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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訴訟離婚,離婚后財產應怎樣分配

首頁 > 財產房產2021-01-29 23:59:43

一方提出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夫妻雙方有一方提出離婚,先提出者是否有權力分財產?是否要賠償對方損失?雙方自愿離婚者財產分配意見不同時,是否一定要到法院解決?辦理結婚登記時沒有登記財產。
在雙方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是平均分割.
但若一方有錯,則依據錯誤的大小,酌情給無過錯的一方大于一半的財產.
若雙方自愿離婚者財產分配意見不同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第十八、第十九條分別規范的夫妻共同財產、約定回財產、一答方財產三種情形。夫妻離婚,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并就夫妻財產分割與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后,準以離婚。否則可以通過訴訟方式離婚。
離婚時,先主張離婚的一方不存在少分財產的說法,依照法理,誰過錯誰少分的原則,只有當一方有過錯時,這過錯一方才少分財產。
登記時財產沒有記載,則按夫妻共同財產論,但有約定的除外。
財產來分割與誰提出離婚自的無關,原則照顧婦女、兒童和無過錯一方,個人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后平均分割。如果不存在哪方過錯,不存在賠償,如果生活困難,可以要求對方給付一定金額的經濟幫助,具體由法院裁決。如果不是協議離婚,最好到法院去解決,法院也可以協議,也可以判決離婚。但“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裁決是否同意雙方離婚的依據,你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財產婚前沒有登記不要緊,法院覺得有需要會到你家去清點你們的財產,如果有財產轉移現象,就要提供證據了。
如有一方有過錯,過錯方則少分或不分,
如均無過錯,原則上平分(不包括婚前個人財產,只指共有財產)
孩子已成年不分,如還未獨立,則監護人適當多分。
先者也有權分財產,因為還要看離婚的原因。

女方起訴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先買的房,發票是兩個人的名字,后結的婚,房產證上是女方的名字,生意和工資全是以現金的方式交于女方管理,現在女方上訴離婚,財產該如何分配?

最高人民法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認為在法庭審理中應當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解決,其余各項還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時的依據,具體包括: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遺囑或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1、離婚可協議或訴訟離婚。2、協議離婚由雙方就離婚、孩子撫養、財產與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后,到夫或妻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記離婚。提供雙方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離婚協議書。3、無法協議離婚的,應向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一般在對方戶籍所在地法院,對方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在對方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提供身份證、結婚證、起訴書,感情破裂證據。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達到這一標準的,應會判離。如存在婚姻法第32條規定情形的,屬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將根據雙方實際條件按對孩子成長有利的原則確定孩子歸屬。但孩子未滿兩周歲時一般優先歸母親撫養,滿十周歲法院還會征求孩子的意見。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有權探視并支付撫養費。撫養費標準,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撫養費;無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據孩子實際支出、當地的生活水平及雙方經濟狀況綜合認定。離婚時共有財產、債務一般平分,個人財產、債務歸個人,但對女方和子女有照顧。不存在或雙方都存在婚姻法第46條規定情形的,離婚時互不賠償;否則,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賠償。一方有經濟困難的,可在離婚時要求對方給予經濟幫助。已登記并共同生活的,離婚時一般不用退彩禮,但男方能證明因支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除外。
去法院起訴離婚來法院一般先會源進行調解,不會直接判離,財產按照你們兩個人的協商分割,房子肯定會有你的一份,畢竟這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你得有證據證明是你們兩個共同買的。如果你們很有錢的話,如果你覺得非離不可的話,一定要注意女方,不能讓她偷偷轉移財產。一句話說,只要是夫妻共同財產,你們協商分配,要多要少就看你自己了

離婚后財產應該如何分配

我和老公結婚4年了,在婚前1年老公按揭買了一套房子,公公也送了一套房子給他(這兩個房子都是他的名字,沒有做婚前公證)。結婚后,我們又共同按揭買了一套房子和一輛車。請問,離婚后我能分到多少?
、關于“私產房”的分割或是處分問題。
“私產房”即公民個人可以擁有所有權的房產,如果此房產系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獲得(包括商品房、集資房、合作建房、購買的房改房、購得二手房等),在無相反財產約定、協議(參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十八條規定)的情況下,這種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在離婚訴訟中進行分割,但是具體分割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
1、夫妻一方是產權人,且是婚后購買或是贈與或其他方式獲得,有房屋所有權證,且與他人無產權爭議,包括與當事人的其他家庭成員亦無產權爭議,不存在就房產產生的未清償銀行貸款,則該房產可能按有關規定進行分割,具體分割方式可考慮對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制定訴訟策略:該條款規定“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當然在訴訟中因為涉及協商、競價、拍賣、作價、鑒定(評估)、舉證期限、其他訴訟程序問題,當然要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規定,這些當事人可與自己的律師或是其他法律行業人士咨詢。
2、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房產,雖是有產權證,有證據證明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存在貸款未還清楚的情況,應該講這樣的房產并不是有全部的產權的,可考慮對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訴訟策略:該條款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所以,此類案件,當事人可考慮在公平的基礎上盡量爭取調解結案,這才是“雙贏”的結果。
3、雖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的房產或是其他財產,但涉及到夫妻之外其他家庭成員的利益,即這一房產可能是家庭共同財產,這種情況下,就不是離婚案件可解決的問題了,因為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是夫妻雙方,任何第三方均不可以當事人身份參與訴訟,故此類案件當事人可對照《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0條規定制定訴訟策略,該條款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離婚訴訟。”當然,如果不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的房產,但可能是夫妻與家庭成員共同的房產,當然也可考慮通過析產,確定有關份額,進行分割。
4、雖是夫妻一方名下房產,是婚后取得,但是該房產無產權證,可能只有合同或是其他證據,則或可考慮對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訴訟策略,前面已經講過,這里不再贅述。
5、如果是一方婚前購得的房產,且有貸款在婚后還款,如離婚時尚未還清貸款,如何分割,也可參考前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訴訟策略。
關于“私產房”在離婚訴訟中如何分割,可能涉及的問題是很多的,且較復雜,以上只是簡介幾例,供你參考,如有案件,不能簡單地對號入座,應該慎重分析證據及相關實際情況,慎重制定訴訟策略。
二、關于“公產房”的有關問題
公產房的所有權不是公民個人,應該講在離婚訴訟中,如符合有關條件,當事人可主張承租權,對此可考慮對照《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有關規定制定訴訟策略,例如符合以下情況下房產,雙方均是可以主張承租權的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訴訟離婚婚后財產怎么分配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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