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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怎么分配?

首頁 > 財產房產2020-08-28 09:47:58

結婚前的財產怎么分配?

我07年1月結婚,婚前有15萬的工資欠條.但是是婚后08年2月補開的欠條,現在欠條被男方偷走.男方有權分配此財產嗎?

我們都知道離婚的時候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是平均分割的,很多人會沒有結婚就同居了,非法同居與合法婚姻不同,因此不能用婚姻法來解決因同居而產生的財產糾紛,而應該用民法通則關于共有財產相關規定來解決。《婚姻法》第1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于同居財產提出如下幾點建議:1、雙方可以在同居期間做個人財產約定。2、對自己購買的物品留好相關的證據。3、對于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物品,最好雙方有個相互的紀錄。4、在同居期間各自的父母朋友饋贈的物品最好讓饋贈者寫上“此物品專門贈給某某”的字樣,并保存好。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一般歸夫妻各自所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首先,實在忍不住對于樓上的回答狂汗了把...我都不知道看了多少這樣的回答了,完全就是復制粘貼的。不知道是不是哪里的所謂“工作人員”?笑~

不管以后是不是補開,欠款的原因都是在婚前形成的,屬于婚前財產。如果欠條是女方所有,那么男方沒有權利分配此財產。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歸還

看樣子才剛剛結婚啊...我也不知道該怎么說了,這樣的婚姻實在是...只能就法律方面的問題回答LZ,女方有權要求男方歸還,如果男方拒絕歸還女方可以報案或者向法院起訴
廣東胡律師:

婚前的屬于你的個人財產,男方沒權分配此財產,但是你要證明這15萬工資是你婚前所得。

離婚時婚前財產如何分配

2007年我和老婆結的婚,她有一套房子(婚前的財產和我沒關系,但是結婚時也沒有公證過財產),如果是她有外遇導致離婚,請問專家房子是我們平分呢,還是歸她,如果是歸她有沒有可能打官司能拿到房子的一半。rn希望不要惡意灌水,我很想了解。謝謝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待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外有約定的除外。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只有夫妻共同財產才可以進行分割,婚前個人財產是不能進行分割的。

男女雙方離婚如果沒有合法有效的財產約定協議,則應按照法律的規定分割財產。屬于法律規定個人財產的,歸個人所有;屬于法律規定的共同財產的,則按照協商方式處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2)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的角度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該方應給予另一方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可以按市價分配,如果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5)對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若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若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如果夫妻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財產協議,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而一方因為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請求權的行使時間是指夫妻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時。

  夫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
  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稱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妻雙方或一方工資、獎金、津貼及其他工資性收入;
  (二)夫妻雙方或一方生產、經營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雙方或一方通過其知識產權獲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夫妻雙方或一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遵循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
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好律師網參考

夫妻婚前財產如何分配?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待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外有約定的除外。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只有夫妻共同財產才可以進行分割,婚前個人財產是不能進行分割的。

新婚姻法第18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我國《婚姻法》原則上規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但同時又允許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前個人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
婚前財產的歸屬、婚前財產如何分割?

1.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2.婚前財產不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夫妻婚前財產分配方法】
  婚財產分割在日常生活所發生的離婚案中最為常見,基本上每個離婚案中或多或少都會牽扯到財產分割問題。離婚財產分割一般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通常是在離婚時通過協商或法院判決將共同財產分為男女雙方各自所有。
  一、關于婚前財產。
  1.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二、婚前財產的范圍
  1.新婚姻法第18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我國《婚姻法》原則上規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但同時又允許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前個人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
  三、婚前財產的歸屬、婚前財產分割
  1.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2.婚前財產不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歸各自所有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此處十七、十八條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多數情況屬共有,婚前財產及其它一些符合條件的屬一方所有)

婚前房產怎么分配?

婚前買的房子,父母幫助付的首付,房產證只寫了我一個人的名字,但分別寫了兩個字據給父母和妻子,給父母的是房子和他們共有,因為他們幫忙出了首付,給妻子的也寫了和她共有,這種情況離婚房產如何處理?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待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外有約定的除外。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只有夫妻共同財產才可以進行分割,婚前個人財產是不能進行分割的。

