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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一方不知另一方的財產怎么查我只知道有多少

首頁 > 財產房產2021-02-02 11:37:21

離婚不知道對方有多少財產怎么辦

離婚時不知道對方有多少財產,但是要掌握對方財產線索,可以把這些財產線索提交給法院,法院會依法調取對方財產信息。

離婚的時候一般需要就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和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問題做出約定,但是很多時候一方為了能夠在離婚時多分財產,往往在離婚前就把財產隱匿、轉移起來。甚至不知道對方到底有哪些收入,那么這時候就不知道到底怎么分割財產,這時候應怎么辦呢?接下來由華律網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可以申請起訴,讓法院去調查對方的收入情況。

離婚時怎么應對對方隱匿財產
一、不動產隱匿或轉移的方式以及處理對策
1、瞞天過海,私自隱匿擁有不動產的信息。
常見方式:當事人一是月薪在五千元以上的白領,較為豐裕的收入,決定了很多當事人的不動產不止一處。有些頗有心計的當事人,在面臨離婚之前,就已經私下購買了另處不動產,而另一方卻不得而知。在離婚時,購房者絕口不提另有房產的事,該房產自然也不在共同財產分割之列。
處理對策:由于購房手續和周期較長,在夫妻平時相處時,難免購房者可能會泄露一些購房方面的痕跡,因此,如果一方的行為詭秘或異常導致另一方懷疑另有房產,另一方應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證或存款往來記錄,看有沒有一段時間的大額支付,以及向房產公司匯款的記錄等等。如果一方行為不露聲色,沒有蛛絲馬跡可查,就要采用推理的方式來確定一方是否購買了房產。比如:假設一方購買了他處房產,根據另一方的了解,一方購房的目的在于何處?如果有可能會給情人居住,就可以設法調查情人住處,查到門牌號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該套房屋的產權情況。如果可能會給親屬使用,就可以先確定排查范圍,然后再一個個排除。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私自購房后,空關的可能性不大,即使以上調查全部落空,還要密切注意一方是否與房地產中介公司往來,也就是說,可能存在出租的可能。
處理成本:一般情況下,靠另一方當事人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很難完成以上調查事宜,因此,聘請有專業經驗的律師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就顯得尤為重要。當然,會另有一筆不菲的支出,但上海不動產最少也價值幾十萬元,相對可能得到的收入,支出和投入、風險和獲益比就不用多述了。
2、移花接木,私自將產權交易過戶到他人名下。
常見方式:如果不動產產權是夫妻二人的名子,此種隱匿財產的行為,在上海是不可能行得通的,必須要共有人一致同意,房地產交易中心才給辦理過戶手續。但對于產權證上只有一方一人名子,卻不能排除一方將房產擅自過戶到他人名下、套取、轉移現金的可能。
采用這種方式隱匿轉移財產,并不是一種很高明的處理方式。因為對于交易過程及交易對象,整個線索流程在房地產交易中心一查即知。但一方仍采用的目的,在于套取現金后,找消耗的理由進行脫身,不能不說,這是一種雖然笨拙、但仍然有效的轉移方式。
處理對策:一般來說,另一方在離婚時,會發現一方擅自過戶的事實。因此,應該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交易的時間以及交易的對象。確定交易時間,是為了收集證據和停息抗辯一方可能提出賣房款已消耗殆盡的事由。確定交易對象,是要看交易的下家是否具有惡意,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交易的產權為共同財產的事實。
3、金蟬脫殼,以他人名義購買房產。
常見方式: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他人的名義購買房產,但卻是實際房產的擁有者。等到離婚之后,再將該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此種方式最為“高超”,成本也較大,因為多要支付交易契稅。一般適用于夫妻感情長期不和,離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較為豐厚的情況。
處理方式:突破口在以下幾點:
第一、所謂產權人有無泄露真相的可能。因為房產價值巨大,一般當事人不會將該房產以一般朋友的名義購買,而最常見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義購買。因此,如果一方并不寬裕的父母或兄妹擁有巨值的房產,就有可能存在這種情況。根據不同的人制訂不同的調查對策及方式,就有可能會有所收獲。
第二、從交易時間,摸查出資線索。根據購房付款的時間,回憶一方在此期間財務上有無重大支出或異常,有條件的,還要查詢一方銀行存折上的資金流向,在確有把握的情況下,查詢打入房地產公司購房款的銀行出處,也有可能獲得柳暗花明的收獲。
4、以逸待勞,婚前雙方出資購房記在一人名下。
常見方式:由于不愿意失去購房機會,在還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況下,雙方出資購房,但在辦理購房手續時,“精明”的一方,以“貸款不便”、“沒有領結婚證就不能共有房屋”等為借口,將房產辦在自己一下名下,而等到面臨離婚時,卻矢口否認共同出資的事實,任憑另一方痛心和淚流,笑將全部房產權利收納,甚至借助于法院之手,達到上述目的。
處理方式:第一,注意查詢出資匯款銀行記錄,或信用卡刷卡記錄,以證明有出資事實;第二,婚前購房出資切記,要將自己名子寫入產證,或與另一方達成出資協議。
二、銀行存款、股票轉移、隱匿處理及對策
(一)常見的銀行存款隱匿及調查問題。
