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必須要調解嗎
離婚案件必須經過調解,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專實清楚的基礎上屬,分清是非,進行調解。同時法律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這就賦予審理離婚案件的調解以強制性。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審理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需進行調解,對嗎
我國法律對婚姻的解除規定了嚴格的程序要件,從而為離婚案件的庭前調解回提供了法律依答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是的,調解是判決的前置程序,調解不成,再作判決
離婚時法院怎樣進行調解
法院調解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開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可以進行調解。 法院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 雙方當事人經協商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由委托代理人簽名。 離婚案件當事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 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法院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法院調解根據開庭審理的方式和步驟進行。 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節書。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 法定代理人與對方達成協議藥酒發給判決書的,可根據協議內容制作判決書。 對于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可不制作調解書: 1、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2、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3、能夠及時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相關知識 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愿就婚姻家庭權益爭議,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所進行的活動。 當事人和解,是指當事人在婚姻家庭訴訟過程中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是解決糾紛的 活動。 法院調解和當事人和解的區別主要在于: 1、性質不同。前者是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的一種職能活動,后者是當事人對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行使處分權的一種方式。 2、前者是由法院審判人員主持,后者是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 3、適用的階段不同。前者只能在審判程序中進行,后者在訴訟的任何階段均適用。 4、效力不同。法院主持達成和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法院調解與法院外調解不同。法院外調解,也稱訴訟外調解,它主要指人民調解、行政機關調解、仲裁調解等。法院外調解不是在法院主持下成立的,是在訴訟程序外進行的,不具有行使審判權的性質。 法院調解必須遵循以下三個原則: 1、雙方當事人自愿原則。自愿原則包括兩層含義:一是雙方當事人自愿用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二是達成調解協議要自愿。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堅持不愿調解的,人民法院應即時判決。 2、事實清楚、分清是非的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3、合法原則,即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應既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程序規定,也符合實體法的規定,如《婚姻法》、《收養法》等。
離婚案件必須調解嗎
離婚案件必須調解嗎《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據此,調解是審專理離屬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即使起訴前已經婚姻登記機關、街道組織調解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應進行調解。在進行調解時,審判人員必須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對雙方進行說服教育工作,宣傳法律、政策和社會主義倫理道德,對有過錯的一方進行批評,對無過錯的一方進行疏導。調解開始后,應首先做好調和工作。感情尚未破裂,但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不準離婚;雙方感情確己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的,則應做好調解離婚的工作,當事人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準予離婚。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并不是指當事人非接受調解不可。對離婚當事人進行調解,也必須堅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則。一方面,必須雙方當事人自愿接受調解,而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另一方面,所達成的協議內容必須是經說服教育并由當事人民主協商的結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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