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嫩草国产线免费观看_欧美日韩中文字幕在线观看_精品精品国产高清a毛片_六月婷婷网 - 一级一级特黄女人精品毛片

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四種情況全解析

首頁 > 財產房產2020-11-25 23:20:01

夫妻雙方離婚時,這幾種情況女方分不到房子

一、屬于共同財產的 1、在夫妻婚姻存續(xù)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買的房子屬夫妻共有,離婚時,有一方想擁有房屋所用權的,評估單位進行評估,然后對另一方進行分配;如果雙方都想擁有房屋所有權的,雙方進行競價;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進行拍賣,然后進行分配。二、不屬于共同財產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名義股東離婚分割股權有哪幾種常見情形

夫妻離婚時有必要時要對財產進行分割,財產除了常見的存款、房產還有就是股權等。當夫妻雙方同為公司的股東,離婚時應如何分割股權,都有哪幾種常見的情形,對于這種股權的分割有的也是比較復雜的,因為可能要涉及到案外的股東。接下來就讓我們來了解下名義股東離婚分割股權幾種常見的情形吧。
一、以一方名義在有限公司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時的處理原則;
在離婚案件中,常遇到以夫妻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時另一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xié)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于證明前款規(guī)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二、夫妻在工商登記中載明的投資比例不應該認定為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無論使用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的股東僅有夫妻兩人的有限公司,公司經營所產生的股東收益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不應以投資比例徑直分割。
三、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yè)合伙人的處理原則;
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yè)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xié)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yōu)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yōu)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yōu)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四、獨資企業(yè)的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yè)中的共同財產的原則;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yè)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yè)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yè)的,對企業(yè)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yè)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yè)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yè)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y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yè)法》等有關規(guī)定辦理。
五、離婚時當事人對公司出資額或收益、財產價值無法達成協(xié)議,不同意評估和無法評估的,企業(yè)在行政主管機關備案的財務資料可以作為分割的依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公司、合伙企業(yè)或個人獨資企業(yè)的出資額或收益時,當事人對財產價值無法達成協(xié)議且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評估、不交納評估費用、不配合評估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通過評估方式確定財產價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該企業(yè)在行政主管機關備案的財務資料對財產價值進行認定。
以上就是有關名義股東離婚分割股權的幾種常見情形。如果夫妻是公司比較大的股東時,離去涉及到公司的經營問題的話,夫妻雙方也需在法庭上對今后誰經營,掌握公司主權的問題進行判決。

夫妻離婚,共有一套房產,如果雙方不同意調解,法院一般會有幾種判法?

現在房子兒子住著,產權人是夫妻的!
產證,該房屋如何定性及分割?

(一)登記時間與舉行結婚儀式時間不一致而形成的財產如何定性及分割。

在基層法院,90%的當事人來自農村,按照農村的風俗習慣,男女雙方只有在民政機關進行登記以后,雙方父母才會選擇黃道吉日為兒女舉行結婚儀式。因此,按農村的風俗習慣舉行結婚儀式才算真正意義上的\\\"結婚\\\"。\\\"結婚\\\"的同時,女方父母要為女兒陪送嫁妝,結婚當天將該財產送至男方家中,男方父母也同樣要為兒子購置結婚必備的生活用具。男女雙方的以上財產均是在登記以后,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離婚時該類財產如何認定和分割?

對這個問題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該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并按共同財產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分割。理由是,根據《婚姻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因此,男女雙方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才是確立夫妻關系的前提,而是否舉行結婚儀式不是法定的,只是風俗而已,與婚姻關系是否確立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從結婚登記直至婚姻關系解除時為止的一段時間,稱為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雙方父母為兒女結婚購置的財產,是父母贈與的財產,且是在登記以后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系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故應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也有例外,即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綜上,登記時間與舉行結婚儀式時間不一致而形成的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并按共同財產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分割。

另一種觀點認為,該財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筆者同意這種觀點,理由如下;

