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在什么情況下具有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是夫妻離婚時,對自愿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問題,協商版一致后形成的書面約定。離權婚協議中需要寫明結婚登記日期、登記機關及離婚原因,并對自愿離婚、財產分割及孩子撫養問題約定清楚。離婚協議是夫妻之間的內部約定,經登記機關備案后生效,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后,雙方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相關義務。如果雙方沒有離婚的,協議不生效,任何一方均可反悔。離婚協議和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是不同的。如果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另一方只能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對方承擔相應責任。經法院審理判決后,對方仍拒絕履行的,當事人才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如果一方不履行判決書、調解書中確定的義務,另一方可以直接持生效判決書、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
辦理離婚登記后,備案于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難的,因此,簽訂協議時要有心平氣和、保持理智,同時,協議內容要有操作性,不要過于簡單,條款的約定不能過于寬泛。比如協議約定,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
由于有哪些財產、如何進行分割沒有在協議當中體現出來,因此雙方意見很容易產生分歧,一方認為財產分割已完畢,說明財產已沒有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另一方卻認為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項目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為約定不明沒有分割,應當依法分割。
擴展資料:
離婚協議書是集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撫養關系為一體的綜合書面約定。
對于人身關系的約定,即是否同意離婚的約定,是不能用書面契約來約束的,即法律不會干涉當事人之間是否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反復更改,但一旦當事人進行了要式登記,即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法律就對離婚的事實予以確認。
其次,離婚協議書中涉及的財產關系、以及子女撫養意見等與人身關系的意思表示是緊密相連互為一體的,既然離婚沒有成就,財產、子女的約定自然也沒有生效。
當事人對離婚協議中的意思表示是針對當時特定的環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狀態作出的。當然,雖然離婚協議沒有生效,但一旦簽訂有過離婚協議,其協議內容往往會成會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判決的重要的參考依據。因此,不能說離婚協議沒有作用。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離婚協議書
一、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離婚,應當按雙方約定分割財產。財產分割協議的成就條件即離婚。
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所附生效條件,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附生效條件,因為其成就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決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產生約束力且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除非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否則,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當將協議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即法院要按照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作出判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效力。”
二、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系條款是無效的。
首先,我國法律對婚姻關系的解除采登記要件主義和訴訟要件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即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登記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兩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未經登記或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當事人關于離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隨著時間、環境、對方言行、自我認識等各種因素的變化而發生變化。
因此,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后又反悔不同意離婚,是很正常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
擴展資料:
一、什么是民政局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是夫妻之間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所達成的有關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的協議。
離婚協議書是登記離婚(協議離婚)的實質性文件,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制作,經雙方簽字后產生法律效力。
二、民政局會提供離婚協議書嗎?
民政局提供離婚協議書的范本,但是離婚協議書是一種很重要的文書,協議的都是財產和孩子撫養等重要的事情,因此建議您和另一方認真對待,仔細商量并根據情況而自行擬定或直接請律師幫您訂立。
三、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書寫要求
在書寫符合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時,要注意以下幾項內容:
1、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在內容上的規范:
(1)明確表示雙方自愿離婚;
(2)協議內容為雙方自愿達成;
(3)有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的一致處理意見。
2、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形式要求:
(1)使用A4紙張、藍黑墨水筆或者黑色簽字筆書寫或打印;
(2)提交一式三份離婚協議書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3)協議內容應當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3、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合法有效的規定:
(1)協議約定內容不得違法國家法律法規;
(2)協議約定內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
