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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貴族的長子繼承制從何而來

首頁 > 財產房產2021-01-26 20:58:02

關于中世紀歐洲世襲貴族的繼承制度

我想請教一下,就是有關中世紀一些‘世襲’貴族的繼承制度:1.就是一些貴族,比如公爵、侯爵一類,如果他們有一子一女且女兒為長,那么當他死后,他的爵位以及封地是否是由長女來繼承呢?還是如中國古代一樣是男尊女卑呢?2.如果是長女來繼承爵位、封地,是不是還要什么條件?比如,結婚后才能繼承;又或者是只有不結婚才可以繼承,結婚了就不能繼承?3.還有就是王室是不是一樣,就是說國王死后,是由長公主也就是長女來繼承王位,還是由王子來繼承?
1、由男子來繼承爵位,而不是女子。繼承法的規定,是如果有很多兒子的內話,長子繼承,如果有兒子和女兒容,兒子繼承,如果只有女兒的話,長女繼承。
2、繼承的話,沒有什么條件。除非原來的財產所有人在遺囑中進行了說明,比如說你說的那些情況,如果說明了,就要在說明的情況發生之后才可以繼承。
3、如果有王子的話,就是王子繼承,長公主(外國沒有長公主這個制度)繼承的可能性不是很大,除非現任國王沒有子嗣,才有可能發生長公主繼承的可能性。但是現任國王有子嗣,即使是女性子嗣,也是由女性子嗣繼承皇位,也不會輪到長公主繼承皇位,因為這不符合皇室繼承法律的順位順序。現任國王的子嗣,先由男子繼承,如果沒有男子的話,女子繼承。
問題1:歐洲貴族繼承制度是嫡長子繼承制,如果沒有兒子,才輪到女兒,從嫡長女輪版起。
問題2:沒有已婚或未婚的權條件,只是在繼承人未成年前需要指定監護人。
問題3:國王和其他貴族一樣,也是嫡長子繼承制。
當今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就是因為先國王沒有男性子嗣,而她又是嫡長女,所以繼承王位。
說白了歐洲的貴族世襲制和中國古代的王位世襲制很像,都是嫡長子(歐洲有一部分是看家主意愿)。所以,如果你能明白中國古代的王位世襲制你就能明白歐洲的世襲制~~

關于英國貴族頭銜的繼承問題!

最近看書看到這樣一個情況一個英國貴族的平民女婿最后繼承了其頭銜,想問下這種情況會出現嗎?一般的繼承方法網上都有,就是沒發現有女婿這一塊的。如果貴族死了由唯一的女兒繼承了頭銜,其女兒嫁給了一個平民,而后女的先死了,那么頭銜是由男的繼承還是由國王收回(假設該家族已無其它親戚),望解答,至于各及頭銜的來歷就不用說了,謝謝!
不一抄定。西歐的貴族繼承……要看時間分類。其實西方對這個方面約束很少,只要愿意,私生子甚至都可以繼承爵位,而如果是女性爵位繼承人死后平民丈夫繼承也不是沒有的事情。關鍵在于這個女性是否有與丈夫生下孩子。如果有孩子,那么繼承爵位的絕對是孩子而不會輪上平民丈夫,如果沒有孩子,那么丈夫繼承也是有可能的。因為即使他繼承了,在將來沒有繼承人的情況下,在這個丈夫死后,國王還是會收回爵位的。當然更通常的情況會給親戚,但是你已假設該家族無其他親戚,那么丈夫有繼承權是可以的。
英國的爵位繼承會比其他的國家(我僅指近代以前還是王國制時代)要稍微寬松一些,當然也是因為他們改革得早內部環境比較寬松。
這個是有可能的~
這個貴族頭銜,不論高低大小都分一個世襲和終身。如果是終身的內,那就不可能出現容女婿繼承,就算是親兒子親女兒也不可能繼承。如果是世襲,在沒有其他親屬的情況下,那個女婿是可以繼承的。其實英國很多貴族都是這樣跑出來的,包括那些女伯爵啦,英國籍的亞裔貴族啦,都是這個情況。

