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強制執行后沒有賠償要分情況,一種是被執行人的財產經過調查,確無可執行的財產,法律上稱之為執行不能,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會終止本次執行,待到被執行人有財產時再恢復執行。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產,導致執行難,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采取相關的法律措施對被執行人進行制裁,強制要求其履行法律義務,包括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人名單甚至罰款、拘留,行為嚴重者還有可能以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入刑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發生交通后,尤其是全責方,都非常關心需要理賠對方那些項目,那么今天,我們就這個問題做一下分享。大致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財產類的損失,一類是人傷類的損失。首先關于財產類的損失,主要是對方車輛的維修費,如果對方是新車且損毀特別嚴重的還有可能承擔車輛貶值費,如果對方車輛屬于營運車輛,還需賠償停運期間的營運損失,另外就是由事故直接造成的財產損失,例如隨身攜帶的手機、手表之類的。其次,如果本次事故涉及到人員傷亡,還需賠償本次事故造成的傷者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及交通費;如果傷情比較嚴重,涉及到傷殘,那么在之前的基礎上還需按照傷殘等級另外賠償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后續治療費、整容費、康復費及住宿費。如果事故造成對方當場死亡,則需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及處理本次事故家屬產生的誤工費、交通費等;如果是搶救后死亡的,那需要在前述的基礎上,增加住院期間產生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和營養費。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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