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時女方的嫁妝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若在登記結婚前的陪送嫁妝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若在登記結婚后的陪送嫁妝,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這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妝應認定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嫁妝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需要看父母給付的時間,如果是婚前贈送的,屬于個人婚前財產,如果是婚后贈與雙方的,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
嫁妝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明確規定,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的,才視為確立夫妻關系。舉辦婚禮不能視作婚姻關系成立。
嫁妝算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要根據情況來判斷,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后購置并且雙方沒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約定的,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并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于一方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嫁妝根據上述原則分割。
但在司法實踐中,嫁妝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女方為結婚購置的嫁妝,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后,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
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嫁妝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嫁妝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嫁妝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要根據情況來判斷,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后購置并且雙方沒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約定的,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并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于一方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嫁妝根據上述原則分割。
但在司法實踐中,嫁妝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女方為結婚購置的嫁妝,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后,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如果婚姻登記之前給,且沒有指定嫁妝所有權人,則不是共同財產。
如果婚姻登記之后給,且沒有指定嫁妝所有權人,則不是共同財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如果夫妻雙方沒有財產協議,一般來說,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收入;
(三)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方面的收入;
(四)繼承的遺產(但遺囑規定只有夫妻一方可以擁有財產的除外);
(五)受贈的財產(贈與人明確說明只贈與夫妻一方的除外);
(六)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入;
(七)雙方已經得到或者應該得到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八)雙方已經得到或者應該得到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費.
一般以領取結婚證為準,領證后的算夫妻共同財產,領證前的算婚前個人財產。但存在其他情況,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主要涉及到舉證問題,看證據了。
嫁妝和禮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彩禮及禮金是親朋好copy友、領導同事對新人的一份祝福,各地的風俗不同,導致對彩禮的認定也不同,大多數情況下,彩禮是明確送給男方或者女方的,那么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這部分禮金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效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所以接受彩禮的一方,如果將彩禮用于購置婚后的財產,那么由彩禮轉化而來的財產就有可能當做是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平均分割。
夫妻在婚姻關系復存續期間所得的制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如果僅以結婚登記時間作為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和一方個人財產的界線,認定該車為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顯然有悖于民間習俗,必將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如果尊重傳統習俗,認定嫁妝為女方個人財產,不違背婚姻法的立法原則和精神。
彩禮問題在我國一些地區普遍存在,對此完全不管,可能會使一些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受到嚴重損害。司法解釋(二)規定了可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嫁妝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需要看父母給付的時間,如果是婚前贈送的,屬于個人婚前財產,如果是婚后贈與雙方的,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是的
只要沒有做婚前公證就是
嫁妝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嫁妝,按照我國各地風俗,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特別說明是贈與女方的,則屬于女方個人財產。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嫁妝是指女子出嫁時,娘家所贈與的財物。對于陪嫁財產的權屬性質,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該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并按共同財產的有關規定進行分割。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規定:“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如果僅以結婚登記時間作為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和一方個人財產的界線,認定該車為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顯然有悖于民間習俗,必將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如果尊重傳統習俗,認定嫁妝為女方個人財產,不違背婚姻法的立法原則和精神。
彩禮問題在我國一些地區普遍存在,對此完全不管,可能會使一些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受到嚴重損害。司法解釋(二)規定了可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從形式上看,女方娘家陪送嫁妝是在雙方婚姻關系依法確立后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而這種陪送也有被認定為“贈與”的可能。但是,依照我國不少地方的民間傳統風俗習慣,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妝,應被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或屬于女方所有的個人財產,而不屬贈與給結婚的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如果僅以結婚登記時間作為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和一方個人財產的界線,認定嫁妝為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顯然有悖于民間習俗,必將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如果尊重傳統習俗,認定嫁妝為女方個人財產,不違背婚姻法的立法原則和精神。
彩禮問題在我國一些地區普遍存在,對此完全不管,可能會使一些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受到嚴重損害。司法解釋(二)規定了可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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