英國貴族繼承法

關于英國貴族繼承爵位的一些相關事項和怎樣的關系才能繼承家主的身份,誰能給我解釋一下?
  1701年英國王位繼承法 (一七OO年制訂,一七O一年公布)
  第一條 當今國王無嗣,死后其王位由安妮公主(Anne)繼承,安妮公主無嗣,死后其王位由國王詹姆士一世的孫女、已故波希米王后的女兒、漢諾威選侯索菲亞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繼承。
  當今國王陛下及丹麥安娜公主都無后嗣時,英格蘭、法蘭西、愛爾蘭領土以及所屬自治領的王位與尊號,由已故國王詹姆士一世的孫女、已故波希米王后伊麗莎白公主的女兒、漢諾威選侯索菲亞公主繼承。當今國王陛下及丹麥安娜公主死后,如果都無后嗣,英格蘭、法蘭西、愛爾蘭領土以及所屬自治領的王位、王政、以及英國君主所享有的一切榮譽、稱號、皇權、特權、權力與權威等,都應歸屬于該索菲亞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貴族院議員及平民院議員本身及其后代,應當以全國人民的名義,在當今國王陛下公主殿下和安娜死后并且無后嗣時,按照本法關于王位繼承的限制規定,堅決擁護和保衛索菲亞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并竭力以生命和財產對任何企圖反對者加以擯斥。
  第二條 按照本法可以繼承王位、堅持同羅馬教會交往者,按照威廉國王和瑪麗女王第一年的法令第六章的規定,均無資格按前舉法令宣誓加冕。
  凡按照本法的限制規定可以繼承王位者,若現在或將來同羅馬教廷或者教會和好,或者保持交往,或者信奉羅馬天主教或者與羅馬天主教徒結婚,都應按照前舉法令所規定和確認的情形,喪失繼承的資格。
  凡依照本法而即王位的國王和女王,都應在加冕時,按照當今國王和已故瑪麗女王統治第一年所制定的國會法令(稱為加冕宣誓法),舉行宣誓儀式,并且應當依照該項法令所定的手續和方式,簽署并朗誦其中所規定的誓詞。
  第三條 關于保障這些領地的宗教、法律和自由的更詳明的規定。
  當今國王和丹麥安娜公主死后且無后嗣時,為保障我們的宗教、法律和自由,制訂更詳明的規定是必要的和必不可少的。這應當由國王陛下商得貴族院和平民院議員的同意,以國王的權力加以規定。
  此后凡登上王位的人,都應同法律規定的英國教會交往。
  此后本國王位與尊號歸屬于非英格蘭王國的人的時候,如果未經國會同意,本國國民不負防御不屬于英國的領土而從事戰爭的義務。
  本法的限制規定發生效力后,凡生于英格蘭、蘇格蘭或愛爾蘭所屬自治領或領土之外的人(包括入籍的在內,但父母是英國人的除外),不得擔任樞密院顧問官或者國會兩院的議員,也不得擔任文武官職,他本人或者他所信托的人不得享有國王賜予的土地或者世襲財產。
  對國會平民院提出的彈劾,不得憑恃英王赦免進行抗辯。
  第四條 本國法律和法令的確認。
  鑒于英國法律是英國人民與生俱來的權利,因此,凡得登上英國王位的國王和女王,都應依照英國法律的規定管理政務,他們所屬官吏和大臣也都應按照同樣的法律為國王效力。
  因此,貴族院和平民院議員謹再作如下的請求:一切保障國教及人民權利和自由的法律和法令以及現行的其他法律和法令,得予批準和確認,并由國王陛下商得貴族院和平民院議員的同意,以他的權力加以批準和確認。
  英國王位的繼承是根據長子繼承權來決定的,即王位應先由現任君主的長子繼承,然后才依次序輪到其他兒子,最后才輪到女兒。但是根據法律,英國王位的繼承不是自動的,1701年通過的《王位繼承法》(Act of Settlement)規定,王位應該傳給漢諾威選帝侯夫人索菲亞(Electress Sophia of Hanover)的有血緣關系的后代,而且繼承者不得是天主教徒,也不得嫁娶一名天主教徒。一些人認為該規定與英國其他法律中禁止宗教歧視的條款有沖突。不過實際上,絕大多數有資格繼承王位的人都是基督教新教徒,而且在公開場合都大多宣稱自己是圣公會成員。
  此外該法案還規定,王位的繼承是由議會來決定的,而非君主本人。
  王位繼承順序
  這里列出了有資格繼承王位的前15人
  目前的君主:伊麗莎白二世女王陛下
  1.威爾士親王查爾斯王儲殿下(伊麗莎白二世的長子)
  2.威廉王子殿下(查爾斯王儲的長子)
  3.亨利王子殿下(又名哈利王子,查爾斯王儲的次子)
  4.約克公爵殿下(又名安德魯王子,伊麗莎白二世的第二個兒子)
  5.比阿特麗斯公主殿下(約克公爵的長女)
  6.歐吉妮公主殿下(約克公爵的次女)
  7.威塞克斯伯爵殿下(又名愛德華王子,伊麗莎白二世的第三個兒子)
  8.路易斯公主殿下(又名路易斯·溫莎,威塞克斯伯爵的女兒)
  9.王家長公主殿下(又名安妮公主,伊麗莎白二世的女兒)
  10.彼得·菲利浦斯(安妮公主的長子)
  11.扎拉·菲利浦斯(安妮公主的女兒)
  12.林萊子爵(喬治六世的孫子、瑪格麗特公主的兒子)
  13.查爾斯·阿姆斯特朗-瓊斯(林萊子爵的兒子)
  14.瑪格麗特·阿姆斯特朗-瓊斯(林萊子爵的女兒)
  15.薩拉·切多(喬治六世的孫女、瑪格麗特公主的女兒)
  由于歐洲各國王室通婚的結果,一些歐洲國家的君主和王族也有權繼承英國王位。挪威國王哈拉爾五世是英國王位的第60位順序繼承人,瑞典國王卡爾十六世·古斯塔夫排在第182位,丹麥女王瑪格麗特二世排在第208位,荷蘭女王貝婭特麗克絲排在第806位。作為希臘-丹麥王族的后代和維多利亞女王的重曾孫,愛丁堡公爵菲利普親王排在第490位。
  英國的貴族,現在指有資格充任議會上院即貴族院議員的人,分為“宗教貴族”和“世俗貴族”兩類。
  “宗教貴族”只有二十六人,他們是:坎特伯雷大主教、約克大主教、倫敦主教、達姆勒主教、溫切斯特主教和其他二十一個主教區的主教。
