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婚后財產的界定怎么區分 三種方法正確界定
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的根本區別是財產取得的時間。如果取得時間是在結婚登記之前 ,即屬于婚前財產;如果取得時間是在結婚登記之后,則屬于婚后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前婚后財產如何界定
婚前婚后財產的界定如下:
1、財產性質不同:婚前財產都是指在婚前夫妻其中一人已經在自己名下的財產;婚后財產都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人所得的財產。
2、財產內容不同:婚前財產包括一方的個人婚前財產;一方婚前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而婚后財產的內容則包括夫妻雙方婚后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入;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而獲得的財產等。婚后財產還包括:夫妻其中一人用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兩人實際拿到的或者應當拿到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兩人實際拿到的或應當拿到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3、財產取得時間不同:婚前財產是在婚前取得;婚后財產是在婚后取得。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9條第1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急急急!!!~~~關于財產婚前婚后的判定是以什么時間為準?
是這樣的,我有一個同學,男的,他跟他LP現在要離,房子是他LP買的,但是是他裝修的(差不多10多萬吧),是不是房子不論是婚前婚后買的產權都歸他LP?還有婚前婚后的判定是以什么時間為準?裝修的那部分怎么判定??家里的添置也都是我同學買的,怎么判定??以結婚證領取日期為準。房產的歸屬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在婚后一方簽訂購房合同,且是以該方婚前自有資金支付購房款,且產權登記在該方個人名下的,則該房屋應仍是該方的個人財產;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總之,對于所購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比較復雜,不能簡單地以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或領取房屋產權證的時間來分析是否屬于共同財產。
婚前或者婚后的財產判定時間,應以領取結婚登記的時間為準。
登記結婚前購買的房產,為一方獨立的個人財產,但婚后對方投入裝璜等支出,離婚時,另一方應返還。這部分包括二人婚后共同還貸。
如果婚前已經同居的,屬于違法同居,不受法律保護,因此,不能認定同居時間為計算婚后財產的起始時間。
如果沒有領取結婚登記手續而一直同居,則也不能認定為夫妻婚后共同財產,雙方需要解除同居關系時,可以就財產分割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就財產分割向法院單獨起訴,但不用提請解除同居關系或者提出離婚。
婚前婚后當然是以結婚證書上的日期為準了
房屋產權以產權證書為準
如果是他妻子婚前購買的 且是妻子的產權 那就是他妻子的 丈夫無權分割
至于裝修 家具如果雙方協商可以解決 就沒什么問題了
如果不能 就要舉證出資了 有沒有什么票據啊 之類的
不過當初結婚都是濃情密意的 想來也不會料到如今的事情
現在不是怎么判定的問題
那是審判長的工作
關鍵還是收集證據
這個時間應當以結婚證書為準。
婚前購買的為個人財產,婚后共同購置的為共同財產,但是雙方另有約定的應以約定為準。
婚后購置家具等作為共同財產,一并進行分割。
婚前財產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如果房子是婚前買的,那就歸他老婆所有.婚后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應當以結婚證書時間為準
2、約定的若不損害他人利益為準
若是婚前產權已經屬于他老婆了 那么無權主張房產 但可以就裝修等費用主張補償
婚前婚后財產的界定?
您好,我和我老公今年6月領結婚證,5月我老公的父親簽訂了購房合同,打算7月辦理銀行貸款和房產證(用了我和我老公兩人的公積金進行貸款),房產證上只寫我和我老公兩個人的名字,我想請問,這套房子算我老公的婚前財產還是我們的婚后財產?如果離婚涉及到財產分割,是針對這套房子進行財產分割還是只針對我和我老公貸款的這部分錢款進行分割?(一)在結婚登記之前購買不動產,并進行不動產登記。比如為結婚購買的住房,可以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買。如果條件允許,應當爭取完全交付購房款,因為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婚后還款部分形成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容易造成個人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相混。
(二)結婚登記之前將個人財產實物化。為結婚購買實物,因為購買實物可以留下購買的證據,相對于貨幣較好取證。
(三)為了留下證據更加明確,可以與自己父母或者家人一起購買結婚用品,將購貨發票開具到自己父母或者家人名下,在離婚訴訟時避免對方提出雙方共同出資一混同個人財產。
(四)登記結婚之前,將自己婚前存款全部整理存到一個存單上,有可能采用長期定期存款,比如五年期定期存款。如果過了五年夫妻雙方婚姻是穩定的,基本上就過了婚姻的磨合動蕩期。即使不幸發生離婚訴訟,該存款的存單作為書證就可以證實自己是財產所有人,無需另一方承認。
(五)雙方共同列舉婚前購貨清單,名義上是為了結婚籌備進行清單策劃、對照,客觀上為以后迫不得已的離婚訴訟中證實自己婚前財產出資留下證據。
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的界定方式是財產的取得時間。如果是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屬于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是在結婚登記之后取得的,屬于婚后財產。婚后財產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如果對婚前財產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話,無論婚姻關系的持續時間多長,性質都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對方無權要求分割。
如果取得時間是在結婚登記之后,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解除婚姻關系時有權要求分割。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有:婚后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人的除外)、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以購房合同為準,簽訂日在結婚證之前就算婚前財產,簽訂日在結婚證之后就算婚后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0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當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婚姻法》第39條第1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以你們夫妻名字貸款這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首付那部分應該屬于男方婚前財產,具體到分割財產,需通過訴訟要求析產分割。
用了你和你老公的公積金貸款買的房子,房產證上又寫了你們兩個人的名字,這就屬于你們兩個人婚前的共有財產。房產的分配比例,按照投入的多少來計算
婚前婚后財產的界定是怎么樣的呢,哪些是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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