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房屋產權問題
婚后購房,產權證已經辦理到手,產權證名字是我個人的名字。現已經協議離婚,房子產權歸我,貸款我個人償還。這種情況下還需要去房產中心辦理過戶解析手續嗎? 離婚協議婚姻登記處有備案還需要去公正嗎?不公正有什么風險? 謝謝!離婚的時候對房產的歸屬進行處理,如果約定房產歸一方所有,即使復婚,該房產性質不會改變,還是歸一方所有。
關于離婚后房產問題。
離婚之前買的房子,夫妻雙方都有一本產權,份額為共同擁有。如果離婚后,房子歸一方所有的話,是否還要重新辦一本獨有的產權,是否還要過戶,是否還得交哪些稅,有按揭的話,按揭是否要先還。離婚時,夫妻的共同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規定: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是的,這種情況不需要另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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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家庭 劉大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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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走訴訟離婚,法院判決書中就有房產判給誰了。拿著判決書到房產部回門交契稅辦理過戶答。那么另一方手中的房本就無效了。因為房屋登記部門的記錄中已經變更了。如果協議離婚。雙方約定補給另一方多少錢。離婚當天去辦理過戶。別托。按揭不用先還。自己后面慢慢還也行。但是要溝通好補償的問題。離婚是夫妻兩個人的協議。和按揭的銀行沒關系。只要有人日后還錢就行。
要辦理過戶的,手續費不會很貴的,按揭也是可以轉的,具體操作方法問問看當時給你們辦理貸款的銀行工作人員,他們會給你詳細的辦理流程的。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應當平均分割,一方占有房屋的,要給予另一方等額補償。
如果離婚后,房子歸一方所有的話,需要重新辦一本獨有的產權。
離婚后房屋所有權及有關債務問題
各位律師好!請教大家幾個問題:
事情經過:2013年4月11日,我前妻在沒有事先告訴我的情況下,給她一個堂兄做了擔保,她堂兄從別人手里借款13萬元,月息2分,打了借條。沒有債主姓名和還款期限。
我們是2010年10月份結婚的,上個月也就是2014年4月23日,由于感情破裂,我和她剛辦了離婚。在這之前,2011年10月,我用我的父母給我的錢按揭買了一套房子,我付了首付,并以我的工資定期還房貸,現在房子還沒有交工。離婚時,我們簽了離婚協議,房子歸我所有,孩子她帶著,我們雙方對協議內容都沒有爭議。
前幾日即2014年5月7日,債主向法院起訴要求我前妻償還她堂兄欠下的借款,債主還通過其他人告訴我,要申請法院強制查封我的房子,他們的理由是:房子是我們結婚之后購買的,雖然是我一個人付的錢,那也是離婚前的夫妻共同財產,他們要申請強制執行。我也知道,房子在我們離婚時直到現在還沒有交工,不能進行產權登記,我們只能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了房子歸我所有。
請問各位律師:債主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我的房屋合法嗎?根據的是什么法律?另外,我們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受不受法律保護?
證據補充:
離婚協議上關于房屋歸屬的條款是這樣寫的:經雙方協商,2011年10月,由XXX某一方出資按揭購買、并由出資方一方償還房貸的位于XX市XX區XX路XX號的X單元X房,現尚未交工,離婚后,此房屋歸出資方一方XXX某所有,雙方無異議。這樣寫的約定有效嗎?債主可否申請強制執行我的房屋?建議你及時委托律師代理全面了解情況研究再處理,否則以后更麻煩!如需要委托回代理可以與王答律師(榮縣|自貢|成都|四川|中國律師)聯系,本律師為你爭取最大的利益。你如果有急事可以打電話咨詢王律師 電話13219631806 (24年法律工作經驗,曾在紀委,監察局工作,曾在國家機關從事了30年公務員工作)
由于網上問答無法全面了解具體情況,回答僅供參考,如有必要建議您及時打電話咨詢本律師
關于離婚后房產的問題
我和妻子離婚,孩子兩歲未成年。婚后孩子隨前妻。我想給前妻和孩子再買一套房子,房產歸前妻跟孩子共有。n在這種情況下前妻有權買賣或者抵押該房產嗎?補充下,離婚后,我和前妻均保留對孩子的監護權 一、夫妻離婚房產分配制度
1、父母出資給子女購買的房屋,離婚時,房屋分配方法: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2、產權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時分配方法:
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或者父母的名字。
1)對該房屋的分配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配。
二、離婚房產如何分配、離婚后房產分配
1、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產權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配?