  所謂“世俗貴族”,矢志不以宗教為職業的貴族,又分為“世襲貴族”、“終身貴族”和“法律貴族”三種。
  顧名思義,“世襲貴族”的爵位可由子孫后世永遠程曦。這是英國貴族的主體。英國的“世襲貴族”實行長子繼承制,是代單傳,繼承順序里男性先于女性,年長先于年幼。如某貴族物子嗣,他死后爵位則傳給親屬關系最近的人,“世襲貴族”由英王或女王根據首相的建議加封,近二百年來其數量激增,十九世紀前,英國僅有一百四十多名“聯合王國世襲貴族”(指蘇格蘭貴族和愛爾蘭貴族以外的英國貴族),十九世紀新加封了約二百五十名,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又加封了四百多名。
  為了防止議會上院議員人數無限制增加的狀況,1958年英國議會通過了一項法案,并經女王批準成為法律,規定英王可以根據首相的建議加封一些貴族,其爵位僅限于本人,不得承襲。這就是“終身貴族”。1964年以來,英國新加封的貴族全部都是“終身貴族”;其爵位都是“男爵”,即男男爵和女男爵。 “法律貴族”實際上就是執行上院司法職能的幾名高等法官。按照英國憲法慣例,議會上院是全國的最高司法機關,是英國本土各級法院的上訴院,可是上院里的貴族老爺們有多數不懂法律業務,難以勝任這項職能。為了解決這一矛盾,議會在1876年通過的“上訴裁判法”中規定,英王可以根據首相的建議,在任期十五年以上的高等法官中加封數名“常設上訴審判貴族”,來執行上院審判上訴案件的司法職能。這些“司法貴族”一般不參加上院法律業務以外的活動,爵位也只限于本人,且多為男爵。
  英國的“世襲貴族”共分五個等級,即公爵、侯爵、伯爵、子爵和男爵,承襲這些爵位的女性則相應的冠以女字。只是到了近代,一些女貴族才不是通過繼承而是由女王直接加封,獲得自己的爵位的。這五等爵位中,公爵以下的四等,一般都統稱為“勛爵”。英國貴族的稱謂非常復雜,可以沿用家姓作為爵號,放在爵位后,也可以用某個地名作為爵號,連在爵位之后稱呼。如前工黨領袖艾德禮在1955年辭去首相職務后,被封為伯爵,他仍沿用家姓作為爵號,稱為艾德禮伯爵;而前保守黨領袖艾登在1957年辭去首相職務后,也被封為伯爵,他用的爵號是一條河名阿馮,因為阿馮河流經選舉他為下議院議員的選區沃里克城,從此他就叫做:“阿馮伯爵”或“阿馮勛爵”了。一些古老世家的世襲貴族往往會在自己的爵位前標明承襲該爵位的輩數,以示家族的榮光,或者為了便于區分,因為往往幾代的帶爵位稱號都完全相同。
  英國現有一千一百余名上院議員,除了二十六名宗教貴族以外,世俗貴族中有法律貴族九人,終身貴族二百人和近九百名世襲貴族。這近九百名世襲貴族中,僅有一百人是本人直接受封的,其余約八百人都是通過世襲繼承的爵位。除了九名法律貴族外,所有的貴族都沒有薪金,只是在出席議會時間內,每天有少量的車馬津貼。二十世紀以前,許多屆英國首相都是貴族擔任的,可是到了二十世紀,貴族卻一律不能擔任首相職務了。這時,一些企圖躋身政界的貴族反而希望扔掉頭上的爵位,以便參加競選。終于在1963年,議會通過了“貴族爵位法”規定世襲貴族可以放棄本人的爵位。英國1963——1964年間的首相霍姆就是根據該法宣布放棄爵位后,才得以進入唐寧街主政的。
  除了貴族以外,英國還有一些屬于平民階層的榮譽性銜位,如“從男爵”是一種世襲性爵位,始設于1611年,當時英王詹姆士一世為了籌集經費保護英國在北愛爾蘭的種植園。特別設了這種低于男爵的爵位以供中小地主購買。但從男爵不算貴族,不能成為上院的當然議員。英國從1964年起,就再沒有加封這種爵位了。
  英國的“爵士”是由中古時期的“騎士”沿演而來的一種非世襲性爵位,其等級和稱謂特別繁雜,共有九個等級。
  英國現有男爵士約三千人,女爵士僅二百人,英國人對稱呼十分講究,對貴族稱爵位和爵號,對從男爵和爵士稱Sir,只有對平民才稱先生。
可能有點詳細,呵呵,不過還是希望可以幫到你
在英國5級貴族中,伯爵出現最早。個別學者認為伯爵爵位來自歐洲大陸,至遲在公元900年的法國,伯爵已成為公爵的封臣。但更多的學者認為英國伯爵(Earl)與法國伯爵(Count)并無繼承或連帶關系;而且英國伯爵稱號是5種貴族稱號中惟一的英文詞,是由古英語eorl轉化而來;大約在盎格魯一撒克遜時代后期,因王權不夠強大,英格蘭廣大地區曾劃為幾個較大的伯爵管轄區(great earldom)。而伯爵爵位卻是在 11世紀初由丹麥國王克努特引進英格蘭的。11—12世紀中葉之前的伯爵多是鎮守一方的諸侯。他們大多是一人治理數郡,所以又被稱為“方伯”。諾曼大公威廉侵人英國后,擔心他們權勢過重,危及王權和國家統一,遂將方伯權力加以分割,移交給他的親信,每個伯爵的轄區僅限一郡,與國王有著極其明確的封君封臣關系,伯爵倘敢興兵作亂便會被王軍鎮壓,或受其他貴族制裁。伯爵職權名號可由后代繼承,但會因為有的伯爵缺少繼承人而使總數有減無增。斯蒂芬在位時,破格加封格奧弗雷。德。曼維爾為艾塞克斯伯爵。14世紀以來,伯爵數目攀升。1307年計有9名。1327年愛德華三世即位時僅余6名,10年后增至12名;愛德華在位晚期增至14名。14世紀20年代之前,伯爵作為高級貴族,是男爵的“天然領導人”,在地方上負有對男爵、騎士的管理責任。但在1327年政治危機[指愛德華三世廢黜其母法國伊沙貝拉公主的攝政,登極親政時,伯爵曾作為一個具有“自我意識”的政治群體獨立行動,與男爵們的“距離感”突然產生。1328年由亨利三世增封瑪奇伯爵領地之后,伯爵不必行使地方管理的職責。
在重大正式場合,伯爵穿著鑲有白色毛皮邊的深紅色絲絨外套,軟帽上縫鑲著三條貂皮以表明爵位級別,冠冕上有一鍍金銀圈,上沿飾有8個銀球;而國王則稱伯爵為其“真正可信可愛的伙伴。”
