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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做婚內贈予還是婚內析產或者是公證遺囑 哪個更有法律效力 區別是什么

首頁 > 財產房產2020-12-11 17:05:05

婚內財產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婚內財產經雙方協議,如果分配合理,雙方協議時沒有發生違法的要挾之類的,是有效的。但婚內財產協議存在三種無效情形:(1)財產歸子女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后子女的撫養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共有,但實際又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您好, 婚內財產協議想產生法律效力,首先要滿足一個形式條件,即協議必須是書面的,否則會因無法認定而不被法院承認。但是,即使滿足了這個前提,仍然有很多協議是無效的,還有些協議雖然有效,卻沒有任何實際作用。
一、婚內財產協議中的無用約定
1、財產歸子女。
很多夫妻在作財產協議時,考慮到日后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生活中,即使作了這些約定,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從法律上來看,這等于父母未履行協議。動產未交付,不動產未辦理登記,所謂的贈與當然不產生效力。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也會引起較多爭議,但均以認定無效而告終。
2、約定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
有的夫妻結婚后,其中一方會許諾將自己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變成二人的共同財產,但實際又沒有辦理產權更名手續,這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發生爭議時,這種承諾仍然沒有效力。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誰提離婚,誰便凈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承諾。作出這種承諾的目的通常是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但是,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我國公民享有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此類約定往往會被認定為限制公民離婚自由權,從而被認定無效。
二、三類效力受限的婚內財產協議
1、免除對子女的撫養義務。
現實中,有的夫妻在擬定婚內財產協議時,由于其中一方不愿要孩子,就想協議約定誰要孩子誰就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然而,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也是父母的法定義務,這種義務不得因任何事由免除。此類約定的效力,不是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于困頓,無力獨自承擔起撫育孩子的重擔時,另一方顯然負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免除夫妻間扶助義務。
在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并不意味著任何一方可以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于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履行自己的義務。
3、對外債務由一方承擔。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夫妻間有此約定時,這類約定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出軌保證書”有效力。
在夫妻一方出軌后,為挽救婚姻,另一方有時會讓其出具保證書。很多保證書大概會包括這樣的內容:“本人以后不再與某人(即婚姻的第三者)來往,否則共同財產房子全部歸未出軌的一方所有。”這樣的保證有效嗎?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由此看來,如果丈夫出具的保證書所約定的內容并未超出夫妻共有財產的范圍,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存在受脅迫的情形,屬于該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愿表示,可以認定為離婚財產分割的依據,且附條件而生效。即當約定的條件(其中一方出軌)發生時,法院可以依據保證書的內容,判決財產歸未出軌的一方所有。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只要簽了名字,當然有法律效力了!!!
正常來說
在沒有“外債”沒有財產轉移嫌疑的情況下
有效
。(這種東西
可以說
沒有任何的
實際意義)

分家析產約定和公證遺囑哪個更有效力

不侵犯花叮羔顧薏該割雙公晶其他繼承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通常來說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最好是到公證處公證一下,免得以后扯皮。

請問律師婚內贈與協議有效嗎?

如果丈夫婚前個人房產贈與給十歲小孩,只寫了婚內贈與協議,此贈與協議有法律效

具體情況需要具體分析。

根據婚姻法十八條規定,贈與合同中明確規定只把財產贈與給夫妻一方的,那么該財產就屬于夫妻個人財產。如果贈與合同中沒有明確說明只贈與夫妻一方,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婚內贈與是夫妻一方把自己的財產贈與給另一方的行為,由于夫妻一方不可能把自己的財產贈與給自己,所以夫妻婚內贈與應當屬于被贈與方的個人財產。因此,夫妻婚內贈與的財產歸被贈與的夫妻一方,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合同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則為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因此,只要夫妻婚內贈與合同不存在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那么夫妻婚內贈與合同就是有效的。

擴展資料

在審判實務中,由婚內財產贈與行為引發的糾紛多種多樣,如離婚后財產糾紛、確認贈與合同效力糾紛、撤銷贈與糾紛、繼承糾紛、侵權糾紛等。婚內財產贈與不同于一般贈與在于,贈與人與受贈人的主體特殊,即贈與人夫妻雙方具有特殊身份關系;受贈人一般有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贈與意思表示由夫妻雙方或單方作出;贈與標的物有動產或不動產

