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必須履行,不能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義務。
離退休人員的退休金是其固定合法收入,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撥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中所提到的社會保障基金的性質是不同的。
對于作為被執行人的離退休人員,在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時,人民法院有權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要求作為離退休人員統一發放機構的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合法收入即離退休金、退休金。
擴展資料:
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扣,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直接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法院判決的債務。但是,當養老金發放到個人銀行賬戶之后,可以查封、凍結、劃扣保留必須生活費用之外的部分。
離退休人員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人民法院在凍結、扣劃其離退休金、退休金時,應當參照當地的基本養老金保障標準,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再確定適當的凍結、扣劃數額。綜上,在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后,余下部分退休金可以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中國法制信息網《民事訴訟法》
法院可以凍結退休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法研[2002]13號,2002年1月30日)指出:
為公平保護債權人和離退休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
上述單位或者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準可參照當地的有關標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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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案例:
陳倉區郭先生反映,他曾與一老人發生交通事故,法院判決對方負責2萬多治療費,但凍結其養老金賬戶后突又解凍了。
10日,郭先生說,2013年2月,他騎摩托車與三輪電動車相撞,對方是位7旬老人,他受傷住院治療花費數萬元。同年7月,陳倉區人民法院判決對方負責百分之四十,共計2.5萬元。
由于老人是農民,沒有經濟來源。判決生效后陳倉區人民法院就將老人的農村養老金賬戶凍結,截至2014年6月,共扣除了1600元養老金并轉給了他。可是6月之后,陳倉區人民法院稱,對方養老金賬戶已經解凍,剩余賠償沒辦法執行了。
按照《民事訴訟法》中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郭先生案件中,被告7旬老人農村養老金每月100元,高齡補貼每月50元,數額也不大,老人又無其他經濟來源,所以解除賬戶凍結。
可以留出必要生活費用,其他用以償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法研[2002]13號,2002年1月30日)指出:
為公平保護債權人和離退休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
上述單位或者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準可參照當地的有關標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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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老賴”欠債30年 退休金被凍結才出來還錢
30年前就向別人借了錢,如今這么多年過去了,卻一躲再躲,就是不還,直至法院凍結其養老金才還錢。
上世紀80年代,認識多年的張某向李某借了幾千塊錢,說是做生意要周轉資金。而當時的幾千塊,并不是一個小數目,一開始李某還有些猶豫,不過看到張某生意很是興隆,礙于朋友情誼,李某還是答應了。
原本張某答應很快就會將這筆錢還回來,結果卻一直拖欠不還。李某催了張某好幾次,張某每次都是以各種各樣的理由來搪塞李某。
李某一開始還以為張某或許是有苦衷,過一段時間就還錢,但沒想到張某借了幾年卻絲毫沒有要還的跡象。
無奈下,李某也顧不上什么朋友情誼了,一紙訴狀將對方告了。然而,雖然贏了官司,對方卻死活都不履行。得知李某已經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后,張某干脆人間蒸發,一躲就是30年。
如今,張某和李某也到了退休的年紀了。對于李某來說,幾千塊早已經不值錢了,可他卻一直將此事記在心里。
前一陣子,他來到法院,要求再次恢復執行。而法院得知“老賴”張某已經退休后,來到社保中心進行了查詢。這一查詢,果然找到了張某的資料。隨后,法院立刻對張某的賬戶進行了凍結。這意味著,退休后的張某,將無法拿到自己的養老保險金。發現這一情況,張某急了,趕緊來法院“投案”,乖乖把錢還給了李某。
根據相關規定,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而社會保險基金中的養老保險金一項與退休金不是同一概念,前者屬于“五險”范疇,這筆資金在勞動者未退休前不能強制執行。
但一旦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這筆資金就轉化為勞動者的退休工資,按月打入勞動者的工資賬戶,這個時候,法院當然可以強制執行,但要給債務人留出必需的生活費用。
參考資料:人民網-“老賴”欠債30年 退休金被凍結才出來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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