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移財產是指采取贈與、拋棄、惡意低價轉讓等方式藏匿財產,以達到其非法占有不正當財產的行為。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行使撤銷權,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惡意轉移財產則是指“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于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
對此行為,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對于界定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188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3、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5、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的。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于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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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個人合法財產怎樣對外轉移
最近,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允許個人財產對外轉移。那么,哪些人可以申請對外轉移財產?哪些財產可以對外轉移?怎樣申請對外轉移財產?怎樣將財產變現后匯往境外?就這些讀者關心的問題,記者采訪了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
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包括移民財產轉移和繼承財產轉移
這位負責人說,《暫行辦法》所指個人財產對外轉移行為包括兩類:一是移民財產轉移,即從中國內地移居外國,或者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自然人,將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內擁有的合法財產變現,購匯和匯出境外的行為;
二是繼承財產轉移,即外國公民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將依法繼承的境內遺產變現,購匯和匯出境外的行為。涉及向臺灣地區的個人財產轉移可比照使用《暫行辦法》。其他形式的個人財產轉移不屬于《暫行辦法》規范的范疇。
據介紹,申請人申請對外轉移的財產應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且不得與他人有權益的爭議。司法、監察等部門依法限制對外轉移的財產的對外轉移申請,外匯局不予受理。涉及國內刑事、民事訴訟案件的財產對外轉移申請,在案件審結前,外匯局不予受理。
涉及國內刑事、民事案件人員的近親屬申請對外轉移財產,應提供案件管轄機關出具的該財產與案件無關的證明。法律規定不得對外轉移的財產、不能證明合法來源財產等的對外轉移申請,外匯局不予受理。
申請財產對外轉移,可由本人辦理,也可委托他人辦理
這位負責人說,申請人辦理移民轉移需向移民原戶籍所在地外匯管理分局、外匯管理部申請;申請人辦理繼承轉移需向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外匯局申請。
對申請金額低于等值50萬元人民幣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審核辦理;超過等值50萬元(含50萬元)人民幣的,由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初審后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 據悉,申請財產對外轉移,可由本人辦理,也可委托他人辦理。
申請人應提交《暫行辦法》規定的材料,并保證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委托他人辦理的,還需提供委托代理協議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協議、相關財產權利證明、繼承人獲得繼承財產的證明文件、被繼承人財產權利證明文件,未經公證的,應當進行公證。
移民轉移一次性申請,分步匯出。20萬元以下的轉移財產可一次性匯出
據了解,移民轉移必須一次性申請擬轉移出境的全部財產金額,分步匯出。首次可匯出金額不得超過全部申請轉移財產的一半;自首次匯出滿一年后,可匯出不超過剩余財產的一半;自首次匯出滿兩年后,可匯出全部剩余財產。
全部申請轉移財產在等值人民幣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經批準后可一次性匯出。從同一被繼承人繼承的全部財產變現后擬轉移出境的,必須一次性申請,可一次或分次匯出。繼承人從不同被繼承人處繼承的財產應分別申請,分別匯出。
這位負責人說,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售匯后,應直接將外匯匯往移民或繼承人居住國或地區申請人本人的賬戶,不得在境內提取外幣現鈔。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轉移財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惡意轉移財產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政策解讀:個人合法財產怎樣對外轉移
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于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188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的。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于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
【債權人的撤銷權】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五條:
【撤銷權的期間】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惡意轉移財產
法院認定轉移依據是在短時間內有大額資金的進出,且該類資金的進出與離婚前差異是很大的。比如說對于銀行存款認定轉移資產的行為:1.短時間內有大額資金的進出。2.且大額資金的進出不能做合理解釋。3.該筆大額資金的進出與離婚前的流水相比是明顯異常的,即大額資金的進出不是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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