盎格魯一撒克遜時代已有男爵一詞(Baron),但無男爵爵位,而且詞義不夠確定。似有“自由者”或“國王的臣仆”之意,但無尊貴的含義。英國男爵出現于11世紀。到12世紀初國王大部分高級世俗貴族都被封為男爵。其中少數與王室關系密切、封地較多者又被稱做“大男爵”,其地位在伯爵和男爵之間。很快,大男爵發生分化,顯赫者升為伯爵,其余與普通男爵不分伯仲。正因當時男爵在世俗貴族中占了很高比例,以至于“男爵”一詞長期作為貴族的集合名詞使用。11-14世紀,男爵的封號和封地可通過血緣和婚姻關系傳遞,但不得隨意出售和轉讓,歷代國王也不隨意增加或褫奪貴族封號。1387年,理查德二世首次增補男爵爵位,比奧查姆波。德。豪爾特被封為基德敏斯特男爵。以后數百年至今,居于5級貴族之末的男爵始終人數最多。
在正式場合,男爵穿著與伯爵同樣的外套,帽子上鑲有兩條貂皮,冠冕上有一淺色銀圈,飾有6個銀球。
依次出現的是公爵(Duke)。早在羅馬帝國時期,歐洲大陸的公爵稱號通常授予守疆拓土、軍功卓著的高級指揮官,以后因重大政治變化而中斷。幾百年后,公爵爵位又見于德國。大約在公元970年,德國皇帝奧托一世初設公爵爵位。不久法國和歐洲大陸其他地區也建立了公國(duchy;大公國,Archduchy)。在英國,公爵是僅次于國王或親王的最高級貴族,與作為一國之主的歐洲大陸的“大公爵”(即大公,Archduke)有所不同。英國公爵爵位出現很晚。1337年,愛德華三世把康沃爾郡升為公國,將公爵爵號授予年方7歲的“黑太子”愛德華。該王儲16歲參加百年戰爭,鋒芒顯露;1355年前往法國指揮作戰,軍功卓著。父王對他賞賜有加,使太子身兼多種稱號,如 1343年封為威爾士親王,1362年加封為阿基坦公爵。為突出公爵特殊地位,以后多年里除女王配偶和王子外,其他王親均不許稱王,最高可獲公爵爵位。隨后,愛德華三世及其繼承人又先后建立了蘭開斯特公國(1351年)、克拉倫斯公國(1362年)、約克公國和格洛斯特公國(1385)、赫里福德公國(1397)、貝特福德公國(1413)和薩默塞特公國(1443)等。這些公國的領有人都是王室宗親,他們得到高級爵位后,在貴族中鶴立雞群,威勢不凡,為以后爭奪王權、擾亂朝綱、制造戰亂埋下了隱患。自從1483年建立諾福克公國以后,公爵爵位開始授予王親以外者,但很少建立公國。而且能獲此最高爵位者多是軍功顯赫的統帥。行政界政務家即使任職多年,政績昭著,也難獲此殊榮。在正規場合公爵也穿深紅色的絲絨外套,帽子上鑲四條貂皮。其冠冕上有一個金環,上飾8枚紅色金葉片。國王則稱公爵為“我們真正可信和最為敬愛的伙伴。”
再看侯爵(Marquess,也做Marquis)。就詞源而言,它是由德文Markgraf[堡侯;邊疆殖民地總督;伯爵]演變而來。侯爵原意與“方伯”詞義相近,系指統轄一處的封疆大吏。在英格蘭,拉丁語“侯爵”一詞最初指威爾士邊疆的領主。那時只說明他們領地的位置靠近邊界,并不說明其地位高于伯爵。1385年涵義變化,第9代牛津伯爵羅伯特。德。維爾被封為都柏林侯爵。1397年,薩默塞特伯爵約翰被封為多西特侯爵和薩默塞特侯爵。侯爵的地位和尊榮程度不甚明確,大約在公爵和伯爵之間,一段時期內不被看重。亨利六世在位期間,約翰。德。比奧福特被國王免去侯爵爵位,下院為此向國王請愿,要求恢復比奧福特的爵位。但他本人卻反對乞求國王,并說:“侯爵乃是一個新的榮譽稱號,完全不為先人所知。所以,應對此冷漠視之,并不認為接受它是明智之舉。”到了15世紀,這級爵號穩定地保持了它在貴族爵位中的第二級地位以后,才被貴族們所看重。與其他4個等級的貴族相比,侯爵的數目一向最少。
在重大場合,侯爵也穿紅色絲絨外套,帽子上鑲有三行半貂皮,冠冕上裝一銀環,帶有四片金葉和四個銀球。國王對他的稱呼一如對待公爵。
上院貴族中數子爵資格最淺。子爵稱號(Viscount)源于法國,原為郡守,地位在伯爵之下,但有時可能是實力強大的諸侯。在英國,1440年比奧芒特的約翰被封為子爵,位居所有男爵之上。子爵帽子上有兩行半貂皮,冠冕上加一銀環,飾有6個銀球。
直到此時,英國5級大貴族方完備成形,成為相對固定的貴族等級制。
在學界,有一種很流行的說法:英國5級貴族是上院的當然成員。史實卻非如此簡單。在13-15世紀,盡管所有大貴族都擁有出席上院的資格,但每屆議會召開前還必須得到蓋有國里的國王詔令,否則不可前往開會。自14世紀起,伯爵、子爵、男爵以及公爵之子又稱為“勛爵”(lord),后來勛爵也可泛指公爵以下的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其涵義與“顯貴”(nobility)一詞相近。另外,在英國“貴族”一詞始終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貴族(aristocracy)源于希臘文和拉丁文。在希臘文中原有“杰出”、“優秀”之意,可以用來指大貴族。但在含義較廣泛的拉丁文中,該詞除了用指大貴族外,還包括地位較低的自由人,并含有“愚蠢”、“平庸”的貶義,爾后同形異義地轉化為英文源,意為服兵役的自由農民。從諾曼征服到近現代,aristocracy用來稱呼包括騎士在內的大小貴族。5級貴族形成后,為示區別,又用Peers以及集合名詞nobility和Peerage專稱上院大貴族。以后,Nobility除用指上院貴族外,有時還泛指政界要員。
與歐洲大陸的西班牙、葡萄牙、瑞典、法蘭西等國貴族相比較,英國貴族集團的特點之一,是人數較少。長期以來,貴族稱號以及相應的財產權和政治特權只是由爵位領有者本人所擁有,其家屬雖為貴族家庭成員,但政治地位接近一般自由民,不得列席上院。貴族爵號和封地按照相當嚴格的長子繼承制傳遞;若長子早歿,依次由長孫、次子、幼子或其他家庭成員依序遞補。若某貴族沒有繼承人,可根據其遺囑或生前安排,并經國王和高級法庭批準認可后,由其近親繼承其封號封地。但在多數情況下是被國王收回爵位。通常,英國貴族爵位和封號不可隨意轉讓、出售。歷代國王為保持貴族的群體規模和出于其他方面的考慮,大多會適量增補貴族。
