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彩禮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分為以下回兩種情況:
(一)彩禮由一方個答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并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上述規定的第8條規定進行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二)彩禮由一方家庭占有的。由于彩禮未轉入男女雙方的財產共同體,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則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此時仍應考慮當事人送彩禮時的目的性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二)、(三)項的立法本意,根據公平、合理原則予以酌情返還。
彩禮及禮金是親朋好友、領導同事對新人的一份祝福,各專地的風俗不屬同,導致對彩禮的認定也不同,大多數情況下,彩禮是明確送給男方或者女方的,那么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這部分禮金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效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所以接受彩禮的一方,如果將彩禮用于購置婚后的財產,那么由彩禮轉化而來的財產就有可能當做是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平均分割。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如果收彩禮時,夫妻尚未登記結婚,不屬于。
二、如果收彩禮時,夫妻已經登記結婚,屬于。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所以,你所說情況的關鍵在于該彩禮是在婚前給的還是婚后給的。
不過如果你是想請求返還彩禮的,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如果彩禮是贈與給女方,就是女方個人財產;否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專
【法律依據】
1、如果所收的屬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3、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并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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