(3)協議約定內容不得剝奪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權利。
4、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存檔要求:
雙方當事人要準備三分離婚協議書,一份交給離婚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當地民政局存檔一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
參考來源資料:百度百科-離婚協議書
1、在協議離婚之前或訴訟立案之前的反悔在現實生活中,一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一般會在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債務承擔方面作出適當的讓步,但該離婚協議或者財產分割協議的簽訂是以當事人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調解離婚為前提的,如果雙方最終并未到婚姻登記機關離婚登記,或者到法院離婚時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協議履行,原離婚協議所附的解除婚姻關系的條件不能成就,對當事人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依據。2、在協議離婚之后的反悔(1)財產分割協議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起訴變更或撤銷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按照上述規定,男女任何一方反悔,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當在協議離婚之后一年內提出,原告方須向法院提交證據證明自己在簽署協議時受到了欺詐或脅迫,人民法院審理后,經查明如果沒有使協議無效的法定事由的,則駁回當事人的起訴。(2)協議離婚后涉及房屋贈與條款的反悔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而不動產的權利轉移,應以到相應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為準。比較常見的現象是: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一方名下的個人房屋或相應份額贈與給另一方,但在離婚后,贈與方卻拒絕到房產管理部門產權轉移手續,并到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贈與,現實中有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例。由此可見,婚姻登記機關并不具備公證職能,已經生效的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房產贈與,在贈與方反悔的情況下仍存在履行不能的風險。注意:如果在離婚協議中涉及房屋產權或產權份額的贈與,受贈與方應盡量與對方協商,到公證處公證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第二款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均不適用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因此,夫妻在離婚時將離婚協議或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在公證機關了公證文書的,則該贈與條款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方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撤銷該贈與條款。(3)離婚協議后涉及贈與子女財產條款的反悔按照我國的民法通則及相關意見,贈與人明確表示將贈與物贈給未成年人個人的,應當認定該贈與物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非為子女的利益,任何一方(包括取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不得擅自動用。離婚是夫妻將財產贈與給未成年子女時,未成年子女接受贈與并不受其有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在父母在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時,應視為其同時一并代理未成年子女作出了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該贈與條款在夫妻雙方簽署離婚協議并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產生法律效力,對雙方均產生法律約束力,男女雙方不得撤銷該贈與行為。注意:離婚會給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傷害,這是不爭的事實。離異的夫妻出于各方面的考慮,贈與孩子房產或其他物質利益作為孩子的物質保障,但在現實生活中也出現了一方反悔將其部分財產贈與子女的問題。從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將來的成長考慮,行使撫養權的一方應敦促另一方將房產更名在孩子的名下,存款放在孩子的名下,并將相應的贈與協議公證手續。具體可咨詢法治中國律師網的專業律師
1、協議的有效一般看雙方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且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版的情況就可權。
2、協議的生效一般要在雙方婚姻關系解除后生效,雙方簽字應視為協議成立。
3、由于公證在認定合同內容有效性等方面具有特定內涵,因此在簽訂協議時可以要求公證處進行公證。
離婚協議書怎樣才有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是夫妻離婚時,對自愿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版問題,協商一致權后形成的書面約定。離婚協議中需要寫明結婚登記日期、登記機關及離婚原因,并對自愿離婚、財產分割及孩子撫養問題約定清楚。離婚協議是夫妻之間的內部約定,經登記機關備案后生效,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后,雙方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相關義務。如果雙方沒有離婚的,協議不生效,任何一方均可反悔。離婚協議和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是不同的。如果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另一方只能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對方承擔相應責任。經法院審理判決后,對方仍拒絕履行的,當事人才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如果一方不履行判決書、調解書中確定的義務,另一方可以直接持生效判決書、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
離婚協議書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之后才生效,如果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則沒有法律效力
婚協議書因為涉及身份關系,因此不受我國《合同法》調整。但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離婚協議書在夫妻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故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時成立。然而,成立并不意味著協議生效。這是因為協議內容以夫妻解除婚姻關系為前提。雙方如果沒有解除婚姻關系,那么要執行協議就相當于抽空了其存在的基礎。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離婚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進行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是其中需要攜帶的文書材料之一。因此,離婚協議書只有雙方在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手續后才能正式生效,而非簽字后生效。