某要人一旦獲得一種爵位,并非固定不變。若新獲顯赫軍功、政績卓著或受到國王格外寵愛,可以晉升更高級的爵位,或兼領新爵位。除此之外,貴族聯姻也是獲取、增添或提高爵位的良好機會和方式。因爵位封地耀眼可人,為社會上不少人所仰慕,所以擁有貴族身份和家產者以及其長系繼承人總能輕易得到愛慕者和求婚者。例如蘭開斯特王朝的興建者亨利四世,即位前所擁有的公爵爵位就是由他的母親布里奇從娘家帶來。布里奇是亨利三世的曾外孫女,她除擁有蘭開斯特公國外,還擁有德比、林肯和萊斯特的伯爵領地。
英國5級貴族大致定型于13—15世紀。它與中國周初的5級貴族分封制不同。不是在某一特定時刻一次建立起來的,而是在漫長的歲月里逐漸形成,最終成為定制的。
14世紀初,在5級貴族之上的王室貴族中,還出現了一個頗為獨特的、專為王儲所占有的稱號——“威爾士親王”。該稱呼最早為一度統一過全國的威爾士王子利維倫制造出的名號。1282年,英格蘭國王愛德華一世率領大軍與艦隊攻打威爾士,利維倫死于非命。兩年后,威爾士合并于英格蘭,愛德華在1301年把威爾士親王之頭銜加給不列顛王位的繼承者。
在政局動蕩、戰事連綿的中世紀后期,歐洲各封建君主為了使各級貴族在騎士精神的感召下建功立業、效忠國王,除了利用貴族爵位科賜臣下之外,還別出心裁地設立了劃分為不同等級名分的勛章勛位,獎賞他們的戰功政績。
在英格蘭,最著名的勛位是創立于4世紀中葉的嘉德勛位(the Order of Garter)。據傳,愛德華三世設立這個勛位是為了紀念一次似乎風馬牛不相及的偶然事件。在一次慶祝攻陷加萊城的舞會上,姿態秀美的索爾茲伯里女伯爵落下一只藍色襪帶,被愛德華三世撿起,纏在自己的腿上,旁觀者見了哄堂大笑,愛德華斥責他們說:“凡是認為這是壞事的人可恥”。以后這句話成為國王在1449年建立襪帶騎士團和頒發勛位的格言,它同藍色襪帶和圣喬治十字架圖形一起出現在勛章上,激勵武士們在戰爭——當時主要是百年戰爭——中蔑視死亡,奮勇廝殺。愛德華本人也是襪帶騎士團的成員。他與寵愛的武士圍繞圓桌議事,共同進餐,多次主持武士們的比武演技,使已經衰落的騎士精神有所振作。并使嘉德勛位成為以后英國最誘人的貴族勛章。
歐洲大陸貴族來歷大致如下:最初有的只是公爵、伯爵和男爵。其中公爵應該是來自戴克里先改革羅馬行省以后的省行政或者軍事長官,后來被蠻族用來稱呼大領主。伯爵則是克洛維王朝的軍隊指揮官。但因為往往隨著軍役而授予領地也成了領主。男爵則是對宮廷顯貴的尊稱。子爵和侯爵是分別作為副伯爵和副公爵而設立的。這些官銜在加洛林時代吞并采邑的過程中也被當成了采邑而繼承下來,才慢慢變成爵號的(就像萊茵—巴拉定選侯自己是行宮伯爵但還是皇帝的驥廄總管。勃蘭登堡侯爵還是皇帝的御前大臣一樣,他們的官銜也成了采邑只是擁有的人太少而沒能成為爵號而已)。所以很多擁有領地但沒有官銜的貴族,就以領地為頭銜。中間加中綴詞。翻譯過來就是某某地方的某某先生。很多名門包括日后君臨半個歐洲的波旁家最初也都是這些沒封號的家族里的。
按照英國傳統,女王(或國王)可以根據內閣首相的提議,將某種貴族爵位授予某人,但受封的人數是有限的,每年大約在20名以內。
貴族爵位(peerages)分為公爵(Duke)、侯爵(Marquis或Marquess)、伯爵(Earl)、子爵(Viscount)和男爵(Baron)5個等級。原來貴族爵位都是世襲的,而且只能有一個繼承人。長子是法定繼承人。只有在貴族沒有兒子的情況下,其爵位才能由首先達到繼承年齡的直系后代來繼承。自1958年以后,才允許將非繼承性的“終身貴族爵位”(Life peerages)授予某一個人。
對公爵、公爵夫人(Duchess)尊稱為“Grace”。直接稱呼時用“Your Grace”(大人、夫人),間接提及時用“His(Her)Grace”。用在信封或信的開頭可尊稱為“His Grace the Duck of...”(公爵大人……)或“Her Grace the Duchess of...”(公爵夫人……)。
侯爵、伯爵、子爵和男爵都可以稱為“Lord”(勛爵)。直接稱呼時,都可稱“Your Lordship”。間接提及時可用“Lord +姓”或“Lord +地名”。信封上或信的開頭分別稱“My Lord Marquis”或“My Lord”(主要用于伯、子、男爵)。
公爵、侯爵、伯爵的長子在他們的父親沒死之前,即沒有繼承其父親爵位之前,也可稱之為“Lord”(勛爵),但不是貴族。公爵、侯爵的次子以下的兒子,可以終身稱之為“Lord”(勛爵);對伯、子、男爵的次子以下的兒子可稱“Honorable”(尊敬的)。他們也都不是貴族。
侯爵夫人(Marchioness)、伯爵夫人(Countess)、子爵夫人(Viscountess)、男爵夫
人(Baroness)均可稱之為:“Lady”(夫人),即用“Lady +丈夫的姓或丈夫勛稱中的地名”。
公爵、侯爵、伯爵的每一個女兒也都可稱為“Lady”,即可用“Lady +授予名+姓”。
如果她結了婚,就用丈夫的姓代替自己的姓,但仍稱為“Lady”(夫人),即使丈夫無爵位,是個普通的“先生”,也可稱為“Lady”。如果丈夫有了爵位,那她就要選用相應的譽稱。
除了貴族爵位以外,還有別的一些譽稱,對爵士則尊稱為“Sir”(爵士)。具體做法是“Sir +授予名+姓”或“Sir+授予名”,但作為爵士頭銜,Sir絕不可只用于姓前。
如“Sir James Manson”也可稱“Sir James”,但絕不能稱“Sir Manson”。爵士的夫人也可稱“Lady”。
爵士的頭銜不能繼承,除頭銜外爵士沒有什么特權。其兒子也和平民的姓一樣用“Mr.”相稱。

