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婚后增值算不算夫妻的共同財產
婚前買的房子屬于一方婚前財產,婚后增值部分為自然增值屬于一方婚前財產。
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ǘ┮环揭蛏眢w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ㄋ模┮环綄S玫纳钣闷?;
?。ㄎ澹┢渌麘敋w一方的財產?!?br />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婚后沒有共同還過貸款,婚后增值部分不算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婚后增值部分能否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婚后增值部分是否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熟悉的房屋增值來說,就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來處理。
如果一方婚前的房子沒有任何變化,只是因為房屋價格上漲,那么該房屋屬于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增值部分也是房屋所有人的個人財產
第一,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維護管理,導致該房屋升值,那么,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論,該房屋增值部分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
房地產行情發生變化、地價升值,從而導致該房屋價值增長,那么,按照投資風險效益的原理,其增值部分應屬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
把握婚后增值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我們認為是:對夫妻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后由夫妻雙方共同管理、經營、修繕、投入而使該財產增值的,增值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由夫妻雙方共享其權益。
對于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的判例也是不盡相同,有的案例支持增值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有的案例則不支持。不支持的法律依據是,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此時的增值的財產仍為個人財產。
婚前財產婚后增值部分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知,婚前財產婚后孳息和自然增值仍然是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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