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簡單的說就是借錢不還,這個是要引起重視的,是會被列入黑名單的,那么失信被執行人怎么撤銷?人民法院可以在有效期內提前撤銷信息,辦法就是“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即該還錢還錢,該處理處理,完成以后可以申請撤銷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同時,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申請撤銷失信被執行人信息。1、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2、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3、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4、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5、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如果滿足以上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銷失信信息,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刪除。總而言之,在失信被執行人有效期內想撤銷信息,盡快還款是最簡單的,否則只能等2年后自動撤銷了。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一) 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二) 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三) 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四)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五) 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六)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七)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后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后,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后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述行為。
2、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述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
3、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前述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本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擴展資料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的,本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
以下兩種情況可抄以解除襲法院的高消費限制:
1.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費令;
2.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費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
第九條 在限制高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費令。
擴展資料:
限制高消費:是指被執行人不得有以下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限制高消費規定—最高人民法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限制高消費
這種情況是法院沒有刪除失信被執行信息,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糾正,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十一條 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糾正:
(一)不應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二)記載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準確的;
(三)失信信息應予刪除的。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請糾正的,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糾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糾正;
理由不成立的,決定駁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
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擴展資料:
失信信息的有效期:
第二條 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如果有未了結的民復事案制件,被人民法院決定不能出境,依法不能出境。
公安機關不會給辦理護照,邊防也不會給辦理簽證。
法律鏈接:《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 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四)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未滿不準出境規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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