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原判決是否可以追加后增的擔保方
恢復原判決是否可以追加后增的擔保方在執行中,當事人雙方經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王某當即還款五千元,另五千元六個月內歸還;基金會放棄資金占用費及訴訟損失追償,張某為王某的上述承諾進行保證。三方在和解協議上簽字,執行員亦記錄在卷結案。逾六個月,王某未履行和解協議中約定的五千元,張某亦未代償,基金會遂申請恢復執行原判決內容,要求王某、張某履行義務。 【意見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是在基金會與王某的和解協議上簽名保證的,擔保的是和解協議的履行,而和解協議非法律文書,沒有法律效力。基金會申請恢復執行的是原判,并非和解協議,也不可能是和解協議,故張某不應作為本案的被執行人。否則,在限期履行通知中亦無法通知其履行何種生效法律文書。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明知王某應履行判決書確定義務,一旦王某到期不履行,基金會有權申請恢復原判決書的執行,張某在和解協議書上簽字保證,就應承擔相應連帶責任的法律后果。故應將張某作為被執行人,但應首先裁定張某為被執行主體,然后,憑裁定書結合原判決書對張某予以執行。 第三種意見認為,執行中應裁定將張某作為被執行人,令其承擔相應保證責任,但張某承擔責任的范圍應不超過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因為和解協議的擔保系三方自愿,從保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出發,其保證范圍僅限于和解協議上的部分,超過生效法律文書以外的協議內容雖系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但無強制力保證,故不在執行程序中執行。 【評析】: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執行和解協議是當事人之間生成的新合意,其性質相當于一個新的合同,此時保證人的加入有利于執行的順利履行,其應當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本案中如不能對張某強制執行,那么當初在執行中的和解協議擔保行為就形同虛設,保證也就失去了應有的法律意義,既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法律的威信。但同時,對于和解協議中的被執行人義務大于判決書的部分則未經張某承諾保證,故不應承擔保證責任。可見,第三者意見的處理,既符合當初三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執行擔保、執行和解及我國擔保法有關保證的規定,合理合法。
執行和解協議的保證人,如何承擔保證責任?
在執行中,當事人雙方經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王某當即還款五千元,另五千元六個月內歸還;基金會放棄資金占用費及訴訟損失追償,張某為王某的上述承諾進行保證。三方在和解協議上簽字,執行員亦記錄在卷結案。逾六個月,王某未履行和解協議中約定的五千元,張某亦未代償,基金會遂申請恢復執行原判決內容,要求王某、張某履行義務。【意見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是在基金會與王某的和解協議上簽名保證的,擔保的是和解協議的履行,而和解協議非法律文書,沒有法律效力。基金會申請恢復執行的是原判,并非和解協議,也不可能是和解協議,故張某不應作為本案的被執行人。否則,在限期履行通知中亦無法通知其履行何種生效法律文書。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明知王某應履行判決書確定義務,一旦王某到期不履行,基金會有權申請恢復原判決書的執行,張某在和解協議書上簽字保證,就應承擔相應連帶責任的法律后果。故應將張某作為被執行人,但應首先裁定張某為被執行主體,然后,憑裁定書結合原判決書對張某予以執行。第三種意見認為,執行中應裁定將張某作為被執行人,令其承擔相應保證責任,但張某承擔責任的范圍應不超過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因為和解協議的擔保系三方自愿,從保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出發,其保證范圍僅限于和解協議上的部分,超過生效法律文書以外的協議內容雖系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但無強制力保證,故不在執行程序中執行。【評析】: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執行和解協議是當事人之間生成的新合意,其性質相當于一個新的合同,此時保證人的加入有利于執行的順利履行,其應當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本案中如不能對張某強制執行,那么當初在執行中的和解協議擔保行為就形同虛設,保證也就失去了應有的法律意義,既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法律的威信。但同時,對于和解協議中的被執行人義務大于判決書的部分則未經張某承諾保證,故不應承擔保證責任。可見,第三者意見的處理,既符合當初三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執行擔保、執行和解及我國擔保法有關保證的規定,合理合法。
擔保人不履行具有擔保內容的“執行和解協議”,應怎樣處理?
擔保人不履行具有擔保內容的“執行和解協議”,應怎樣處理?在執行中,被抄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期間,保證人為被執行人提供保證,人民法院據此未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審結后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即使生效法律文書中未確定保證人承擔責任,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執行保證人在保證責任范圍內的財產
根據上述規定,無論是在審理程序還是在執行程序中,擔保人為案件當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在執行時均可直接裁定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并承擔擔保責任。
擔保人不履復行具有擔保內制容的執行和解協議的,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擔保人的財產。
《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七十一條 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屆滿后仍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者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但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以擔保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為限。
繼續到法院執行庭要求執行原來的判決
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怎么辦?
恢復執行原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回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答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現行法律并不承認和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故不能直接申請對和解協議進行強制執行。此外,人民法院就雙方爭議已作出的生效判決書具有不容變更的既判力,因此,在法定程序被變更前,其對實體問題的處理結論是不允許被變更的,若以和解協議重新起訴,法院將不會受理。
若未按約定履行和解協議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和解協議將會因為原生效法律文書的恢復執行而自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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