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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首頁 > 財產房產2020-08-18 16:29:08

男方主動提出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協議分割,一般一人一半。協議不成可以由法院判決,一般是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也就是照顧子女的一方有可能多分。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約定的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婚姻法》

共同財產原則上一人一半,和誰提出離婚沒有關系。
只不過他特別想離婚,對方可以不離婚,為了達到離婚目的自愿少要或不要財產是可能的。
雙方協議離婚則共同財產可根據二人意愿分配,雙方同意即可,不以均分為要求;
如是訴訟離婚,一般沒有其他情形法院判決以共同財產平均分配為原則,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也可能一方多分或者少分。
如果是協議離婚的,你們自己商量著寫在協議書上就可以了。
如果是訴訟離婚的,你應該列明夫妻雙方的財產,然后再問一方起訴離婚,這些財產怎么分割。否則我們怎么知道你們有多少財產?更不知道怎么分割?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我和男友于2010年4月領取結婚證,之后商議一起在我父母給我的土地上建房,土地證上是我的姓名。現房已建好,他投入的錢是十萬,我投入的是三萬。但他現在突然反悔,要我還他投入的錢,已經到法院去起訴我了,但在起訴書上卻說我們未婚,并只要求我還他投入的十萬元錢,并沒提我們婚姻的事,我不知道,現在該怎么辦,非常的著急。不幸的是我們建房時包工頭被機器砸死了,我們又商議還死者家屬六萬元錢,已經還了兩萬元,現下差四萬元。我想知道要是上法院,我是承認是婚前建房還是婚后建房對我比較有利呢?法院大概會判還給他多少錢呢?他訴訟的是民事債務,如果他拿出我們之前建房用的賬本,是不是就可以證明錢是他出的了?但他扭曲事實,說是婚前建房,我要如何做才對自己有利呢?以你們的經驗,在上法庭時需要提供什么對我有利的證據呢?我要注意些什么?再次感謝!
  從你的提問可以看出這個房子是你們領取結婚證以后才商議在你父母給你的土地上建的房!!而你男友到法院起訴你說你們沒有結婚,你完全可也拿著結婚證來證明這個房子是你們領取結婚證以后才蓋得,這個可以找一些當事人,比如建筑工人、鄰居等等出一些證明!!蓋房子的中間出現問題(包工頭死了)這個責任有你們夫婦二人共同承擔!!!!如果上法院我認為你還是說是結婚以后蓋得房子。
  一、這個房子是你男友投10萬,而你只有3萬,這說明你男友拿的錢比你多,婚后的財產是兩個人共同的,如果法院判決比如你們現在的房子價值就是13萬,那么你跟你男友離婚就是對半分!一人6.5萬元。前提是房子誰要???你說土地證辦的你的名字,也就是說在房子的問題上你只用給你男友6.5萬元就可以。
  二、你男友為什么說是婚前建房,就是想拿回他的10萬元,因為婚前的財產各是各的,互不相干!!如果你男友在法院上拿出了你們領結婚證前蓋房的證據,那么就需要歸還你男友建房的10萬元,所以在法院上還是承認領完結婚證以后建房是對你有幫助的!!!!!!
  三、提供證據。要提供結婚證,找證人證明房子開始建的具體日期,一定要在領結婚證日期后!!!!!!(比如你是2010年4月3號領的結婚證,證詞一定要證明在3號以后)
法院對離婚案件的內部判決標準

為規范審理婚姻案件,統一辦案標準,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制定本處理意見。

………………

五、離婚時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

(一)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

1、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資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4)知識產權的收益;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①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③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①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②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個人財產因物質形態變化所得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為個人財產;

④ 復婚、再婚前的財產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為個人財產;

⑤ 房屋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為個人婚前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支付按揭貸款的,離婚時,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返還對方相當于已付按揭貸款一半的款項,并計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

3、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4、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5、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6、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三)分割財產時,如何處理在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組織等中的出資問題

1、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2、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四)如何處理房屋所有權歸屬問題

1、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2、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關于離婚后公房承租權的處理

1、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離婚時,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予準許。

2、 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問題的處理

(1)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的,離婚后原則上應自行解決住房問題;

(2)離婚后確實無房居住,自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可以調解或判決無承租權一方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3)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力,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3、 關于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租憑關系問題的處理

人民法院在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包括單位委托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的租賃關系時,應征求自管房單位的意見。經調解或判決變更房屋租賃關系的,承租人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

六、離婚時債務的清償問題

(一)下列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1、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欠債務;

2、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所欠的債務以及一方從事經營,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債務為共同債務;

3、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因家庭析產所分得的債務;

4、 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為日常生活所需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子女等所欠債務。

(二)下列債務屬于個人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 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 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 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 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三)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四)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五)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六)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結婚兩年,有一個孩子,3個月大。rn近期想提出離婚,由于哺乳期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訴訟,只有等女方主動提出,或者雙方協議離婚。rn婚前,男方(我)個人出資購買房屋一套,其中父母資助3萬元,婚后,由男方工資還貸,后向女方家長借款15萬(有借條),用于一次性償還房貸。現房屋價值40萬左右。rn結婚時,男方父母出資裝修5萬元,婚宴出資3萬元,女方購買電器3萬元。rn請問,如果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孩子判誰撫養,撫養費用是多少?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0、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1、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12、婚后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1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14、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15、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0、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離婚訴訟。
  21、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22、屬于事實婚姻的,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屬于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
1、孩子判給母親的撫養,撫養費一般是月工資的20%;

2、婚前個人出資購買的房產及父母資助的3萬元屬于您個人所有,婚后還貸部分屬于夫妻共有;借款15萬需要歸還對方家長;如有協議按協議處理;
3、男方父母出資裝修5萬元,婚宴出資3萬元,屬于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女方有權進行分割;女方購買電器3萬元如果在結婚之后購買屬于共同財產。

另:孩子尚在哺乳期,您希望您那僅3個月大的孩子沒有爸爸或者沒有媽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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