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可以受到法律保護嗎?
和已婚男子同居后,女的自覺錯了,想分手,難以說服男方,可以通過法律幫助嗎?受法律保護的!
根據中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非法同居分為三種類型:
1.雙方均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
2.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
3.雙方均有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
法律后果
1.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據此提出離婚。
2.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種同居行為。
非法同居是我國當今社會常見的社會現象,是一種特殊的兩性關系,當男女雙方產生糾紛的時候如何處理,現今法律對此的規定甚少,不利于矛盾的解決,不能更好地保護人的權利和利益,更難給弱者施以法律救濟。要看同居的雙方的具體情況的,如果一方是已婚并且處于婚姻存續期間而以夫妻名義進行公開同居的話,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即重婚罪。這樣的罪名是屬于不告不受理的,也就是說需要由原告的起訴法院才會受理。
通常非法同居想來要解除關系,法自院是不予受理,但你們這種情況是可以去起訴,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非法同居(法律術語):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種同居行為。
法律概念
1、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會關系。
2、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是典型的同居關系。
3、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4、公開的同居關系之外又與他人公開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現在新頒布的婚姻法提到,法律意義上分事實婚姻與非事實婚姻…你們屬于非事實婚姻。也是受法律保護的
找婦聯。
這個不受法律保護
什么是非法同居?非法同居定義
摘要:非法同居的定義。非法同居,是指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在未辦結婚登記,又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時,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兩性關系。本文根據非法同居的定義,非法同居的種類,非法同居的法律后果等,為你講述了非法同居的相關知識。 非法同居的定義 非法同居,是指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在未辦結婚登記,又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時,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兩性關系。對于非法同居財產分割,我國有著特別的規定。 非法同居的種類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非法同居分為三種類型:1、雙方均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2、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3、雙方均有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的法律后果 1、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據此提出離婚。 2、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會關系。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是典型的同居關系。
什么是非法同居,觸犯法律嗎,后果是什么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種同居行為。
單純的同居是不犯法的。
法律概念
1、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會關系。
2、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是典型的同居關系。
3、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4、公開的同居關系之外又與他人公開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男男、女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非法同居
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3.離婚后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
4.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系,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系,凡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后一個婚姻關系。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系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
5.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6.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據此提出離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等
婚前同居,似乎很多人不以為然,可未婚便與人發生性關系的危害,卻會影響到自己一生的幸福!而且,當與多人發生關系時,也會危害到自己的健康。
其實,性這個話題,從來都是很少談到的,父母一般不會與子女談這個問題,孩子在學校,也不太可能真正了知這個問題,大多是從一些網絡、書刊上學到,但這類書籍影視,里面往往有很多渲染,誘發、刺激人的情欲、性欲,因此,反而不能真正懂如何處理好兩性關系,彼此尊重愛護。
試想,同居究竟有何意義?當彼此合適的話,可以一起孝養父母,一起組建家庭,便可以直接成家,成家后,以夫妻關系來行夫婦之禮,這是天經地義的事,然而,未婚之前,彼此之間,說白了,就是一個男人與一個女人,沒有婚約,沒有家庭,只是喜歡了就在一起住,有了欲望,就在一起發生關系,有了孩子,就打胎,沒了感情,就分手!接著,再去找另一個覺得可以在一起的人,還沒兩下子,又開始同居,又再去做那些本不該做的事。
當然,人一生如何走,是自己一腳一腳踏出去的,沒有人會去綁住你的腳,最后,踏入深淵,也是自己一腳踩進去的,也沒有人會推自己進去。
有些女生,在與男友同居一次后,墮胎,分手,哭得死去活來,不知道止步,仍然與第二個男友、第三個男友同居,再懷孕,再墮胎,不知道愛護自己,也不知道愛護孩子,當與多個異性發生關系之后,到了結婚之時,自己的丈夫,真的會好好愛護自己嗎?
有的男生說,并不認同這反對婚前同居的觀點,試想這同居對誰有幫助?對父母有幫助嗎?對自己有幫助嗎?對女友有幫助嗎?
沒有一點幫助!
還未結婚就與人同居,父母會怎么看?嘴上沒說,心里會不會不舒服?特別是女孩子的父母,愛得像寶貝一樣,不少女生與人同居,都是背著父母的,你能大聲地跟父母說,我還沒有結婚,就與人同居了,你的父母會覺得這是一件值得驕傲的事嗎?
另外,對自己有幫助嗎?只怕是情欲、性欲的滿足吧?
再者,對女友真有幫助嗎?你能保證娶她?會給她一輩子的幸福嗎?真的很難說,感情一來,像熊熊烈火,止都止不住,感情一旦逝去,連你自己都把握不住,不喜歡就是不喜歡,沒感覺就是沒感覺,覺得在一起很枯燥,或覺得她的脾氣沒有原來的好,想要分手,卻又跟人家發生過關系,聽過一些朋友,與女友有了關系,可是,又不想與她結婚,覺得她與媽媽合不來,總要吵架,或者覺得她的性格很差勁,又或者,遇到更好的女孩子。然后自己想想,現在什么時代了,發生關系有什么,現在誰還在乎這個,合不來還是分手吧,痛苦一輩子也不好,于是,決定分手!這是負責任的想法嗎?不能保證給人家一生幸福,何必把人家拖下水?