離婚協議書是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準備的文書,在離婚協議書種,當事人應該寫明以下內容:
1、當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機關、工作單位或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碼;結婚時間、生育子女時間和數量、離婚原因等。
2、當事人雙方同意離婚的聲明,標明雙方達成一致,自愿同意離婚;
3、未成年子女,或者還需要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將來生活的安排,具體到隨父母哪一方繼續生活,子女的撫養費如何分擔,另一方的探望權等權利如何實現。
4、夫妻財產的處理,包括共同財產如何分割以及共同的債務如何償還。在對共同債務償還的約定上,如果夫妻雙方的這個約定損害了第三方債權人的利益的,這種約定是無效的。
5、有住房或者居住問題的,還需要寫明住房如何分割以及住房問題如何解決。
6、一方生活有困難或者有在一定程度上喪失勞動能力等情形的,另一方有能力給與幫助的,應當在離婚協議書中寫明經濟幫助的時間及內容;
7、其他與離婚相關的事宜
什么是“婚內財產協議”?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離婚協議書有沒有法律效力
我和老公三年前協議離婚。協議上說的孩子歸我撫養,現在我和孩子的準備把戶口遷走,派出所同意,卻要求要村委會和鎮政府出證明才可以辦理,去村委會申請,因為現在對方知想要回孩子的撫養權。去給村長打了招呼,村委會怕他找麻煩,卻說我的離婚協議不是法院的判決書。不與認可不給我出據證明。請問我的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我可以憑離婚協議書要求村委會給我出據離婚證明嗎?謝謝!離婚協議是夫妻離婚時,對自愿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問題,協內商一致后形成的書容面約定。離婚協議中需要寫明結婚登記日期、登記機關及離婚原因,并對自愿離婚、財產分割及孩子撫養問題約定清楚。離婚協議是夫妻之間的內部約定,經登記機關備案后生效,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后,雙方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相關義務。如果雙方沒有離婚的,協議不生效,任何一方均可反悔。離婚協議和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是不同的。如果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另一方只能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對方承擔相應責任。經法院審理判決后,對方仍拒絕履行的,當事人才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如果一方不履行判決書、調解書中確定的義務,另一方可以直接持生效判決書、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
所謂的離婚協議書,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于財產分割、子版女監護與探視、配偶權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議。離婚協議書必須為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并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才具有法定效力。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并附清單);
四、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五、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六、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八、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九、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十、離婚協議書制作的時間。
離婚只要是在雙方平等自愿的基礎是簽訂的都有效力,
既然是協議離婚說明當時你們都是同意對方提出的條件的,
現在想反悔也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這件事情是只要法院有權利,
好像村委會不是審判機構,只是基層組織
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村委會應當配合,如拒不配合,可起訴該村委會,要求給予辦理,并賠償因為拖延辦理而造成的損失(如交通費等)。
離婚協議書上的協議離婚后有法律效力嗎
離婚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并在婚姻登記機關存檔、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并發給離婚證的,即屬于有效的,離婚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規定:
第五十六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分開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并進行筆錄,筆錄當事人閱后簽名。
(二)查驗本規范第五十五條規定的證件和材料。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并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辦理離婚登記。
(三)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紋;
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四)夫妻雙方應當在離婚協議上現場簽名;婚姻登記員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加蓋“此件與存檔件一致,涂改無效。XXXX婚姻登記處XX年XX月XX日”的長方形印章。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當事人因離婚協議書遺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記機關復印其離婚協議書的,按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查閱婚姻登記檔案。
離婚登記完成后,當事人要求更換離婚協議書或變更離婚協議內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規定:
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然是有效的
雙方如果都簽字了,離婚后就有法律效應
雙方簽字后生效
協議離婚的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協議離婚又稱兩愿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愿離婚,指婚姻關系因回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答除的離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相比具備如下特點:
1、程序簡易、便捷;
2、離婚協議易于當事人自覺遵守和履行;
3、避免了訟累,緩解了婚姻當事人的仇視和敵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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