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構成走私、販賣抄、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大起點的,量刑起點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毒品犯罪次數、人次、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受雇運輸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
(3)存在數量引誘情形的。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定量刑標準是:《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毒品犯罪種類及量刑標準
1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1000g以上,50g以上)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200g-1000g:10g-50g)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小于200g;小于10g)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罪】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從重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2
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1000g以上;50g以上)處七年以上有期徒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明知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掩蓋其罪行,或者幫助其毀滅罪證,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為。
窩藏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也應當按照本罪處罰。
【量刑】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 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一般是指:
(1)包庇重大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案件的犯罪分子的;
(2)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3)多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或者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數較多,或者時間較長的;
(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為嚴重妨害了司法機關的刑事司法活動的。
【從重處罰】
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4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而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的行為。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
走私制毒物品罪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行為。
【量刑標準】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量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罪】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定罪標準】
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走私制毒物品罪并非行為犯,而是需要達到一定數量標準才能定罪處罰:
A.麻黃堿、偽麻黃堿及其鹽類和單方制劑5千克以上不滿50千克;
B.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100千克以上不滿1000千克;
C.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不滿2000千克;
D.乙醚400千克以上不滿3000千克;
E.上述原料或者配劑以外其他相當數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
②少于上述數量標準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
【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的若于問題的解釋》(1994.12.20 法發[1994]30號)
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非法運輸、攜帶制毒物品進出境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運輸、攜帶、郵寄醋酸研、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經常用于制造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化學物品進出國 (邊)境的行為。
明知他人收買上述物品是為了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仍向其提供或者出售的,以非法運輸、攜帶制毒物品進出境罪的共犯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回的解釋》(2000.6.6 法釋〔2000〕13號)
第四條 違反國家規定一F法運輸、攜帶進出境或在境內非法買賣醋酸歷、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達 到下列數量標準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麻黃堿、偽麻黃堿及其鹽類和單方制劑五千克以上不滿五 十千克;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一千千克;
(二)醋酸酥、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滿二千千克;
(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滿三千千克;
(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劑以外其他相當數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
6
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
指在沒有通過正當的手續向相關部門申報審批獲得生產經營許可及報相關單位備案的情況下,私自交易國家規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體、原料和化學助劑等物質。
所謂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主要是指1988年我國衛生部、外貿部、公安部、海關總署《關于對三種特殊化學品實行出口準許證管理的通知》、我國于1988年參加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的有關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有關規定。
【量刑標準】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量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7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指明知是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種植且數量較大,或者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或者抗拒鏟除的行為。
【種植數量較大】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即為數量較大,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按照一定比例來認定,一般情況下,大麻二百五十株相當于鴉片五百株,大麻一千五百株相當于鴉片三千株,大麻數量較大按二百五十株以上不滿一千五百株為標準。各地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來確定適合本地的標準。
【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指行為人在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或強制鏟除后,又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原則上都應以犯罪論處。如再次種植的數量很小,也可以不作為犯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對以前已作過行政處理的毒品原植物的株數不再累計計算。
【抗拒鏟除】指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行為人,采取暴力、暴力相威脅、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足以妨礙主管機關鏟除毒品的行為,如果采用輕微的抗拒行為,軟磨硬泡、言語謾罵等方式不足以妨礙主管機關鏟除的,應采用行政處罰的方式,而不應以本罪論處。
【從重處罰】
種植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又以其為原料制造毒品的,應當以制造毒品罪從重處罰。
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免除處罰】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量刑標準】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
(三)抗拒鏟除的。
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期為十五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8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行為。
【量刑標準】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9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
指以引誘、教唆、欺騙的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加重處罰】 犯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里的情節嚴重,是指多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的;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使他人形成毒癮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等。
【從重處罰】引誘、教唆、欺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本罪的從重處罰事由。
【量刑】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0
強迫他人吸毒罪
指違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從重處罰】
(1)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國家工作人員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強迫他人吸毒的。
【量刑】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4年12月20日)
根據《決定》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強迫他人吸毒罪,是指違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被強迫的人吸食、注射毒品后是否成癮,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11
容留他人吸毒罪
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
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
【從輕處罰】對單純容留行為的,應當處以相對較輕的刑罰;
【從重處罰】
對以牟利為目的的容留行為的,應當在法定刑幅內處以相對較重的刑罰;
對以販賣毒品為目的的容留行為的,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從重處罰,并在此基礎上與販賣毒品罪進行數罪并罰。
【量刑】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一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向他人販賣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并罰。
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9]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
第十一條[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12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個人,明知他人是吸毒者,而向其提供國家管制的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行為。
【量刑】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罪】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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