在還沒有娶人家過門前,的確不應該這樣隨意去占有別人的身體,因為,不是每一個男人都可以接受妻子的不貞!
而如果愛她的話,為什么就不能等到結婚以后?讓她更有保障?
有的人,覺得女友要,自己就給,想去滿足女友的情欲,生怕自己不能滿足她,她就要舍棄自己,背叛自己,離開自己,這是什么樣的思維觀念?兩個人,就用性來調和,沒有信任嗎?沒有思想上的愛護與關懷嗎?
如果是這樣的女友,我想不要也罷,不能滿足性欲就舍你而去,這樣,能陪你多久?就沒有道義、恩義嗎?
想的東西,一直限制在這情情愛愛上,跳不出這思想空間,到大學,不是想能學到更多的知識,將來早點出來,可以照顧父母,扛起家庭重擔,就想找一個女朋友,沒有女朋友,就覺得沒面子,自己的臉面就是一個女朋友?有的人,甚至可以用爸媽辛苦賺來的錢,去討好女朋友,那些錢,可都是一滴滴血一滴滴汗水換來的,就這么不值得珍惜嗎?
人潮涌動,朝向的方向,未必就是正確的,不分清是非黑白,只是隨波逐流,卻不知道,自己要為自己的行為負全部的責任!
給對方保留貞操的機會,讓她有幸福的生活,也是在積自己的陰德,這仁厚之心,是本有的善良之心,也會感來好的結果。
隨意放任自己的欲望,不知節制,非禮同居,又因此墮胎,傷生傷命,對家不能令父母安心,在外又不懂愛惜自己,吵架,分手,甚至自殺,有什么意義?
家庭,是一個人幸福的港灣,我們何嘗真正懂得“家”的含義,“家”的重要?這個家,是由兩個彼此相愛的人,彼此能同甘共苦的人,走到一起,結合而成,身上負擔的,不僅是彼此的幸福,還是上一代與下一代承接的紐帶,是需要有責任感的。
隨情欲而結合的家,到底穩不穩固?奉子成婚,被逼著走入婚姻,牢不牢固?
彼此若真的相愛的話,就不能因為愛而有耐心,一起等到婚后再行夫妻之禮嗎?想必,能守到婚后的,也會更有耐心,一起經營好家庭,好好愛這個家,不輕易讓自己有外遇,因為一開始,就沒有放任自己的情感、欲望,能堅守男女交往之道,婚后,也更會堅守夫妻之道!
不犯法。沒事
非法同居負什么法律責任
我和一個有婦之夫同居,我們感情很好,我想知道這會違法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據此提出離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等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回眾也答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種同居行為。
相關的法律責任:
《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據此提出離婚;《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如果明知對方是有婦之夫仍然以夫妻關系同居的話可能涉嫌重婚罪
非法同居算不算犯法
非法同居不算犯法。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專名義同居生活,屬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種同居行為。
法律上并沒有非法同居的解釋,非法同居是一種誤讀。因為婚前同居不受法律保護,所以被人們成為非法同居。同居在我國分為三種一般同居、非法同居、重婚同居。 如果雙方均未婚,同居就不會觸犯法律。但是如果是已婚者與他人同居,就會涉嫌構成重婚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無明文禁止性規定的行為,即為合法行為。故所謂非法,應當是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行為,而我國法律并沒有禁止無婚姻關系者同居的規定。
我國目前在民法領域已經否認了“事實婚姻”。但是,刑法依然承認“事實婚姻”,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非法同居違法。
非法同居罪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1、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據此提出離婚。
2、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擴展資料:
非法同居與重婚的區別
根據上述規定,非法同居是民法上的制度,而重婚既是民法上的制度,也是刑法上的制度。
如上所述,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與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兩類。對于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因雙方均沒有婚姻關系的存在,因此,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登記結婚均不構成重婚。
而對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又因我國《婚姻法》對非法同居與重婚采并列規定的立法例,因此,此處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是重婚,也可以說兩者之間不發生交叉關系。
重婚,根據前述規定,可以定義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又登記結婚,或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雖未登記結婚或者舉行結婚儀式,但兩人卻是以夫妻關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公認的情形。因此,重婚的可以區分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類。
對于上述兩種重婚的類型,也是《刑法》第258條規定的重婚的情形,可以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責任。對于重婚我國法上采自訴立法模式,即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要求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責任。如果不自訴,一般而言,偵查機關不會主動介入。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非法同居罪
雙方未婚同居方任何一方或者雙方都存在另外的婚姻關系,則構成違法,我記得民法取消了事實婚姻,但是應該是在刑法上仍可構成重婚罪,所以,出軌,是違法行為,而未婚男女朋友以夫妻名字生活同居,不構成違法。
非法同居,是指復男女雙方未辦制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種同居行為。這種現象是一種違法行為,是不受我國法律保護的。雖然這是非法的,但這種現象在當今社會仍大量存在。我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法相關司法解釋對這方面的規范很少,僅簡單的稱其為非法行為不予保護,它忽略了這種現象在我國存在的現實性和一定的合理性,尤其對弱者的權利保護乏力,立法者并未完全將其納入法律軌道,不能不說是我國現行婚姻制度的缺陷。當今我國正準備出臺新的民法典,婚姻法也將納入其中,為此,本文擬談談對非法同居的認識,并對施以法律規范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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