1、從出資情況分析。男女雙方為結婚購置的財產,雖然是在登記以后,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各自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談到出資問題,在具體的離婚案件中也有這樣的抗辯:女方陪嫁的財產系婚前收受男方的彩禮而購買,故陪嫁的財產應屬男方財產,歸男方所有。筆者認為,人民幣系種類物而非特定物,是否是彩禮所購買無法查清,但即使能夠查清也不能混為一談,因為彩禮與陪嫁的財產不是同一法律關系。陪嫁的財產爭議的是權屬問題,彩禮則爭議的是是否返還的問題。況且關于彩禮是否應該返還,婚姻法解釋(二)已經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故從出資情況看,該財產屬夫妻個人財產更為合理。
賣房——賣房所得的錢夫妻雙方平分一方主動放棄——另一方可以房子保住,但也只有一方可以得到房子(很多人不采用這種方式)給錢讓另一方放棄——評估房子的價錢,一方買斷另一方的使用權,當然另一方要同意賣。
愛一個人不一定要擁有,但擁有一個人就一定要好好去愛他!!
當你經歷過愛與被愛,學會了愛,才會知道什么是你需要的,
也才會找到最適合你,能夠相處一輩子的人。
但很悲哀的,在現實生活中,
由于種種原因真心相愛的人并不一定能在一起;
你最愛的,往往沒有選擇你;
最愛你的,往往不是你最愛的;
而最長久的,偏偏不是你最愛的,也不是最愛你的。
只是在最適合的時間出現的那個人,
才會真的和你永遠在一起!
沒有人是故意要變心的,他愛你的時候是真的愛你,
可是他不愛你的時候也是真的不愛你了,
他愛你的時候沒有辦法假裝不愛你;
同樣的,他不愛你的時候也沒有辦法假裝愛你。
當一個人不愛你要離開你,
你要問自己還愛不愛他(她),
如果你也不愛他(她)了,千萬別為了可憐的自尊而不肯離開;
如果你還愛他(她),你應該會希望他(她)過得幸福快樂,
希望他(她)跟真正愛的人在一起,絕不會阻止,
你要是阻止他(她)得到真正的幸福,就表示你已經不愛他(她)了,
而如果你不愛他(她),你又有什么資格指責他(她)變心呢?
愛不是占有!!!
你喜歡星星,不可能把星星拿下來放在臉盆里,
但星星的光芒仍可照進你的房間。
換句話說,你愛一個人,也可以用另一種方式擁有,
讓愛人成為生命里的永恒回憶,
如果你真愛一個人,就要愛他原來的樣子──愛他的好,也愛他的壞:
愛他的優(yōu)點,也愛他的缺點,
絕不能因為愛他,就希望他變成自己所希望的樣子,
萬一變不成就不愛他了。
真正愛一個人是無法說出原因的,
你只知道無論何時何地、心情好壞,你都希望這個人陪著你;
真正的感情是兩人能在最艱苦中相守,也就是沒有絲毫要求。
畢竟,感情必須付出,而不是只想獲得;
分開是一種必然的考驗,
如果你們感情不夠穩(wěn)固,只好認輸,
真愛是不會變成怨恨的。
兩人在談情說愛的時候,
最喜歡叫對方發(fā)誓,許下承諾我們?yōu)槭裁匆獙Ψ桨l(fā)誓,
就是因為我們不相信對方,我們根本不相信情人,
而這些山盟海誓又很不切實際。
海枯石爛、地老天荒,都不能改變我對你的愛!
明知道海不會枯、石不會爛、地不會老、天不會荒;
就算會,也活不到那時候。
許下諾言的時候千萬注意,不要許下可以實現的諾言,
最好是承諾做不到的事,
反正做不到的,隨便說說也不要緊,
請記住:“不可能實現的諾言最動人”
在愛情里,說的是一套,做的是另一套;
講的人不相信,聽的人也不相信 ……
孩子多大,這些因素都是影響結果的,請給清楚些,還有你們兩人的工作情況,

