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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滿70年產權以后 房子怎么辦

首頁 > 財產房產2020-09-02 11:54:20

房子70年產權到期后怎么辦

土地使用權是70年,房子所有權是永久的,到期后交土地使用金就可以了。

70年產權是指的土地使用權,而房屋使用權是永久的,到期可以自動續期

土地是國家的,國家有權收回土地移作他用,但必須對你的房屋進行補償,因為房子的所有權是永久的。70年產權是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是開發商向政府拿地開始算的,已明確規定,住宅產權期滿后可自動續期。

房子70年產權到期后會自動續期,但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規定: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規定:

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一百三十八條   采取招標、拍賣、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積等;  

(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的空間;  

(四)土地用途;  

(五)使用期限;  

(六)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決爭議的方法。

參考資料來源:黑龍江省東方紅林業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房屋產權70年土地使用期滿后,土地收歸國有,但是房屋仍屬業主所有。

2、房屋產權期滿后,房屋所有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續期。申請批準后,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并按簽訂合同時的地價水平繳納土地出讓金,重新取得土地使用權。

3、具體產權的價格應該由多種因素決定,不能簡單地按時間換算,建議參考當地同類房價。



擴展資料:

1、土地使用權:指國家授予組織、機構和個人的土地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按開發類型可分為不同的使用年限,包括:民用住宅用地、商業用地、工業用地。

2、房屋所有權:屬于個人財產權,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保護的一種私有財產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條規定,私人擁有合法的不動產和動產,如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其年齡是永久的。

3、房屋產權證具體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但在一些地方,也可能是房屋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地產權證。

4、有了產權證,就可以擁有一定的房屋處置權,沒有產權證,有些權利就得不到保障。如果沒有房地產權屬證明,即使購房人支付了房價并辦理了入住手續,在法律意義上,該房屋仍不屬于購房人所有。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房屋產權

房屋滿70年后怎么辦

住宅產權滿70年后自動續期,物權法149條規定的~

房屋產權年限滿70年后 我們房屋怎么辦

房子70年產權到期后,房子會被國家收回嗎?

到期了如果房子還在的話,房子依舊是你的,只是要補交土地稅。

房產產權期限是指房子所占的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房子所有權本身。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為國家所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和交易使用權。住宅的使用權限是70年,從該地取得日算起。購房者只要有合法的產權證,房子就是私人財產,不屬于國家。只要房子還在,個人就擁有該房子的所有權。

《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應當至遲與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擴展資料:

《物權法》相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一百四十八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第一百四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一百五十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1、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是到期后,住宅用地是可以自動續期。

2、我國《物權法》第149條對房屋產權到期后的情況有規定:

①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的時間屆滿的,可以自動續期。

②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不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3、《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21條也有規定:

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后,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的外,其他續期申請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4、房屋在70年產權到期后,有兩種情況:

①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這種情況的話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來向當地的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補交土地出讓金,當然這個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

②如果是根據規劃需要,國家需要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那么業主也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擴展資料

產權年限

1、土地使用權

是國家向組織、機構及個人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

土地使用權在出讓時根據開發類型分為不同的使用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用地,商用建筑用地,工業用建筑用地。按建筑用類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權屬年限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權屬年限為40年。

2、房屋所有權

屬于個人產權,是私有財產權的一種,是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保護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條 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其年限是永久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屋權限

1、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是到期后,住宅用地是可以自動續期。

2、我國《物權法》第149條對房屋產權到期后的情況有規定:

①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的時間屆滿的,可以自動續期。

②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不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3、《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21條也有規定:

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后,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的外,其他續期申請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4、房屋在70年產權到期后,有兩種情況:

①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這種情況的話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來向當地的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補交土地出讓金,當然這個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

②如果是根據規劃需要,國家需要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那么業主也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擴展資料

房屋使用年限分兩個概念:一個是房屋本身的使用年限,另一個是土地使用年限。

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居住用地是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

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從該地塊取得之日起算。70年指的是該地塊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權的年限。房屋是你的私人財產,享有永久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土地是國家的,一般說的使用年限70年就是指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這是土地出讓過程中確定的(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房屋產權

