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權屬證書,全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簡稱不動產證,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不動產權證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簡稱《不動產證》。是一種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的不允許動的房產權利證明。又稱《中國不動產權證》。
自2015年3月1日起,《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將正式入實操階段,它的展開將為房地產稅的征收起到基礎性作用,并推動遺產稅、物權保護等一攬子制度改革。
這一工作將在成都、青島、廣州、杭州、廈門、濟南、武漢等15個城市提前開展,也就是說這些城市居民的“房產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產權證》將陸續換發成“不動產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
擴展資料:
發展歷程
2014年12月22日,醞釀7年之久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公布,將于2015年3月1日執行。
為了保證《條例》的順利實施,相關部門進一步細化登記類型、登記程序、各類不動產物權登記的要求、登記機構和人員職責等,明確和統一不動產登記表卡簿冊和證書式樣內容,規范不動產權籍調查的要求,以健全《條例》的配套政策而制定《細則》。
2014年12月25日,從國土資源部獲悉:國土資源部地籍管理司、國土資源部法律中心已起草完畢《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已制定完畢,城市戶口使用“一權一證”的“單一版”,農村戶口使用“一證多權”的“集成版”,即《房屋所有權證》將逐漸消失在歷史舞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
不動產權屬證書,全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簡稱不動產證,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證書》是指國土資源部制定的不動產登記簿證,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國土資源部制定的不動產登記簿證樣式《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正式啟用。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城市居民的“房產證”將陸續換發成“不動產證。不動產登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立的一項物權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不動產證比房產證產權內容更詳細,因“房產證”對房屋使用年限和房屋價格采取了規避態度,這兩點是直接與公民利益相關,“不動產證”則對使用年限進行了明確規定“起和止日期”和房屋取得價格,讓交易透明化、明確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不動產登記簿與不動產權屬證書關系】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概念定義:
不動產是指實物形態的土地和附著于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著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屬物。
不動產不一定是實物形態的,如探礦權和采礦權。
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
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土地、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
包括物質實體和依托于物質實體上的權益
不動產屬證書基本內容: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
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擴展資料:
動產和不動產劃分標準:
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是以物是否能夠移動并且是否因移動而損壞其價值作為劃分標準的。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若移動則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
電腦、電視、書桌這樣子的東西平時是不動的,但這并不是不動產。因為這些東西都是可以移動并且不會因移動而造成價值上的貶損。這些東西在現實中不移動,是因為你不想移動,而不是不能移動。所以,你的電腦電視書桌等都是動產。
動產和不動產有時是可以互變的。例如,果園中果樹上的果實,掛在果樹上時是不動產,但是如果采摘了下來,那就變成了動產。鋼材水泥等是動產,但是用其做成了房屋,就變成了不動產。
參考資料:不動產—百度百科
不動產只是“不可以移動的財產”的意思。
中介所說的終身擁有是夸大其詞的虛假信息。
七十年產權也僅僅是土地出讓開始計算的,也就是這塊地什么時候建房就從什么時候算,而不是你購買房屋的時間。
滿70年后,你的子女繼續給國家繳費續期,還可以繼續住。如果國家政府要拆,會補償你們相應的拆遷費。
不動產是劃分財產的一種形態。
最核心的不動產類型就是土地。而以土地為基礎再進行擴展,有其他的類型。在法律上有分離說與吸收說之分。根據吸收說,房屋被土地吸收,成為土地的組成部分,不能成為獨立的不動產。
同理,莊稼等土地上的附著物也被土地吸收,也成為土地的組成部分,也不能成為獨立的不動產。所以根據不動產的定義以及吸收說的理論,在實體上只有土地為不動產。吸收說可以說是傳統法理,但是這種制度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也有了發展。
比如德國為了突顯房屋的價值,使其與土地在價值上分開,但又不違背傳統法理,就提出了地上權制度,然后根據吸收說,讓地上權吸收房屋,這樣也就符合吸收說的理論了。而另一些國家卻與此相反提出了分離說。
根據分離說,土地與附著于土地的物(特別是價值明顯的物如房屋)分離為不同的不動產。如土地上建立一個房屋,此時土地與房屋為不同的不動產,但是一般情況下會產生與之相一致或協調的制度,如日本因此提出了法定租賃權與法定地上權,這樣土地為獨立的不動產,法定租賃權或法定地上權與房屋合并成為獨立的不動產,然后就符合了傳統法理。
一般國家都規定不動產的類型,如我國規定不動產的類型有如下:土地、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添附于土地和建(構)筑物的物。
房屋屬于不動產中的一種
不動產
不動產( immovable property) 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財產,如土地,房屋、探礦權、采礦權等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
不動產作為自然物的特性有: 不可移動性,又稱位置固定性,即地理位置固定; 個別性,也稱獨特性、獨一無二,包括位置差異、利用程度差異、權利差異;耐久性,又稱壽命長久,如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而損耗、毀滅,而且增值; 數量有限性,又稱供給有限,土地總量固定有限,經濟供給有彈性。
拓展資料:
性質類型
不動產是財產劃分的一種形態。因不動產對人們生活影響重大,且具有耐久性 、稀缺性 、不可隱匿性和不可移動性等特點,故許多國家法律對其均有特殊規定。在民事實體法上,不動產權利的變化,如以不動產為買賣或設立抵押權的標的物時,必須經一定登記的公示手續,否則不發生效力;在民事程序法上,因不動產所引起的糾紛,一般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就有類似的法律規定。
最核心的不動產類型就是土地。而以土地為基礎再進行擴展,有其他的類型。在法律上有分離說與吸收說之分。根據吸收說,房屋被土地吸收,成為土地的組成部分,不能成為獨立的不動產;同理,莊稼等土地上的附著物也被土地吸收,也成為土地的組成部分,也不能成為獨立的不動產。所以根據不動產的定義以及吸收說的理論,在實體上只有土地為不動產。吸收說可以說是傳統法理,但是這種制度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也有了發展。比如德國為了突顯房屋的價值,使其與土地在價值上分開,但又不違背傳統法理,就提出了地上權制度,然后根據吸收說,讓地上權吸收房屋,這樣也就符合吸收說的理論了。而另一些國家卻與此相反提出了分離說。根據分離說,土地與附著于土地的物(特別是價值明顯的物如房屋)分離為不同的不動產。如土地上建立一個房屋,此時土地與房屋為不同的不動產,但是一般情況下會產生與之相一致或協調的制度,如日本因此提出了法定租賃權與法定地上權,這樣土地為獨立的不動產,法定租賃權或法定地上權與房屋合并成為獨立的不動產,然后就符合了傳統法理。
一般國家都規定不動產的類型,如我國規定不動產的類型有如下:土地、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添附于土地和建(構)筑物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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