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離婚時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大多將共有財產分割完畢,再次復婚時對曾經分割完畢的財產不知歸屬如何確定。故而很多當事人來咨詢我這個問題,經過多年經驗總結,我個人認為財產歸屬還是應該遵照《婚姻法》關于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規定處理。《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應為夫妻的個人財產。”因為離婚時雙方已將前一段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進行了分割處理,所以復婚時該部分財產已經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了,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共有,否則該財產為一方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共有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是個很有意思的話題。復婚的,她還是你的,但她的財產不一定是你的了。為啥?法律規定的,復婚其實就是重新結婚,兩段婚姻是不能連接起來的。如果能連接起來,就可怕了!離婚之后,雙方都可以結交異性朋友,甚至有哪個啥的。如果復婚后兩段婚姻連接起來,離婚之后的行為,那就不是出軌了嗎?離婚之后本來沒有“軌”,何來出軌?那就鬧笑話了。在此也奉勸有關朋友,離婚可不是鬧著玩的。
離婚又復婚,離婚時分割給各方的財產,就屬于各方的婚前財產了。復婚后,對財產沒有特別約定的,婚前財產仍屬于個人財產,婚后共同取得的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離婚使婚姻關系終止,復婚所組成的婚姻關系并不具有法律的延續性,是兩個行為,它們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婚姻關系。根據新的司法解釋,離婚時所分割的財產,在生效后即屬于個人所有,除非當事人自愿,否則在下一個結婚的婚姻關系中依然為個人所有。而復婚實際上就是第二次結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于婚前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復婚前的財產,婚后未作特別約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離婚后仍歸一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司法解釋,離婚時所分割的財產,在離婚生效后即屬于個人所有,且在下一個結婚的婚姻關系中依然為個人所有。離婚所破壞的婚姻關系和復婚所組成的婚姻關系并不具有法律層面上的延續性,它們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婚姻關系。實際上復婚就是第二次結婚,這個道理本來很簡單,只是因為當事人沒變,所以讓人把本不該混為一談的兩組婚姻攪和到一塊去了。
在這個問題上,最搞笑的是那些為了蠅頭小利拿婚姻當謀利的工具,明明說好的是假離婚,最后弄假成真,讓那些沒長心眼的人,說不得,哭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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