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房產期限為一年的,是在什么情況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2、最高人民法院 國土資源部 建設部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
二十九、本通知下發前已經進行的查封,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計算期限。
三十、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實施。
擴展資料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法院拍賣房產的流程如下:
1、首先是委托辦理,法院房產拍賣不是房屋的產權人直接進行房產交易,而是由拍賣行進行委托拍賣,拍賣也要簽署委托拍賣合同,有委托書才能進行房產交易,這是委托交易必須有的書面文件。
2、其次就是拍賣行要對房產交易開始進行準備工作,第一步要對拍賣的房產價值進行評估,這樣才能定出拍賣的低價,拍賣的低價不可以過高也不能過低,既要保證房屋產權所有人的利益,也要保證購買者的利益。第二步就是確定拍賣的日期和拍賣的公告。
3、再有就是對購房人的購買資格和購買條件進行審核,購買房屋的人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明和競買的保證金,競買保證金就像是商品房認購書里面交付的保證金是一樣的,交易成功就劃入房款,交易失敗就退還給購房的人。
4、最后就是進行房產的拍賣競買程序了,一旦房屋競買成功,當即就繳納拍賣的房款,然后由拍賣行給予拍賣房產產權轉移證明就可以了。
案例:
案情回放
霍某、戴某于2013年5月分別與某中介公司簽訂了《居間服務合同》,約定由該中介公司為霍某購買戴某位于石景山區永樂小區的一處房屋提供居間服務。霍某與戴某就涉訴房屋簽訂了《北京市房屋存量買賣合同》及房屋買賣補充協議,霍某于當日向戴某支付定金。
但合同簽訂后,戴某遲遲未辦理涉訴房屋的解抵押手續。同年7月,霍某、戴某及中介公司三方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就涉訴房屋的解抵押期限及交付期限進行了約定。后霍某得知涉訴房屋在買賣合同簽署之前已被法院查封,房屋買賣合同已不能繼續履行,以居間服務合同糾紛為由訴至法院。
以案釋法
如果霍某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起訴戴某,由于戴某的房屋被查封無法過戶,房屋買賣合同無法履行,根據擔保法第89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之規定,戴某應該雙倍返還購房定金。
如果以居間服務合同糾紛為由起訴中介公司,則中介公司是否有責任賠償霍某購房損失,并不能只看雙方簽訂的《居間服務合同》條款。合同法第424條明確規定,居間人具有如實報告的法定義務。在房地產居間過程中,如實報告的前提是居間人對與訂立合同有關事項的徹底了解和知悉,這也是居間人有效促成交易的保證。
此外,合同法相關條款亦明確了當事人的通知、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因此,居間人除履行如實報告義務外,還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交易習慣、公序良俗等,負有勤勉盡責、忠實、專業等義務,對委托人提供的各種資料作必要的專業審查,以確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
房地產中介公司應當本著對客戶負責、對企業商譽負責的態度,審慎地核實涉訴房屋的產權資料等與交易有關的情況,但該公司未對涉訴房屋的相關產權情況及時查詢、核實,應屬其未能全面、恰當地履行居間服務義務,故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不動產
參考資料來源:鳳凰網-房屋被法院查封 損失誰來承擔
法釋[2004]1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和法發[2004]5號《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均規定:人民法院對房地產的查封期限為二年。
按現時相關規定,查封不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請自行按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按現時相關規定,查封不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請自行按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人民法院對房地產的查封期限最長為二年。
希望可以幫到你
法院查封的房產期限是多長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規定,查封不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其中:
▲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第五百五十二條 本解釋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法釋[2004]1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封規定》)和法發[2004]5號《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房地產執行通知》)均規定: 人民法院對房地產的查封期限為二年。從查封之日起計算。《房地產執行通知》第十一條已規定:“人民法院對土地使用權、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查封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繼續查封手續的,查封的效力消滅”。
法院查封房產到期續封可以提前多少時間
沒有具體規定提前多長時間申請續封,只要在查封期滿前申請就行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法院一般會在裁定書中寫明如需續行查封的,需在查扣凍措施期限屆滿前,提前多少日向法院提交續封申請
法院查封帳號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法院凍結銀行賬戶有期限為6個月,可以再延長3個月,也就是最長是9個月。
《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擴展資料: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并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于2015年2月4日正式施行,其中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樓上兩位,尤其是2019年那位的解答實在讓人無語。要與時俱進,不要誤導他人啊!
剛辦過一個解封的案子,這邊解答一下!附上法律規定:
《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j結論:法院凍結銀行賬戶有期限為6個月,可以再延長3個月,也就是最長是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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