二、婚前房產婚后還貸、婚前婚后房產咨詢1、婚前付首付的房子,婚后共同還貸的,按照比例分配,婚前支付的房屋價款為個人財產,婚后支付的房屋價款是共同財產。2、分配時,先劃分共同財產的比例,然后再對共同財產進行分配。3、新的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是受到永久性的保護的。4、除去首付以及婚前一方所償還的部分,剩下的就是婚后一次性還清的那部分,那部分資金算作你們共同財產。5、婚后這個房子你們共同還貸的那一部分你才擁有一般的產權。6、婚前交首付,婚后一起還貸,可以要求將房產證改為兩人的名字嗎?產權證上是可以加上兩個人的名字的(甚至更多人的名字)。但是真正的產權人只有一個,其他加上去的名字都是屬于共有人,可以去產權中心辦個共有權證。男方是在婚前買的房,做公證的時候并沒有加上女方的名字,那就是說女方是沒有份的,那是屬于婚前財產。婚后女方參與還款,那可以去做個公證,那就可以把你追加成共有人,也就可以成為共同還款人。三、婚前買房婚后辦房產證2、有證據證明是婚前購買,應當是婚前的個人財產權利。3、房屋是不動產,其所有權的取得是以登記為準,登記之日為法律認定的所有權取得之日。4、婚姻法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除非另有約定。5、因為該房屋所有權在婚后取得,所以應屬于共同財產。6、但因是婚前個人出資購買,所以用于購買房屋的這部分錢就屬于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7、如果房產證取得的時間是結婚后,而且你們又沒有特別約定的話,應是夫妻共同財產。8、一般情況下,以房產證辦在結婚證之前還是之后,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9、如無特約定,各占50%的份額,也可以自行對此進行約定。四、婚前房產婚后賣、婚前房產買賣2、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收入為共同財產。3、婚前房產在婚姻期間變賣成現金的,最好是做個公證。4、因為現金屬于種類物,發生糾紛很難說清是誰的。5、婚前房產在婚姻期間變賣成現金進行其他投資所得的收益就是夫妻共同財產。6、比如將此現金進行股票投資所得的利潤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待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外有約定的除外。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只有夫妻共同財產才可以進行分割,婚前個人財產是不能進行分割的。(170805123)

婚前財產增值部分怎么分配?

對于婚前房產,若屬于夫妻一方婚前所購,則屬于法定個人財產,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前房產)在婚后產生孳息和自然增值,也屬于一方個人財產。對于婚前房產,若婚前房產是屬于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但產權證上只寫一方的名字,那么這房產依照法律依據是只屬于一方的;若婚前房產是屬于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產權證上也寫了夫妻兩人的名字,那這婚前房產就可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來對待,對于房產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也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若是涉及到了離婚財產分配,由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婚前房產及房產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是可以進行分配的。對于婚前房產增值部分如何分割等問題,因為情況各有不同,因此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聘請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知識和實務能力,更好的為您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舉例說明下自然增值,至于孳息通俗來講及利息,自然屬于個人財產。
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將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并在婚前已經取得房屋產權證。

該房產屬于《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由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一方享有房屋的產權。那么該房產在婚后增值的部分,若是因為市場行情而自然增值,就應當屬于“自然增值”,其增值部分認定為房產方的個人財產。

若該房產的增值是因為裝修而導致的升值,而裝修費用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非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因裝修而升值的部分就不宜認定為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這也是實踐中夫妻離婚時非購房一方忽略考慮的問題。如果裝修費用是婚前非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那么離婚時,非購房一方可就該裝修而升值部分主張權利。若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裝修,則裝修而升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僅限于裝修而升值部分。因為婚后裝修是夫妻共同的經營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房產,是指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購得的房產。婚前房產是夫妻一方出資所購還是夫妻雙方在結婚前共同出資所購的不同情況,這對房產增值后增值部分的分割至關重要。

對于婚前房產,若屬于夫妻一方婚前所購,則屬于法定個人財產,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前房產)在婚后產生孳息和自然增值,也屬于一方個人財產。也就比如說,一方婚前有一套房子價格為100萬元,離婚時因市場因素漲到400萬元,其中300萬元就屬于自然增值,在離婚時無論是自然增值部分還是婚前房產本身,都是屬于婚前一方所有,不存在說婚前房產增值部分可以分給配偶另一方這一說,在法律上也沒有這樣的規定。

《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釋(二)中也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婚前財產本身產生的增值(如黃金、房屋漲價)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處理往往存在爭議。

《解釋三》第五條規定是對“孳息屬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則的詮釋,同時也避免了實際中財產收益是否屬于“投資收益”的紛爭。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無論是“投資”性質還是“自用”性質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問,該財產在婚姻期間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房屋的自然增值屬于物的所有人,也就是說,該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舉例說明下自然增值,至于孳息通俗來講及利息,自然屬于個人財產。
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將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并在婚前已經取得房屋產權證。

該房產屬于《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由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一方享有房屋的產權。那么該房產在婚后增值的部分,若是因為市場行情而自然增值,就應當屬于“自然增值”,其增值部分認定為房產方的個人財產。

若該房產的增值是因為裝修而導致的升值,而裝修費用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非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因裝修而升值的部分就不宜認定為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這也是實踐中夫妻離婚時非購房一方忽略考慮的問題。如果裝修費用是婚前非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那么離婚時,非購房一方可就該裝修而升值部分主張權利。若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裝修,則裝修而升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僅限于裝修而升值部分。因為婚后裝修是夫妻共同的經營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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