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農村建房有什么新政策?
新政策暫時還沒有出臺,按照老的執行。
國家關于農村建房,原則利用舊村專舊址屬,不得隨意占用耕地,且每戶只能有一塊宅基地,不得超過三分土地,現有宅基地多于三分,不能再申請新的宅基地。
有條件的地方,要實行集中修建住宅,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了農村建房問題的基本原則: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物權法關于農村宅基地有什么法律規定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
第一百五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版有的土地享有占權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國家對于農村宅基地的政策有哪些改變
下面我們根據之前的農村宅基地改革政策來預算2017年國家將在宅基地方面有哪些改革呢?
1、新版土地管理法修訂稿的啟動時間:最快2017年底。因為中央新提出的土地改革要求的試點2017年才能完成,相關的試點經驗最快也要2017年總結完畢。
2、新版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幅度:比較大。新版修改將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精神來“大修”。
3、農村宅基地將允許固定范圍內的有償轉讓。固定范圍如何理解?首先是村內,其次,你懂的。改革從來都是逐步擴大范圍滴。如果還不明白,請參照廣東和浙江。
4、農村宅基地自愿且有償退出制度全面推廣。由于以前宅基地占有和使用均是無償的,那怕你有了多處宅基地,空置也不能給其他村民,這樣宅基地利用效率極低,并且后來人沒有宅基地可以分了。自愿有償退出,成為唯一選擇。
5、農村超占和多處宅基地無償永久使用宣告終結。超占和多占的宅基地將會收費,具體費用多少,各省市自定。
6、農村宅基地審批權力將下發,目測到鄉鎮或村一級。新的宅基地審批權將下發,反正都是存量的宅基地,只要不需要新占農田,那就無需到縣里審批,村里就能把這事給辦利索嘍。
7、農村宅基地免費申請將全面終結。宅基地作為農民的一份財產,及時收歸集體后,也不會免費給村民用了,目前很多地方新申請宅基地已經需要拿出一筆不小的費用了,但國家層面還沒正式認可這個制度,將來會推廣。
8、農村翻建新房將無需審批。將從地方基層政府回收審批權力,原址翻蓋新房將不再審批,農戶自家決定即可。
9、農村宅基地將可以金融機構抵押貸款。目前政策在試點,后期必將全面推廣,越靠近城區,宅基地價值越高。
國家對農村宅基地有什么規定
農村宅基地及住房關系農民切身利益,也是讀者來信中十分關心的問題。本期內特請國土資源部法容律中心的吳永高同志就《土地管理法》和國土資源部新近出臺的《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中涉及農村宅基地的問題進行政策解答。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編者
農村的宅基地國家有何規定?
農村居民宅基地法律規定如下: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體內流轉。根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宅基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繼承,但可以在本村集體內流轉,經過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發放證件。
2、由于中國實行城鄉二元體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來越多的人“農轉非”。無論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戶口轉走,就失去了對老家宅基地的繼承權,又不能買回來,只能眼睜睜看著“祖宅”變成村集體的資產。
3、由于農村戶口與土地的對應關系,有些人不愿意“農轉非”,甚至有些公務員想方設法“非轉農”,但這些畢竟是少數,“進城”才是大勢所趨。因此從具體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關法規不變,宅基地注定會失去。
4、根據《物權法》第152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規定。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農戶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輔助用房(廚房、倉庫、廁所)、庭院、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放等。農戶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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