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回民事訴訟法〉若干問答題的意見》第151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二、可以對下落不明的人申請宣告失蹤或申請宣告死亡以達到解除婚姻關系的目的。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為失蹤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按照《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規定: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br />
《民事訴訟法》第84條明確指出: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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