西方長子繼承制與貴族的關系

中國沒有貴族是否與長子繼承制有關呢???
中世紀為一個典型的貴族統治時期,貴族是維持統治的階級結構,無論是否長官都有統治權,且成分復雜,并隨早、中、晚期不斷變化。

早期人們不注重譜系,因為是個民族與羅馬的混容時期,是重視現有勢力和土地;中期,社會基本定型,人們開始注重譜系,強調封號,看重出身,貴族集團也于此時形成,成為一個封閉的團體;到晚期,因為商品經濟發達和社會上成分的流動增加,也開始有下層人加入貴族行列,同時也出現了一些有封號而無土地的破落貴族。

關于貴族的起源,現在的學者們有不同的看法,主要分為兩種:第一種來自于學者布洛克,他認為中世紀分為兩期。第一期(第十一、十二世紀之前)為無貴族時期,羅馬的原貴族隨著帝國消亡而消失,而蠻方貴族沒有形成;第二期(十二世紀之后)才開始出現貴族,其典型特征為騎士階層開始正式出現,即騎士等于貴族。但后來的學者通過考察,對以上說法不認同。日爾曼大舉入侵后,羅馬貴族沒有真正消亡,與后來蠻邦上層結合為一體,中世紀前期就已經有貴族,到了后期貴族和騎士有所融合,但兩者之間也有區別,直到和平時期,騎士的軍事功能削弱和,兩者才合為一體。

十二、十三世紀后,隨著貴族和騎士融合,開始形成明確的貴族之間等級,要成為貴族必須成為騎士,等級性和集團性明顯。騎士必須是騎士的后裔,這種差距和其他階層的集團拉大,使得貴族具有了明顯的封閉性,且貴族內部也分出了不同的登記,表現出不同的權勢:

公爵,此稱號授予部落首領,為一地的統治者,仍有政治、經濟、法律和權利,這些人行為往往決定很多人的命運,他們僅為名義上的歸附。

侯爵,大都為邊防長官,是由國家派為邊境地區的長官負責數郡的統治,這些人大都出身于當地的大家族,為半獨立力量,可任命當地官員。

伯爵,是地方的行政長官,如郡首,由國王任命,時間長久后也成為半獨立狀態。公爵的委任者也稱伯爵,其權利甚大,尤其代表公爵時,常常由社會秩序的維護者成為統治者,如在英國建立安茹王朝的安茹伯爵,以及法國的香檳伯爵等。

以上三種貴族為高等貴族,均擁有大量的領土,能實行獨立或者半獨立的統治。

子爵,起初為高級貴族的侍從或是助手,帶其處理事物和司法案件。高級貴族不在場是可獨立行使其權利,到后來開始建造城堡,形成小統治中心。

男爵,大都與軍隊相連,以服軍役為條件從國王那里領取土地奉養土地的騎士首領,一位男爵最少擁有40~50個騎士領(一個騎士領是指供養一個騎士所需的土地面積)。

貴族的特征也反映在其它各個社會生活方面。

衣食住行方面:衣服的顏色、款式均以法律規定,非貴族者不得穿金戴銀,不能穿絲絨、毛皮衣服。農民只能穿黑、灰兩色,貴族可以追求華美,是當時服裝改革的推動者;但當時的服裝上仍然有不少缺陷,如無襯衣、睡衣,且男女衣服樣式區別不大。在飲食上,有限制和經濟實力兩種區別。如野味:孔雀、鹿肉、天鵝屬于限制方面;而因為野味氣味大,當時的儲藏技術的落后,令得從東方而來的長途運輸香料可與黃金等值,成為當時貴族的專利。在居住方面,中世紀貴族為土地貴族,他們依附土地而生,在莊園中心地帶有貴族的住宅,但主人不會長住;另一處則為代表權勢之地的城堡,起初是皇家特權,一般建立在山上,是易守難攻之地,一防衛性為主且代表權勢,不追求舒適,內部潮濕、陰暗;城堡的作用眾多,不僅是貴族家族的居住地和社交場所,也是在戰亂時周圍居民的避難場所。