離婚有哪幾種方式,分別是什么

離婚有哪幾種方式,分別是什么

離婚程序,是指配偶間解除婚姻關系所必須履行的法律手續(xù)。在中國主要有兩種程序:(1)行政程序。即雙方自愿離婚的程序。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在査明雙方是否確實自愿、對子女和財產、離婚后生活問題是否有適當處理后,依法準予或不準予登記。準予登記時,收回結婚證、發(fā)給離婚證。(2)訴訟程序。即一方要求離婚的程序。要求離婚的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首先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按撤訴處理,調解后達成離婚協(xié)議的,制作調解書,協(xié)議離婚;調解無效時,則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根據法律規(guī)定,離婚的方式有協(xié)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

(1)協(xié)議離婚。

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需要帶的材料為: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xié)議書。如果未簽署離婚協(xié)議,則即使已對財產、子女等問題達成一致也不能發(fā)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是否確屬自愿離婚,是否已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進行審查,審查確屬自愿并簽署離婚協(xié)議的,應當場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

(2)訴訟離婚。

我國訴訟離婚適用于以下幾類情形:①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②夫妻雙方都愿意離婚但在子女撫養(yǎng)、財產等問題上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③夫妻雙方雖然都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等問題達成協(xié)議,但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為法律承認的事實婚姻;④雖進行婚姻登記但登記的地點并不在中國內地的。

審理離婚案件必須首先進行調解。經過調解后一般會產生兩種法律后果:①男女雙方對離婚的各方面問題達成一致,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調解書,調解書送達當事人簽字后發(fā)生離婚的效力。②在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財產和子女等問題作出判決,判決生效之日起發(fā)生離婚的效力。