1)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如果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自己也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有出資的話。那么,另一方的權益是得不到法院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一方真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貸款)。此情形爭議的是婚前雙方共同出資的部分,婚后共同還貸部分還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對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房屋,離婚時如何分配?《婚姻法》司法解(二)21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
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首先糾正們孩子的當然監護人,但是對孩子的監護權就有帶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其次該房產是你前妻和孩子共有的,所以如果你前妻要處分該房產需經你孩子同意。在孩子未成年時你前妻是可以帶孩子決定的,但是法律規定除非對孩子有益不得處分孩子的財產。
如果不放那你就直接買一套房子寫你自已的名字,然后寫一個贈與協議。贈與你的兒子。等其成年后過戶到自已名下即可那要較好
有權買賣和抵押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回尚未答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有關離婚后房屋的產權問題!!
夫妻雙方離婚后法院判定房屋一人一半,原來的房產證在男方手中,戶名也是男方的,現在房屋要拆遷,必須要出示房產證,女方怎么樣才能拿到自己房屋的房產證,去房產局辦理嗎?具體怎么樣操作,多少錢?謝謝,答案采用后再追加50分~~我是做房地產的,其實這個問題很簡單,你直接去找前夫要房產證,就說要專拆遷了,我想他不會屬不給的(如果他要是不給除了上法院沒有別的辦法),拆遷款按照離婚協議一人一半,法院判決一人一半只是說各享有這套房50%的產權,并不是說要給這套房辦兩個房產證,國家沒有這樣的政策也不會給你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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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房產的分割是一個相當復雜的問題,通常需要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才能確定分割的方式和分割的份額。你來信所提的問題是一個比較特殊的問題,其特殊性在于你們的房產涉及房改政策以及購房合同中所附條件的有效性問題,現就這些問題作一些簡單的分析。
一、關于購房合同的效力
從信中介紹的情況看,這是一個附條件的購房合同,它與一般的購房合同有兩點明顯不同。其一這是一個購買房改房的合同,它除了要符合一般法律規定以外,還要符合房改政策的規定;其二這是一個附服務期限的購房合同,它把房屋買賣關系和勞動關系這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組合在一個合同之中。房改政策規定,售房單位在出售公有住房時,對本單位職工和已調離的職工應當同等對待,不因購房人是外單位職工而采取歧視性政策。信中的售房單位對所有購房職工實行統一的規定,購房人也認可并同意合同中所附的條件,該合同沒有違反房改政策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因此合同是有效的。
二、關于房屋產權的歸屬
按照我國房地產登記制度的有關規定,確定房屋權屬的依據是房屋所有權證。盡管售房單位將在服務期滿之后,才將房產證交給購房人,在此之前房產證由售房單位保存,但這并不能改變購房人擁有房屋產權的事實。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如果發生,購房人將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售房單位支付違約金,但并不交回房產,購房人仍舊是該房產的房屋所有權人。
此外,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之外,歸夫妻共同所有。故上述房產應當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離婚時房屋產權的分割
鑒于該房屋是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因此在離婚時應進行分割。但由于該房屋不同于一般的房屋,它附有一個在將來可能發生的債務,這個可能發生的債務是因夫妻共同的房產而發生的,理應由夫妻共同承擔。
因此在解除婚姻關系時,可以先按常規的離婚房產分割的原則對該房產進行分割,對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金,可以約定在發生時,由雙方按房產分割的比例共同承擔,如果購房人服務期滿5年,沒有發生違約,則雙方均不承擔違約金。
公房承租人僅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產權。因此,在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歸屬,不涉及房屋的產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 年2月5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司法解釋,專門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權的問題做了相關規定。
(一)在夫妻結婚登記前,公房使用權已在一方名下,離婚時,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權?