婚姻家庭狀況:中世紀貴族的婚姻為政治婚姻,貴族結婚的目的是為了延續后代和加強貴族家族之間的聯系。一樁婚姻可結成聯盟,化解矛盾。所以貴族長子更多考慮政治方面的因素,而無繼承權的次子則考慮經濟利益,所以當時追求寡婦就成為了一種習俗。因為中世紀無自由戀愛,婚姻都由父母、家族安排,所以雖然那個時候的婦女地位較低,但是貴婦人卻是例外。她們都具有雙重角色,一方面而言是賢妻良母,擔負相夫教子,料理家族事物的責任;另一方面又是羅曼蒂克的典型,成為騎士所追逐的對象和崇拜理想;她們所帶表的是純潔、高貴和愛情的理想。當時的貴族家庭是一個意義上擴大的家庭,包括仆人、傭人和依附者,即窮親戚、寄養者和騎士等,如果一個人可以住入貴族家中滿一年零一天,就可成為此家庭中正式成員,因而貴族城堡中事物繁多。當時的家庭是以父權制為中心,但當時的寄養制,使得子女和親生父母的感情很淡薄。

貴族在中世紀社會中屬于上層,所以各個方面都有特征,比如貴族只與貴族聯系,生活習俗固定、聯系固定,在封閉集團內大家共有貴族意識,并通過外部法令使其確立,使階層固定,與其他階層形成明顯的界限。

到了中世紀的中期,貴族集團的意識明顯,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

首先,貴族有意識的和自由人劃分界限。成為貴族不僅僅是財產上的要求,還必須經過授封儀式,越來越嚴格,使得貴族只能在貴族兒女身上產生,且授封只有國王才能進行,成為貴族的條件變得日益苛刻。

其次,貴族開始更加注重譜系,其中不能有模糊之處。貴族還開始采用族徽,這一標志的起源和戰爭有關,當時交戰的雙方習慣以一特殊標記來分清敵我,后來就漸漸演變為貴族之徽。

然后,作為貴族在職業上也和其他人有嚴格區別,他們所從事的工作大都與戰爭相聯系。當時的社會一般把工作類型分為作戰者、祈禱者(教會)和勞動者(農民),作戰是騎士、貴族的特權也是地位的象征。

最后,貴族的生活方式、觀念都和其他階層有所不同,他們崇尚忠誠、浪漫、風度。其榮譽不受玷污。

貴族本身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階層,但是其中也有流動,尤其是到了后期,隨著商品經濟的發達和社會上成分流動的增加,中世紀晚期也開始有下曾人加入這一行列。他們有的通過婚姻方式,因為貴族集團內部男女比例失調,出現低等家族和貴族的聯姻;有的是因為在皇室和貴族中服役,表現出色而受封貴族稱號;還有的是經濟富有者憑借經濟實力而上升為貴族。同時,也出現了無土地、破落的貴族,族徽成為貧窮的象征。

歐洲貴族制度的起源

來源:爵位是歐洲封建君主國內分封貴族的等級制度。它最早出現于中世紀,在近
代的一些國家中仍然繼續沿用。一般以占有土地的多少來確定分封爵銜之高低,
主要可分為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這五等。

公爵:在貴族中,公爵是第一等級,地位最高。這個爵名的由來有三:一是
歐洲氏族社會解體時期,日耳曼部落的軍事首長;二是古代羅馬部落的軍事首長
;三是古羅馬時代的邊省將領,后指地方軍政長官,其拉丁文原意為"統帥"。隨
著封建關系的發展,王權的日益強化,公爵成了統治階級中的上層人物。在英國
,公爵最初是由十四世紀的英王愛德華三世分封的,被封這公爵的全是王室成員
。十五世紀后才打破這慣例,少數非王室人員也被封為公爵。

侯爵:侯爵是貴族的第二等級。查理大帝在位時它是指具有特別全權的邊區
長官,相當于藩侯,查理曼帝國分裂后,變成了獨立的大封建領主。封建王權加
強后,侯爵成為公爵與伯爵之間的爵銜,其地位與其他伯爵相等,十到十四世紀
后,才確認侯爵的地位在伯上之上。

伯爵:在羅馬帝國時,伯爵是皇帝的侍從,掌管軍、民、財政大權,有時也
出任地方官吏,封建制度強化后,伯爵可割據一方,成為世襲的大封建領主。后
來,其地位漸次低落,介于侯爵與子爵之間,為貴族的第三等級。在英國,伯爵
之銜歷史最久,在一二三七年黑王子愛德華被封為公爵之前,它是英國最高的爵
位。這一爵名,來源于斯堪的納維亞半島的丹麥。

子爵:子爵原系法蘭克王國的國家官吏名,最早是由國王查理曼于八世紀時
封的,后來傳到歐洲其他大陸國家。起初,子爵是伯爵的副手,后來獨立存在,
也可世襲。子爵爵位到十五世紀才傳入英國,博蒙德·約翰于一四四○年第一個
被封為英國子爵,其地位在男爵之上。

男爵:男爵是貴族爵位中最低的一級。在十一至十二世紀時,它是歐洲君主
國國王或大封建主的直接附庸。在英語中,男爵(Baron)一詞,是諾曼人在征
服歐洲大陸時引進來的,本義為"只不過是普通的人",后來演變為"強有力的人"
。當時,英國的那些直接從國王那兒得到土地的大佃主,概可稱為男爵,但這并
非由國王分封。到了一三八七年理查二世約翰·比徹姆為男爵后,男爵才成為英
國貴族的正式爵位。

在上述的這五個貴族爵位中,又根據其能否傳給后代,分為世襲貴族和終身貴族兩類。世襲貴族死后可由長子繼承,終身貴族僅限本人活著時擔任,死后其子不能承襲。
來源:爵位是歐洲封建君主國內分封貴族的等級制度。它最早出現于中世紀,在近
代的一些國家中仍然繼續沿用。一般以占有土地的多少來確定分封爵銜之高低,
主要可分為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這五等。

公爵:在貴族中,公爵是第一等級,地位最高。這個爵名的由來有三:一是
歐洲氏族社會解體時期,日耳曼部落的軍事首長;二是古代羅馬部落的軍事首長
;三是古羅馬時代的邊省將領,后指地方軍政長官,其拉丁文原意為"統帥"。隨
著封建關系的發展,王權的日益強化,公爵成了統治階級中的上層人物。在英國
,公爵最初是由十四世紀的英王愛德華三世分封的,被封這公爵的全是王室成員
。十五世紀后才打破這慣例,少數非王室人員也被封為公爵。

