而是由于其他糾紛,被保險人負有賠償責任的,或者雖然造成了被申請人的財產損失,但是該損失與保全錯誤之間并沒有因果關系的,保險人均不承擔賠償責任。由于法院會對訴訟保全申請進行審查,因此此種保險標的的風險較小。

華律網--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的保險責任是什么

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指對于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財產保全申請,如被保險人訴訟財產保全錯誤致使被申請人遭受損失的,經法院判決生效后由被告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償。
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定義和性質
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是指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保險人)簽訂保險產品合約,保險公司以保險產品作為擔保物,對訴訟當事人(被保險人)的財產保全行為進行擔保,當被保險人申請錯誤依法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根據約定的賠償限額負責賠償或者先行墊付,繼而實現訴訟保全擔保的目的。
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中,投保人(申請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他們之間是保險合同關系。保險公司向法院提供保單或保函作為擔保憑證,從保單保函的形式上來看,具備了保證擔保的一些特征,但本質上并非保證擔保關系。一是保險人并不以保證人的身份出現,保單保函賠付費用支出性質屬于保險索賠;二是保險合同中一般有大量的免責條款,與保單保函中無條件承擔賠償責任的承諾相沖突,不符合保證擔保的基本要求;三是若將保單保函看做是保險公司提供的保證擔保,但嚴格限制,需要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授權或決議,但目前就其他地區的案例中未見到相關文件。
在法律訴訟中,很多時候都會涉及到財產保全問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財產保全要支付一定的保全金,基本相當于需要保全的財產價值,訴訟財產保險責任險就運應而生,通俗的說就是為投保人提供財產擔保,以財產擔保的形式來代替需要繳納的訴訟財產保全壓金。
舉個例子:某公司要打官司,涉及價值100萬的財產保全,需要提供100萬的保證金,可是一下子又拿不出這么多,那么到保險公司投保一份訴訟財產保險責任險,經保險公司審核,符合投保要求,就可以出具一份保單,將該保單提交給法院,可代替需要繳納的財產保全保證金。
保險公司的風險在于,如果投保人敗訴,或是保全的財產發生問題,要代替投保人進行賠償。

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解釋:

所謂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就是在民事訴訟中,被保險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之前,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在被保險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致使被申請人遭受損失時,保險人對于由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的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的優勢:

1、有利于案件審理和當事人利益保護。

2、對當事人而言保險人擔保又擔責成為亮點。

3、對法院而言,增加了控制風險手段。

4、有效消除擔保公司擔保形式的缺陷。

財產保全為什么需要擔保?

由于查封、扣押或凍結被申請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有可能影響被申請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并導致一定的損失,為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對申請人申請有誤的,申請人應對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不當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財產保全是什么意思?

房子凍結拉!上面顯示的是《財產保全》這是什么意思?

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采取的強制性措施。

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采取的強制性措施。

人民法院在決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拒絕提供擔保的,駁回訴訟保全申請。對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當事人不服訴訟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訴訟保全的條件:

1、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

2、須具有采取財產保全的必要性;

3、當事人提出申請。

擴展資料

訴訟保全的解除方法

1、申請人自愿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撤訴并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則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義已不復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時解除訴前保全。

2、被申請人提供了相應數額的可供執行的財產擔保,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對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可以是現金擔保、實物擔保,也可以是資信可靠的保證人出具的保證書。無論何種擔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執行為標準。

擔保金額要與保全財產的價值或申請人請求的價值相當。實踐中,擔保一般是現金或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資信很好的大型企業出具的擔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應是無條件、無期限、不可撤銷的,否則不予接受。

若擔保人提供了金額不足的擔保,可以接受,但僅對相應價值解除保全,而對與不足部分相當的財物,繼續實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應當解除保全措施情況發生的,如當事人已自覺履行了調解書或判決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或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發現采取保全措施明顯錯誤的等,均應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參考資料來源:大眾網 如何認定訴訟保全錯誤損害賠償責任

百度百科 訴訟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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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訴訟過程中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

一。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二。財產保全的程序: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后申請。

2.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4.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5.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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