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如何界定?
婚前財產如何界定?您好!婚前財產,即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我國婚姻法關于婚前財產的界e69da5e6ba90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433646364定,是以結婚登記的具體時間作為時間界點劃分的,而不是以同居的時間或辦理酒席的時間作為婚前財產劃分的時間點。
我們一般可以認為,只要夫妻一方所有財產的取得時間是在結婚之前,或雖在結婚之后取得,但結婚前已明確可以取得的,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結婚之前已實際取得的財產,如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勞動報酬、投資經營所得受益、接受他人贈與或繼承所得的財產等,只要是在夫妻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應當認定為婚前財產。
結婚之前雖未實際獲得財產,但結婚之前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如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經明確可以繼承的財產,而在結婚之后才分割取得上述遺產份額,此時夫妻一方繼承的財產亦應當認定為婚前財產。
司法實踐中,關于婚前財產的界定遠遠要比想象中的復雜。夫妻雙方一旦發生離婚訴訟,主張婚前財產的一方應承擔完全的舉證責任。如果舉證不能,那么法院一般會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為此,關于婚前財產證據的搜集、證明,當事人有必要委托專業的離婚律師協助,否則難免會產生較大的法律風險。
婚前財產歸誰所有?這是許多人在結婚之前或離婚之前都常常關心的問題。我國婚姻法關于婚前財產歸屬問題,只有一條規定,但很明確,即:婚前財產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
我國新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據此可認為認為:婚前財產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離婚時配偶一般無權分割。
婚前財產如何認定?
父母為我個人出資首付款購買房屋,如果辦理按揭和產權均為婚后,父母出資給我的那部分是否應該認定為我個人的婚前財產?如果發生財產分割,是否需要舉證?如何舉證?5月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78988e69d833133323430366418日 13:09 婚前財產公證的不利因素
(一)婚前財產公證與愛情撞擊
婚姻是基于雙方在相愛,信任,之后產生一種親情,而結婚只不過是一種形式,對兩個關系的一個界定,沒有實質含義。因此,婚前財產公證顯得有點多余了。因此就沒有婚前財產公證的必要了,如果兩個人一直保持著戀愛關系,感情也一直很穩定,一起經歷了風風雨雨的變遷,彼此非常尊重。且從浪漫的初戀、熱戀到即將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是兩個人在這些年來感情的積累,現在卻要為了財產非分清個你我,多少都有點傷害感情,而且對未來婚姻生活很有信心,所以婚姻不需要靠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來保障。當然,隨著現代社會的變化快,很多的新的事物走進了我們的生活,現代人的愛情也變得越來越現實起來,也許,婚前的財產公證是為失敗的愛情尋找一個庇護所,也是為個人的利益尋求一種保障,可是,如果說婚前財產公證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話,那么愛情呢,愛情是否也需要婚前公證呢?因此,婚前財產公證面對著情與利的撞擊,這在某種程度上也傷害著兩個人的感情。所以,在這些方面多少讓人無法接受。
(二)婚前財產公證與現實的撞擊
每個人有其對婚姻的獨特期望,有的人是因為相愛而結婚,有的人是因為家庭壓力而結婚,也有的人是因為貪圖對方的財產而結婚。婚前財產公證在某種程度上是對那些貪圖財產的人提供了一個保護傘,而并不是為愛情提供保護傘!當然,婚前財產公證對婚姻觀念造成了一定的沖擊。婚前財產公證使越來越多的人在有了保護自己權利思想的同時也使本來現實的現代愛情和婚姻關系變得更現實,它提醒人們,愛情并不是理想化的,它并不能排斥對現實生活的關注。現實婚姻并不是那么理想,它不會象我們所期望的那樣發展,婚前財產公證與我國傳統美德之間發生的碰撞,以及婚前財產公證面對著現實的撞擊!在這一點上必須有個好的把握,理智的對待,以免與我國的傳統觀念發生大的隔閡。
三 婚前財產公證的有利因素