對該問題,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采取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原則。筆者分析下來,以下九種情況,房產使用權應夫妻共同享有。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注意,這里一方取得的時間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論時間長短,另一方均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公房,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也就是說,雖然夫妻雙方結婚不到五年,但調到同一個單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權益。
(3)一方婚前借錢投資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雖然公房所購時間為婚前,但由于婚后雙方共同還款,另一方也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當然,這里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償還了多少錢,另一方才有權提出該要求,是一部分還是全部,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實踐中由法院根據案情酌情處理。
(4)婚后一方或雙方取得公房承租權的,無論誰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權分割公房權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被拆遷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權的,雖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遷又換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權益就是兩個人共有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公房,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公房的,也就是說,婚后調換的公房,使用權也是雙方共有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公房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這是個彈性條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權,當法院認為將公房承租權僅判給一方顯失公平,或有其他嚴重不妥的后果時,就可以根據該條酌情處理。
(二)公房使用權判給男方,還是判給女方呢?
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結合實際業務經驗,筆者認為,法院在該問題的處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夫妻離婚,受到最大傷害的是孩子。為確保孩子的健康成長,有一個穩定的居住環境,將公房使用權判給帶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兩周歲以下的孩子,一般應判歸女方撫養。
(2)男女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這不是“女士優先”的問題,而是在一般情況下,離婚對女方的傷害和打擊要比男方大。據調查,目前離婚率高發的年齡段有三個:第一個階段是剛結婚兩年內,進了“圍城”,想出去;第二個階段是三十五歲左右,男方事業有成,有外遇,容易離婚;第三個階段是五十五到六十歲,覺得人生一世,也要瀟灑一回,容易出軌,導致離婚。特別在第二個階段,離婚率相當高。
(3)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4)照顧無過錯一方。什么是“過錯”呢,一般來說主要是指由于誰的原因造成了夫妻離婚。在實踐中,主要的情形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賭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質敗壞等。
(5)參考公房產權人(單位)的意見,決定判給男方或女方。
(三)公房使用權判給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補償?
(1)如果一方無權取得公房使用權,那么也就不存在補償問題。
(2)如果雙方均有權取得公房使用權,由于使用權最終只能判給一方,因此得房方應向未得房方進行適當補償。
(四)“適當補償”的標準如何界定?
對此,目前的法規尚無明確規定。就本市而言,公房若遇到拆遷,承租人最高可以獲得拆遷費80%的補償款。據此,筆者認為,可否參照拆遷,以獲得安置的一半作價補償給另一方。
(五)有“部分產權”的公房,離婚時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院最新的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私房的分割
在實踐中,私房的分割占了離婚后房屋分割的大頭,而且情況相當復雜。主要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夫妻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這是最簡單,也是最好處理的一種情形。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購買價是50萬元,首付15萬元,貸款35萬元,現值60萬元,未還貸款30萬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60萬元的現值減去30萬元貸款后的30萬元,每人可分得15萬元。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15萬元,得房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二)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也是如此的。
(三)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如何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四)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如何分割?
該問題實際上就是,房產證的取得與房屋產權歸屬有無關系的問題。筆者認為,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是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畢竟,財產權益在婚前簽訂購房合同后就已經取得,房產證是婚前訂立的購房合同及付款行為的結果而已。
(五)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六)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1)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2)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并拿出借據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七)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比如,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八)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實踐中這樣的情況主要是,男女戀愛期間感情覺得不錯,婚前商議買房子。后雙方共同出資,出于各種原因,購房合同及房產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沒有寫進去。兩人結婚后因感情破裂決定離婚,此時,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一方真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另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你們離婚的法院判決就是房產證據,將它復印后交給折遷辦他們就會依法析產并給你辦理相關手續的。
復印房產證、離婚證、法院判決書即可,另外動遷組都是混蛋,你給了這些,他們版未必給你辦權,會找各種理由,比如再要原件,就比較繁瑣了。你還需要給紅包,1000元左右,肯定可以成功了,再請他們動遷上照顧一下,暗示他們另外給紅包,一手付錢一手簽動遷協議。這個分你覺得是不是該給我。因為我是做房產的,又離過婚,還經歷過動遷。碰到我算你運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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