侯爵:侯爵是貴族的第二等級。查理大帝在位時它是指具有特別全權的邊區
長官,相當于藩侯,查理曼帝國分裂后,變成了獨立的大封建領主。封建王權加
強后,侯爵成為公爵與伯爵之間的爵銜,其地位與其他伯爵相等,十到十四世紀
后,才確認侯爵的地位在伯上之上。

伯爵:在羅馬帝國時,伯爵是皇帝的侍從,掌管軍、民、財政大權,有時也
出任地方官吏,封建制度強化后,伯爵可割據一方,成為世襲的大封建領主。后
來,其地位漸次低落,介于侯爵與子爵之間,為貴族的第三等級。在英國,伯爵
之銜歷史最久,在一二三七年黑王子愛德華被封為公爵之前,它是英國最高的爵
位。這一爵名,來源于斯堪的納維亞半島的丹麥。

子爵:子爵原系法蘭克王國的國家官吏名,最早是由國王查理曼于八世紀時
封的,后來傳到歐洲其他大陸國家。起初,子爵是伯爵的副手,后來獨立存在,
也可世襲。子爵爵位到十五世紀才傳入英國,博蒙德·約翰于一四四○年第一個
被封為英國子爵,其地位在男爵之上。

男爵:男爵是貴族爵位中最低的一級。在十一至十二世紀時,它是歐洲君主
國國王或大封建主的直接附庸。在英語中,男爵(Baron)一詞,是諾曼人在征
服歐洲大陸時引進來的,本義為"只不過是普通的人",后來演變為"強有力的人"
。當時,英國的那些直接從國王那兒得到土地的大佃主,概可稱為男爵,但這并
非由國王分封。到了一三八七年理查二世約翰·比徹姆為男爵后,男爵才成為英
國貴族的正式爵位。

在上述的這五個貴族爵位中,又根據其能否傳給后代,分為世襲貴族和終身貴族兩類。世襲貴族死后可由長子繼承,終身貴族僅限本人活著時擔任,死后其子不能承襲。
歐洲貴族主要以血統貴族為主,統統誕生于戰爭之中。他們不是靠關系,而是靠自己的本領,他們擔負著戰爭的任務。只要有戰爭發生,貴族就要自帶武器,自備戰馬,沖鋒陷陣。在崇尚力的時代,戰場是最好的考驗人的場所。在戰場上,弱者,懦者被淘汰,強者、勇者生存下去。
1.十三世紀后期,貴族與貴族之間有了明確的等級,這就是后來出現的公、侯、伯、子、男等貴族爵位。且表現出不同的權勢。
2. 公爵、侯爵、伯爵為高級貴族,均擁有大量的領土,能實行獨立或者半獨立的統治。
3.在上述五種貴族爵位中,又根據其能否傳給后代,又分為世襲貴族和終身貴族兩類,世襲貴族死后可有長子繼承。終身貴族僅限本人活著時擔任,死后其子不能承襲。
來源:爵位是歐洲封建君主國內分封貴族的等級制度。它最早出現于中世紀,在近
代的一些國家中仍然繼續沿用。一般以占有土地的多少來確定分封爵銜之高低,
主要可分為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這五等。

公爵:在貴族中,公爵是第一等級,地位最高。這個爵名的由來有三:一是
歐洲氏族社會解體時期,日耳曼部落的軍事首長;二是古代羅馬部落的軍事首長
;三是古羅馬時代的邊省將領,后指地方軍政長官,其拉丁文原意為"統帥"。隨
著封建關系的發展,王權的日益強化,公爵成了統治階級中的上層人物。在英國
,公爵最初是由十四世紀的英王愛德華三世分封的,被封這公爵的全是王室成員
。十五世紀后才打破這慣例,少數非王室人員也被封為公爵。

侯爵:侯爵是貴族的第二等級。查理大帝在位時它是指具有特別全權的邊區
長官,相當于藩侯,查理曼帝國分裂后,變成了獨立的大封建領主。封建王權加
強后,侯爵成為公爵與伯爵之間的爵銜,其地位與其他伯爵相等,十到十四世紀
后,才確認侯爵的地位在伯上之上。

伯爵:在羅馬帝國時,伯爵是皇帝的侍從,掌管軍、民、財政大權,有時也
出任地方官吏,封建制度強化后,伯爵可割據一方,成為世襲的大封建領主。后
來,其地位漸次低落,介于侯爵與子爵之間,為貴族的第三等級。在英國,伯爵
之銜歷史最久,在一二三七年黑王子愛德華被封為公爵之前,它是英國最高的爵
位。這一爵名,來源于斯堪的納維亞半島的丹麥。

子爵:子爵原系法蘭克王國的國家官吏名,最早是由國王查理曼于八世紀時
封的,后來傳到歐洲其他大陸國家。起初,子爵是伯爵的副手,后來獨立存在,
也可世襲。子爵爵位到十五世紀才傳入英國,博蒙德·約翰于一四四○年第一個
被封為英國子爵,其地位在男爵之上。

男爵:男爵是貴族爵位中最低的一級。在十一至十二世紀時,它是歐洲君主
國國王或大封建主的直接附庸。在英語中,男爵(Baron)一詞,是諾曼人在征
服歐洲大陸時引進來的,本義為"只不過是普通的人",后來演變為"強有力的人"
。當時,英國的那些直接從國王那兒得到土地的大佃主,概可稱為男爵,但這并
非由國王分封。到了一三八七年理查二世約翰·比徹姆為男爵后,男爵才成為英
國貴族的正式爵位。

在上述的這五個貴族爵位中,又根據其能否傳給后代,分為世襲貴族和終身貴族兩類。世襲貴族死后可由長子繼承,終身貴族僅限本人活著時擔任,死后其子不能承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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