一、協(xié)議離婚
協(xié)議離婚為行政方式,夫妻簽訂離婚協(xié)議,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婚姻登記條例》規(guī)定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xié)議書。
離婚協(xié)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yǎng)、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xié)議事項。協(xié)議的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 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需要注意的是:協(xié)議離婚,需要對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yǎng)進行協(xié)商,辦理登記時須是對財產分割真的已分割完畢,而不是為了盡快離婚,財產實際沒有分割完,如果你是非常想盡快解除婚姻,建議你找個專業(yè)的律師找對方把財產問題盡早解決,不要因此而有所遺漏,之后,再去辦理離婚登記。
二、訴訟離婚
訴訟方式離婚,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yǎng)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xié)議的,應該通過到法院起訴的方式來解決。對于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的離婚申請,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判決離婚。對于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受理的離婚,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但兩種方式只能選擇其一。
1、到法院起訴離婚,當事人首先要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關于格式,您可以在本站“法律文書”中找到),訴狀中應注明離婚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民事訴訟法》第110條)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后,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
2、定期開庭。
法庭審理后,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判決。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3、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應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4、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可以上訴。
5、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編輯本段分類
  協(xié)議離婚
  (一)協(xié)議離婚的概念和條件 協(xié)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據法律規(guī)定合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根據婚姻法第31條的規(guī)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確認雙方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有適當處理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并發(fā)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fā)的結婚證。 但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1)一方當事人請求登記離婚的;(2)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yǎng)、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債務清償未達成協(xié)議的;(3)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4)雙方當事人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需要注意的是,對離婚協(xié)議的效力,《婚姻法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guī)定,“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xié)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為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有權就“因履行離婚協(xié)議中財產分割協(xié)議發(fā)生糾紛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應當受理。男女雙方當事人協(xié)議離婚后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訴至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同樣也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fā)現訂立財產分割協(xié)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協(xié)議離婚的主管機關和程序 通過行政程序進行的協(xié)議離婚由民政部門主管。具體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qū)、不設區(qū)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協(xié)議離婚在具體程序中必須經過申請、審查、登記三個環(huán)節(jié)。 1.申請。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xié)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上述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其中離婚協(xié)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在審查過程中,必須全面了解協(xié)議的內容,尤其是注意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撫養(yǎng)、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難幫助、分割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是否合適。 3.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后,對于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fā)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在辦理離婚登記時,如果當事人未達成離婚協(xié)議、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當事人從領取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xié)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離婚登記的撤銷 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解除婚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 如果當事人認為其符合離婚條件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離婚后子女撫養(yǎng)或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xié)議,由一方向人民起訴,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審理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調解不適用于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但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考慮到當事人進行訴訟離婚之前大都被居委會(村委會)、所在單位及其親友調解的現實,同時也為了克服法院久調不決、片面追求調解率的傾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2條專門規(guī)定:“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訴訟離婚與協(xié)議離婚適用于不同的案件。協(xié)議離婚僅適用于雙方自愿離婚并就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情形,而訴訟離婚則適用于一切離婚關系。如果雙方要解除的是事實婚姻,則僅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不能通過協(xié)議進行離婚。 (一)訴訟離婚中的兩項特殊保護 1.在訴訟離婚中對現役軍人的特殊保護。婚姻法第33條規(guī)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失的除外。這是對非軍人一方離婚請求權的限制,以保護軍人的利益,維護人民軍隊的穩(wěn)定。 現役軍人是指具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籍的軍官和士兵,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干部和士兵,包括軍隊中的文職人員。退伍、復員、轉業(yè)和在部隊中不具有軍籍從事后勤管理、生產經營的人員,均不屬現役軍人。現役軍人的配偶是指非軍人一方。雙方都是軍人或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不適用此規(guī)定,仍適用一般法定離婚事由加以處理。 如果由于軍人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吸毒、賭博等惡習又屢教不改或其他情形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使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又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準予離婚。 2.在訴訟離婚中對女方的特殊保護。依據婚姻法第34條、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5條的規(guī)定,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請求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該規(guī)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所謂“確有必要”,根據司法解釋和審判實踐,主要指下述兩種情況:(1)在此期間雙方確實存在不能繼續(xù)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對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2)女方懷孕或分娩的嬰兒是因與他人通奸所致。 (二)訴訟離婚的法律原則 離婚訴訟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關系,而能否解除婚姻關系的關鍵在于是否具備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離婚事由是一方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請求解除婚姻關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據以決定是否準予離婚的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查,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我國法院判決離婚或不離婚的原則。并且在該條第3款列舉了準予離婚的具體情形,從而確立了抽象概括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例示主義的判決離婚標準。