房屋產權是一種物權,根據物權法規定,這是一種永恒的權利,并不存在過期之說。我們平常所謂的70年產權并不是指房子,而是指房子所占用的土地,根據我國土地法規定,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因此,我們城市里的房子所占用的土地都是屬于國家的,只是國家通過招拍掛的形式將土地的使用權轉移給了開發商,開發商則需要向國家交一筆土地出讓金,而居民用地的最長使用年限為70年,70年產權便是從這里來的。剛才我們說了,房子的產權是物權,是永久的權利,而土地則是使用權,只有70年的權利,那問題就來了,70年之后怎么辦?關于這個問題目前國家尚沒有作出明確的法令,有種說法是到期后補交土地出讓金繼續使用,但沒有具體補交辦法以及規定。最早一批土地大概要到2050年左右才到期我們還有很長的時間來考慮這個問題,因此大家不必過于擔心。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歸屬】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房子住滿70年后怎么辦

房子住滿70年后怎么辦?

70年土地使用期滿后,土地收歸國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屬于業主,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則應該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繳土地出讓金,70年產權到期后自動續上,國家不會收回。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準。獲得批準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應當至遲與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到期了如果房子還在的話,房子依舊是你的,只是要補交土地稅。房產產權期限是指房子所占的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房子所有權本身。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為國家所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和交易使用權。

住宅的使用權限是70年,從該地取得日算起。購房者只要有合法的產權證,房子就是私人財產,不屬于國家。只要房子還在,個人就擁有該房子的所有權。

擴展資料:

房屋產權年限與房屋使用年限:

(1)房屋產權年限

房屋建筑產權的歸屬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業用建筑。按建筑用類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權屬年限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權屬年限為40年。

70年產權指房屋建筑產權的歸屬年限,70年產權是指70年內所有者對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全能,是物權的一種,房屋產權指房產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有的權利。

(2)房屋使用年限

房屋使用年限分兩個概念:一個是房屋本身的使用年限,另一個是土地使用年限。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居住用地是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

而房屋的使用壽命通常長于這個年限。這個問題對于私人購房尤其顯得重要,不少業主在購房時不禁產生疑問:當使用期限到了之后,房子還屬于自己嗎?

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從該地塊取得之日起算。70年指的是該地塊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權的年限。房屋是你的私人財產,享有永久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土地是國家的,一般說的使用年限70年就是指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這是土地出讓過程中確定的(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

實際上,現在的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很少有70年的,大部分在30-60年左右。因為使用年限是從國家出讓時開始計算,加上開發周期,最短也得1-2你年,到你手里使用年限就不到70了,如果開發商再囤積一段時間或者幾經轉手,就更短了。有可能是30幾年、60幾年的。

溫馨提示: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滿后,土地收歸國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屬于業主所有,就是70年產權。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則應該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繳土地出讓金。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70年產權

1990年5月19日,中華人名共和國國務院第5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發布并實行,該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民用地為70年,即城鎮用地土地實行國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權。那么70年,我們的房子怎么辦?
1、申請土地使用,補繳土地出讓金。
這只是猜想,因為那時土地上面的房子是屬于用戶,如果申請,將涉及到擁有房屋產權的業主是否愿意補繳問題。這個好比拉懷了孕了少女去見岳父大人,你岳父大人想不答應都很難。那就給禮金吧!但是土地不是少女,男方不給禮金,岳父怎么會答應,女兒還可以要回來。而房主不繳,土地怎么回來?!
2、房隨地走,國家補償
既然你不肯繳,那么國家給你補償金好了。好比岳父大人說,既然懷上了,那么孩子歸女方,女兒還是歸女方,給你點捐精費,你回去吧!這個做女兒的也肯定不同意。但土地和女兒又不一樣。國家有這樣的能力使“女兒”要回來。
3、自動續期
這種觀點很多人支持,為什么呢?因為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好吧,我們在哪上面的做比較。感覺也比較自然,懷上了,那么就去男方家吧。岳父也不好說什么。
4、自動歸為國家
這也是一種可能,因為土地會升值,而房子相反,但是,這個在生活中比較難。
政策總是在變的,你永遠不知道70年后會發生什么事,一般不到70年房子就得 當然拆掉 70年后還能住人?
中國房屋還能住70年?現在的政策一般是到時候拆遷重建,補償你的錢或給你優先買重建后的房的權利。希望被采納為最佳。

房子70年產權滿了之后怎么辦?國家會把房子收走嗎

需要屆滿期前一年申請續費。《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和《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有相關規定內容。補的費用不會超過5位數。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怎么理解?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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