從法律角度來看,婚前財產公證起到一個證據作用,以減少發生糾紛的可能。是否選擇婚前財產公證,完全是個人的選擇。隨著社會的發展,由于婚姻財產引起的法律糾紛問題日趨上升,如何認定婚前財產的范圍和產權歸屬成為司法實踐中最棘手的問題之一、也是婚姻糾紛中雙方經常爭議的焦點。所以,我國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近幾年來新開辦的一項公證業務,它有助于明確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的可靠的法律依據,對于穩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收到了明顯的社會效果。財產公證的程序是:當事人應當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應當提交(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2)協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定協議有困難的,公證機關可以代為書寫);(3)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4)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如己婚夫妻的結婚證書等。總之,婚前財產公證在我國還是一個新鮮的的東西,在法律上,對于日趨上升的離婚現象他是一個理智的做法,有助于家庭的穩定,社會的發展。
未來的選擇
今天的趨勢將如何顯示婚前財產公證在未來社會中的狀況?讓我們在看看發展的前景
隨著社會在發展,在以后婚姻自由的國度以及人們思想的開放,相信離婚率將會不斷提高,以及人們的生活水平也會不斷提高,自己的個人財產也將會增多,像一些高檔之類的財產,如汽車,房子,證券等將會增多,這就涉及到財產的歸屬問題,尤其在結婚以后,由于長期生活,消費等,將原本清晰的財產歸屬搞的模糊起來,一旦遇到離婚這個問題將是不可避免的會出現,因為法律規定離婚經濟補償應以“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為前提,換言之,夫妻雙方不適用分別財產制度就不適用家務勞動補償。而目前在我國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數量仍然很少,據調查,城市居民中僅有2.7%,農村居民中僅有1.1%的夫妻有采取分別財產制的愿望,絕大多數夫妻認為,采取共同財產制有利于穩定家庭關系,鞏固夫妻感情。所以將離婚時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僅限于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當事人,所產生的一個直接后果就是極大地限制了這一救濟制度的適用。另外,婚姻法對這一制度的規定流于泛泛,法官無從對家務勞動的價值做出合情合理、具有說服力的估價,因而往往采取保守的不積極的態度。所以,財產問題將會是一個長期存在的問題,不過我們相信隨著法制的健全,人們淡薄的法律思想意識也逐漸會增強,人們將會理解和明白財產公證的好處,所以我們也有理由相信婚前財產公證將會受到廣大群眾的歡迎,在以后復雜的社會關系以及法制的不斷完善下,財產公證也會在法律中找到合適于自己的位置。
法律對于財產關系的明確劃分是個明智的做法,財產關系不象其他的法律關系,財產關系是個復雜而又煩瑣的關系,對于財產的關系我們要花大量的時間去研究去討論,象婚前財產的公證更應該有明文的規定,這樣就會減少現實社會中有關財產糾紛引起的當事人反目成仇的事,也會減少司法實踐中由于找不到有關法律規定作為依據而引起的尷尬現象。總之,加大婚前財產公證的力度是必然的,對于社會只有好處,它的發展,健全,將會促進社會健康的發展。
要看按揭貸款是怎么還、誰還、用什么錢來還。
如果你父母在你婚前將房屋價款一次性付清回,產權答登記人是你,則房屋屬于你的個人財產。不參加財產分割。
如果你以婚前積蓄付清貸款,也屬于婚前財產。
如果你在結婚后以工資等支付貸款,那么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或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分割。
當然,不離婚最好了!祝你們幸福。
你父母在你婚前為你購買房屋所支付的款項應屬你的婚前財產,除非你父母明確表示其內所支付的房款容為對你與未婚妻雙方的贈與。
如果你們就該款項發生爭議,你應當舉證證明該款為你父母對你婚前的個人贈與,只要對方拿不出證據證明該款項是對你們雙方的贈與則可以證明該款項是僅對你個人的贈與,應屬你個人的婚前財產。
對的
如何界定婚前財產?
新婚姻法對婚前財產公證是如何規定的?怎樣界定婚前財產?辦理婚前財產公證需要哪些準備?結婚前,男女雙方應當依法到公證機關對各自的財產、債務的范圍、權專利歸屬問題進行屬公證,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將會得到法律直接認可。
我國現行的《婚姻法》關于夫妻財產是“共同財產”與“約定財產”的解釋已經不能滿足公民維護個人財產權益的要求,應當進行必要的修改。婚姻法學專家還提出應當規定“夫妻財產告知義務”,使男女雙方互相掌握彼此的收入,包括隱形收入。
新《婚姻法》還將把夫妻的分居時間限定在18個月,作為判定離婚的標準。也就是說,當你與不再相愛的人分居一年半之后,如果你提出分手,法院沒理由不準。但是,針對目前離婚率持續偏高的狀況,也有47.6%的人認為新的《婚姻法》應當進一步嚴格限制離婚。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需要雙方出具權屬證明以及自書證明材料。
婚前,男女雙方協商約定,簽署協議,到公證處辦理公證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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