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是夫來妻離婚時源,對自愿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問題,協商一致后形成的書面約定。離婚協議中需要寫明結婚登記日期、登記機關及離婚原因,并對自愿離婚、財產分割及孩子撫養問題約定清楚。離婚協議是夫妻之間的內部約定,經登記機關備案后生效,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后,雙方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相關義務。如果雙方沒有離婚的,協議不生效,任何一方均可反悔。離婚協議和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是不同的。如果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另一方只能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對方承擔相應責任。經法院審理判決后,對方仍拒絕履行的,當事人才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如果一方不履行判決書、調解書中確定的義務,另一方可以直接持生效判決書、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
離婚協議書中除了寫明雙方的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和雙方結婚證的號專碼外,還應當屬寫明:1、雙方當事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2、子女撫養,即離婚后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以及撫養費的負擔與給付方式;3、財產處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錢、債權等財產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債務的負擔等;4、其他事宜,如住房問題、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或者其他雙方認為有必要在協議書上明確的內容。辦理離婚登記后,備案于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是生效的,經過婚姻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即有法律效力,無需公證。但是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效力更強,公證處事代表國家行使公證權,也就是說離婚協議的內容經過了國家的認可。今后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離婚協議的內容不實,否則法院一定會支持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如果為了避免以后有麻煩,最好還是能公證一下。現實中,因為不少夫妻在離婚之前沒有搞清楚怎樣寫離婚協議書才有效,因而雖然簽訂了書面的離婚協議書,但因為內容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從而導致無效,這最終肯定還是會影響到當事人的利益。
《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
第五十五條 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四)當回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答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由此可知,離婚協議書寫要求是:
a、雙方必須明確是自愿離婚;
b、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是雙方自然達成的;
c、在離婚協議書中需表達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的處理意見。
同時,離婚協議書還有以下要求:
a、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b、離婚協議書中的內容,不得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c、離婚協議書中的內容,不得剝奪或限制雙方任何一方的合法權利。
擴展資料:
離婚協議書應包含的內容
一﹑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并附清單);
四﹑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五﹑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六﹑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八﹑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九﹑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十﹑離婚協議書制作的時間。
離婚協議生效需滿足:
1、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2、離婚協議書中的內容,不得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3、離婚協議書中的內容,不得剝奪或限制雙方任何一方的合法權利。
4、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并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才具有法定效力。
5、有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的一致處理意見。
6、協議內容為雙方自愿達成。
擴展資料: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參考資料來源:
人大會:婚姻登記條例
百度百科:離婚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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