。糾紛以贈與房屋不動產為典型。正因婚內財產贈與具有特殊性,處理類似糾紛時,要求法官不僅僅考察其法律和法理,還需探究其中的情理,如民間風俗習慣。考察婚內財產贈與合同的效力,可以檢驗出法官綜合運用民事法律知識能力的高與低。這類糾紛的解決,既涉及《合同法》、《婚姻法》,又涉及《物權法》、《繼承法》、《民法通則》等。

但不論由此引發的糾紛多么復雜,關鍵在于把握婚內財產贈與合同的效力這一核心問題。不管婚內財產贈與有別于普通贈與,都是贈與行為,審判標準仍是《合同法》上贈與合同的生效要件。

綜上所述,關于婚內贈與合同有效嗎這個問題,我們給出的回答是只要婚內簽訂的贈與合同符合相關的法律生效要件,同時也符合當事人的約定情況,那么該合同就是有效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婚內財產協議

1、婚內贈與協議是有效的。
2、《婚姻法解釋三》第6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回續期間,當事人約答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3、《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4、由上述規定可知,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是可以贈與財產的,如果涉及不動產的,應當辦理產權變更手續,因此,婚內贈與協議是有效的。 如果贈與的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視為將夫妻共同財產屬于自己的部分贈與對方。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如果贈與合同經過公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可撤銷;如果贈與合同沒進行公證,在沒辦理房產權過戶前,贈與人都有權撤銷。
屬于效力待定,只有辦理了過戶,即把房產證過戶到小孩名下才真正有效;否則,意義不大,隨時可以反悔。

婚內財產贈與協議的法律效力主要有哪些內容

關于婚內財產贈與協議,在審判實務中,由婚內財產贈與行為引發的糾紛多種多樣,如離婚后財產糾紛、確認贈與合同效力糾紛、撤銷贈與糾紛、繼承糾紛、侵權糾紛等。婚內財產贈與不同于一般贈與在于,贈與人與受贈人的主體特殊,即贈與人夫妻雙方具有特殊身份關系;受贈人一般有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贈與意思表示由夫妻雙方或單方作出;贈與標的物有動產或不動產。糾紛以贈與房屋不動產為典型。不管婚內財產贈與有別于普通贈與,都是贈與行為,審判標準仍是《合同法》上贈與合同的生效要件。
贈與合同作為財產所有權人依法處分自己財產的一種法律形式,屬于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其法律特征從《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之規定中歸納出有三個:贈與合同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單務無償合同;諾成性合同。依照《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的規定,區分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因與結果,房屋贈與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即為諾成性合同,房產是否辦理過戶手續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進一步明確了房屋贈與合同并非實踐性合同。贈與合同的生效要件之爭議應當從《物權法》實施之日起結束。
根據上述贈與合同生效要件的法律規定及其法理,將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涉及婚內房屋贈與合同的效力案件類型化為如下四種情形:
1、夫妻在離婚協議中將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
2、夫妻雙方將房產贈與他人包括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如父母、兄弟姐妹
3、婚內夫妻一方將屬于個人婚前的房產贈與另一方
4、夫妻一方將房產贈與他人的贈與合同效力
綜上所述,婚內房屋贈與行為,必須依照《合同法》規定的贈與合同生效要件來認定其效力。一般來說,婚內房屋贈與合同自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且發生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情形,如夫妻為逃避債務或以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權益為目的,將房產贈與他人的,依法應認定該房產贈與合同無效。同時,在確認婚內財產贈與合同效力時,也要注意其他法律因素或法外因素對認定婚內贈與合同關系成立的影響作用,主要體現在當事人未訂立書面贈與合同時,對贈與事實認定的證據分析,必須考慮到民間風俗習慣、情理等相關因素。

什么是婚內贈與 夫妻之間贈與的法律效力

比如婚前購買的房產應該屬于個人財產,在婚后一方自愿將婚前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就成為共有財產了,就屬于自愿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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