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版自所有、權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雙方所得的財產,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但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均歸一方所有,不參與分割。
離婚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無法分割婚前財產。男方婚前全款買房,離婚時,房產屬于男方;男方婚前貸款買房,共同還貸部分則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離婚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無法分割婚前財產。男方婚前全款買房,離婚時,房產屬于男方;男方婚前貸款買房,共同還貸部分則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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