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可以當做起訴證據?
可以,這是最好的證據。
可以但是協議書里面的條款一定要合法合規。比如你里面有條款說離婚后不可以看孩子,這條就不合法規。法院就不給與支持。
協商了就不要起訴了。起訴離那就不是協商。
簽了離婚協議書還可以起訴嗎
當時簽協議書時沒想太多,現在覺得對自己很不公平,可易向法院起訴重新判決嗎,需要什么手續,要不要找律師?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受內法律保護。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財容產分割等問題一經雙方合意,沒有正當理由,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都不可擅自變更,特別是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按照我國現行《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訴訟離婚,一種是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是夫妻雙方合意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律行為。離婚的法律后果是解除夫妻間的身份關系,所以,我國法律在允許雙方協議離婚的同時,要求協議離婚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1.離婚雙方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男女雙方離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3.離婚協議必須是男女協商一致達成的,且符合法律規定;4.協議離婚須得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審查批準。如果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應當遵照履行。
如果雙方是經過法院調解,簽訂的協議并在調解書上簽字的,就已經產生法律效力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規定,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有些回抄答還是很有道襲理的
也合乎法律的規定
但有些人確實在瞎起哄
從法律上來說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就是建立夫妻關系
同樣,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拿到離婚證后
雙方就解除了婚姻關系
在婚姻上就形同陌路了
對于兩個形同陌路的人法律當然不會規定還有所謂的婚姻糾葛
所以你現在已經不能再就雙方的婚姻為題主張權利
但是
因分割夫妻共有財產二引起的有些糾紛是可以繼續向法院起訴的
婚姻法及兩個婚姻法的解釋里應該有規定
具體我不記得了
你上網搜來一看就懂了
希望你的問題能得到圓滿解決
訴訟離婚后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壞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壞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也就是說,出現以下兩種情況時,訴訟離婚后的財產可以重新分割:
1、訴訟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離婚后,發現對方的上述行為,有新證據的,可以要求法院重新分割財產。
二、協議離婚后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九條:男女雙方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返回,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因此,協議離婚后財產還可以重新分割的情況有:
1、漏分的財產;
2、協議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3、協議離婚后,一方對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返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4、登記離婚后,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需要提醒的是必須存在欺詐、脅迫的前提條件才可以要求法院對協議離婚的財產進行重新分配。
對方法院起訴離婚,但卻一直拖著不開庭,我能拿著離婚協議書讓他簽嗎?
先給您解釋一下拖著不開庭這個問題,法院比較忙,起訴以后需要排開庭期,可能等的時間會比較長。
如果你們雙方都同意離婚,可以去民政局協議離婚,法院那邊,撤訴就行了。
或者你給法院打個電話,說同意調解,對方也愿意調解的話,和法院約個時間一起去調解就行了。這樣程序走得快一些。
能,關鍵是他簽不簽的問題。
起訴了,就等法院通知開庭。
離婚要是不是直接到法院起訴就可以了
是的
離婚有以下兩種方式可供選擇:
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后,憑雙方的版離婚協議書權、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起訴離婚。一方不同意離婚或簽了離婚協議后反悔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去法院訴訟離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起訴。一審一般3—6個月,二審一般3個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六個月之后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認定為確實感情破裂無法挽回才起訴第二次的,實踐中第二次起訴離婚一般都會判決解除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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