即使提出離婚的一方有過錯,只要具備離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應當判決準予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guī)定和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調解無效的應視為感情確已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fā)生性行為的,且難以治愈的;(6)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難以共同生活的;(7)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8)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9)因感情不和,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10)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13)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三)訴訟離婚的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fā)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fā)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yè)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yǎng)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四)在訴訟離婚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1、 管轄 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yǎng)或者被監(jiān)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調解 調解原則上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如果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3、訴訟中的證據 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必須提出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這些證據包括: (1) 能夠證明自己的離婚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證據; (2) 如果對方有過錯的話,能證明對方過錯的證據; (3) 證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證據; (4) 如果要爭取小孩的撫養(yǎng)權時,則需證明自己有撫養(yǎng)能力的證據; 4、判決與上訴 對于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作出判決。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一審判決離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xié)議的,自調解書送達時起一審判決即視為撤銷。如果調解不成,二審法院可以作出判決,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涉外離婚
  1、涉外婚姻是指一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在我國,“涉外婚姻”也指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之間的婚姻。根據我國法律,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當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或離婚的,都必須按照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 2、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時,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這就需要對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的效力作出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作了如下規(guī)定: 一、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人民法院不應以其未在國內締結婚姻關系而拒絕受理;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在其缺席情況下作出的離婚判決,應同時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該判決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其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外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再婚登記。 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調解書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根據《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作出承認或不予承認的裁定。 3、離婚登記程序:《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第二款:“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xié)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xié)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第十二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一)未達成離婚協(xié)議的;(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4、 訴訟離婚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勞動教養(yǎng)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的訴訟。”所以,如果被告在國外定居,原告可向原告在境內的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原告在國外定居,可向被告在境內的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對于不在我國居住的外國人,不能來我國法院親自參加起訴、應訴的,可以委托我國公民、律師或居住在我國境內的本國公民、本國駐華使、領館官員(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外國人一方向我國法院提交的離婚起訴書、答辯狀、意見書、委托書或上訴狀等訴訟文書,必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方為有效。另外,根據《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規(guī)定的原則,外國人一方不在我國境內,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適時到我國法院出庭時,在沒有委托的情況下,該國駐華使、領館領事官員(包括經我國外交部確認的外國駐華使館的外交官同時兼有領事銜者),可以直接以領事名義擔任其代表人,或為其安排代表人在我國法院出庭,參與離婚訴訟。
  登記離婚
  登記離婚應由申請離婚的夫妻雙方向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遞交書面申請,并出具單位或居(村)民委員會介紹信,填寫《離婚申請表》,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確系夫妻雙方自愿,申請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并且對家庭共同財產和子女的撫養(yǎng)、教育、醫(yī)療費的分擔達成協(xié)議,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在收到離婚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準予離婚決定,收繳雙方當事人的結婚證書,發(fā)給離婚證。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是指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單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對子女的撫養(yǎng)、教育、醫(yī)療費等的問題上未達成協(xié)議,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狀,人民法院受理后一般采取兩種方式解決:一是調解離婚,是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調解下,就財產分割、子女養(yǎng)育等問題達成一致,人民法院批準其離婚并制作離婚民事調解書,作為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法律文書。二是判決離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形下,就離婚案件的具體情況就夫妻共同財產和子女養(yǎng)育等作出離婚判決。 判決離婚后,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1-3個月作出判決,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登記離婚,應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下列五個條件: 一、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合法婚姻關系當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實婚姻當事人均無條件提出登記離婚,因此,凡無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的登記離婚申請人,婚姻登記機關均不受理。 二、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能對離婚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民法通則》規(guī)定,年滿十八周歲、精神狀況正常、能完全辯認其行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凡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訴訟離婚的方式提出,解決婚姻關系問題。 三、離婚申請書是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并承擔法律后果。登記離婚最重要的條件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這種自愿的行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撓、干涉,完全發(fā)自內心的自愿行為。因此,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遞交申請,陳述理由。 四、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家庭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的撫養(yǎng)或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達成協(xié)議,并自覺履行這種承諾。[1] 五、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離婚申請。離婚,是家庭婚姻關系發(fā)生重大變更的法律行為,它涉及到離婚當事人的各種權力,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動,是不得請人代理、代替,以達到確實維護當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有兩種:協(xié)議離婚和起訴離婚
一下是詳細介紹:
協(xié)議離婚是解除夫妻關系的一種形式,指夫妻雙方自愿離異,并就其他問題(主要是財產問題和孩子撫養(yǎng)問題)達成合意,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可即可解除夫妻關系的離婚方式。在婚姻法學理論中,又將協(xié)議離婚的法律程序稱為登記離婚,指必須由婚姻登記機關依法對雙方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登記。我國《婚姻法》將協(xié)議離婚表述為雙方自愿離婚。《婚姻法》31條規(guī)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是自愿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fā)給離婚證。”目前我國的協(xié)議離婚由《婚姻登記條例》規(guī)范,男女雙方協(xié)議離婚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屬于行政登記管理程序。需要說明的是,現實中某些離婚夫妻存在這樣的誤解,即認為雙方只要簽署了離婚協(xié)議書,婚姻關系即自動解除。這種觀點是不對的,雙方的離婚協(xié)議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登記后才發(fā)生法律效力,這道行政程序是必不可少的。

起訴離婚在理論上又稱為裁判離婚,指對夫妻一方或雙方提出的離婚請求,由法院以裁判的方式決定是否準許的離婚方式。實踐中主要表現為夫妻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或雙方同意離婚但就財產分割問題及子女撫養(yǎng)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一方先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離婚時如何分割遺產,遺產分割有哪幾種方式

夫妻一方的父母的遺產,一般來說是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如果離婚原則上是雙方均分。除非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繼承的財產,才屬于個人財產。

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條規(guī)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相關推薦:

經濟實用房產權(經濟適用房產權是多少年)

辦理個體戶營業(yè)執(zhí)照(如何辦理個體戶營業(yè)執(zhí)照)

土地確權有哪些法律依據(關于土地確權的法律)

土地使用稅計算(房屋土地使用稅怎么計算)

網簽過戶費用(商品房辦網簽及房本需要交哪些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