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采取的強制性措施。
訴訟前或訴訟中因情況緊急經申請人申請法院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進行的扣押叫保全;法院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價值與被扣財產價值大體相當的擔保,以便扣錯時賠償被扣人,這種擔保就叫保全擔保。
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采取的強制性措施。
人民法院在決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拒絕提供擔保的,駁回訴訟保全申請。對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當事人不服訴訟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訴訟保全
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采取的強制性措施。
人民法院在決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拒絕提供擔保的,駁回訴訟保全申請。對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當事人不服訴訟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訴訟保全的條件:
1、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
2、須具有采取財產保全的必要性;
3、當事人提出申請。
擴展資料
訴訟保全的解除方法
1、申請人自愿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撤訴并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則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義已不復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時解除訴前保全。
2、被申請人提供了相應數額的可供執行的財產擔保,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對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可以是現金擔保、實物擔保,也可以是資信可靠的保證人出具的保證書。無論何種擔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執行為標準。
擔保金額要與保全財產的價值或申請人請求的價值相當。實踐中,擔保一般是現金或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資信很好的大型企業出具的擔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應是無條件、無期限、不可撤銷的,否則不予接受。
若擔保人提供了金額不足的擔保,可以接受,但僅對相應價值解除保全,而對與不足部分相當的財物,繼續實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應當解除保全措施情況發生的,如當事人已自覺履行了調解書或判決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或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發現采取保全措施明顯錯誤的等,均應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參考資料來源:大眾網 如何認定訴訟保全錯誤損害賠償責任
百度百科 訴訟保全
起訴是依法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對特定案件進行審判的行為。刑事案件的起訴,在于請求法院通過審判對被告人定罪判刑,民事訴訟的提起,在于請求法院通過審判解決爭議,要求對方承擔相應責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為。
所謂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就是在民事訴訟中,被保險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之前,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在被保險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致使被申請人遭受損失時,保險人對于由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的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通俗講就是: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指對于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財產保全申請,如被保險人訴訟財產保全錯誤致使被申請人遭受損失的,經法院判決生效后由被告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償。
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保全錯誤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如果并非由于保全錯誤,而是由于其他糾紛,被保險人負有賠償責任的,或者雖然造成了被申請人的財產損失,但是該損失與保全錯誤之間并沒有因果關系的,保險人均不承擔賠償責任。由于法院會對訴訟保全申請進行審查,因此此種保險標的的風險較小。
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優勢:
1、保險公司抗風險能力強:作為第三方擔保主體,保險公司實力更加雄厚,管理更加完備,抗風險能力更強,法院也更愿意接受保險公司作為擔保主體。
2、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費率相對較低
拓展資料:
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相較傳統的幾種擔保方式有以下特點和優勢:
1、購買便捷。
訴訟財產保全申請人只需要在某一保險公司的任一營業網點或通過其他指定方式購買財產保全責任險,保險公司即可為申請人開具保單保函,保險公司對申請人的審查寬松,程序簡單,手續簡潔。
2、信譽度高。
保險公司雖非銀行金融機構,但已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體系,公司治理、風險控制、資金實力等方面遠遠優于普通擔保公司。由保險公司為申請人提供擔保。對被申請人的保障力度明顯強于一般的擔保公司。
3、覆蓋面廣。
大型保險公司在各地具有分公司和營業網點,覆蓋全國。標準化的業務運作模式更容易得到全國各地法院的認可,也方便申請人和法院的后續處理。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
所謂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就是在民事訴訟中,被保險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之前,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在被保險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致使被申請人遭受損失時,保險人對于由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的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保全錯誤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如果并非由于保全錯誤,而是由于其他糾紛,被保險人負有賠償責任的,或者雖然造成了被申請人的財產損失,但是該損失與保全錯誤之間并沒有因果關系的,保險人均不承擔賠償責任。由于法院會對訴訟保全申請進行審查,因此此種保險標的的風險較小。
華律網--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的保險責任是什么
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解釋:
所謂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就是在民事訴訟中,被保險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之前,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在被保險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致使被申請人遭受損失時,保險人對于由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的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的優勢:
1、有利于案件審理和當事人利益保護。
2、對當事人而言保險人擔保又擔責成為亮點。
3、對法院而言,增加了控制風險手段。
4、有效消除擔保公司擔保形式的缺陷。
由于查封、扣押或凍結被申請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有可能影響被申請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并導致一定的損失,為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對申請人申請有誤的,申請人應對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不當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采取的強制性措施。
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采取的強制性措施。
人民法院在決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拒絕提供擔保的,駁回訴訟保全申請。對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當事人不服訴訟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訴訟保全的條件:
1、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
2、須具有采取財產保全的必要性;
3、當事人提出申請。
擴展資料
訴訟保全的解除方法
1、申請人自愿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撤訴并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則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義已不復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時解除訴前保全。
2、被申請人提供了相應數額的可供執行的財產擔保,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對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可以是現金擔保、實物擔保,也可以是資信可靠的保證人出具的保證書。無論何種擔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執行為標準。
擔保金額要與保全財產的價值或申請人請求的價值相當。實踐中,擔保一般是現金或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資信很好的大型企業出具的擔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應是無條件、無期限、不可撤銷的,否則不予接受。
若擔保人提供了金額不足的擔保,可以接受,但僅對相應價值解除保全,而對與不足部分相當的財物,繼續實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應當解除保全措施情況發生的,如當事人已自覺履行了調解書或判決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或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發現采取保全措施明顯錯誤的等,均應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參考資料來源:大眾網 如何認定訴訟保全錯誤損害賠償責任
百度百科 訴訟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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