1、瞞天過海,隱匿存款事實,或隱匿存款賬戶。常見方式:將平時積蓄或工資卡上的資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銀行帳戶中。離婚時,將所剩寥寥無幾的工資卡交至法院質證,并聲稱其余錢款已用于家庭生活開支。處理方式: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六家部門才有權利查詢銀行儲蓄,當事人以及律師都無權查詢銀行存款。因此,對于隱匿存款的解決,相對較為復雜,難度也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時生活時,應注意收集對方取款的憑條,注意掌握對方儲蓄的信息,特別對于開戶銀行以及資金賬號。從法院審判實踐來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開戶行和賬號的前提下,申請法院查詢,一般不會存在問題。
(2)僅知道開戶行,不知道賬號,查詢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請以及查詢力度不能保證,如果法院不配合,只得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3)即不知道銀行賬號又不知道開戶行,法院無法調查。
2、偷梁換柱,將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后人間蒸發。常見方式: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關儲蓄信息的情況下,擅自將存款以現金取出,(以銀行轉賬方式取會留有流向痕跡),口頭上聲稱該款已用于生活日常開支,實際另存銀行或以他人名義另存銀行。
處理方式: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調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賬戶的申請的,在一方聲稱取的錢全部用于生活開支進行辯駁時,可考慮:
第一、存款取出的時間,時間長短決定了消耗數額,以及取款的動機。
第二、存款取出的數額,巨額的存款不會在短時間內消耗殆盡。
第三、一方平時正常的生活開支及相關證據,用于反駁和抗辯。
第四、其他相關事實以及證據的收集整理。
例如,近期家庭開支情況以及另一方資金流金情況。一般而言,法院處理財產,是以現實存在而不是理論存在的數額為準。不能證明現存財產額度,只從理論上推斷財產數目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有些當事人說:“他一個月一萬多塊錢工資,平時最多花三千,每月還余有七千,二年下來,還應該剩有至少十萬多”;再如:“他工資雖然一個月只有二千塊,但單位有年終效益獎,可能有十幾萬,至少也有幾萬”。這些猜測推測的論據,法院是很難支持的。但是,法院也不會輕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耗完畢”的說法,對于“合理”資金流向解釋,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大。但如果一大筆錢款,短時間內“丟失”了、“吃光、喝光”了,“賭博輸掉”了,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是不會太大的。
(二)常見股市資金轉移問題及防范。
常見方式:上海是中國僅有的二大交易所所在地之一,資金投入股市現象十分普遍,因此,股市資金轉移隱匿,也是常見問題。比如:
1、隱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給另一方炒股的股東代碼或資金號,或證券公司。
2、將股市內的股票拋售后,套取現金,取出后轉移、隱匿。由于必須借助由銀行開戶炒股,因此,股票資金轉移隱匿與銀行存款的轉移隱匿有相通之處,在于不再贅述。但提醒當事人的是,股市信息的查詢較銀行存款相對寬松,在上海,只要憑法院調查令即可到相關證券管理、經營機構查詢,因此,隱匿得呈的可能性不大。此外,只要打出資金對賬單,便可看出一方資金數額流量。
三、公司、企業股份轉移隱匿的方式及對策
相當一部分當事人家里有一家甚至幾家公司、企業。在離婚時,對于這些公司、企業財產份額的分割,也是離婚談判以及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的焦點。因為公司、企業股東名冊在工商登記處可以查詢,隱匿財產的手段僅限于以他人名義入股,自己作隱名股東。而對于公司、企業的財產分割,主要問題在于公司財務不規范或“兩本賬”帶來賬目不實的問題,即便是由法院進行資產審計,往往的結果也是“價值高、評估低”。由于公司企業財產處理較為復雜,由于篇幅所限,這里不再細述。
四、其他家庭動產的轉移隱匿問題及對策
常見方式:調虎離山,轉移夫妻共有財產。因為處于“冷戰”或“交火”期,面臨離婚困擾的雙方很難象正常夫妻一樣在家里相處。因此,有30%以上的夫妻一方選擇了分居,即使由于條件限制仍在一室“留守”,但“家”的概念也只是一個“旅館”,或成為了一個發泄憤怒的地方。當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序,一方會趁另一方不備時,將家里值錢的東西,諸如冰箱、電視等大件消費品轉移到“娘家”或他處,或矢口否認有某些共有財產。
處理策略:第一、注意收集和保管家具、電器的購買發票第二、如果預感另一方可能存在轉移隱匿的可能,請二位朋友到家里,用攝像機將家電拍攝后,請朋友作證詞,在家庭財產清單上簽字。第三、發現家電被轉移后,立即報警,加強法院采信力度。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我國法律有賦予離婚時不知情的一方再次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發現后應該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至于有人擔心的三年過去還能起訴嗎,有沒有過訴訟時效?

對此,我國《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也進行了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這里清楚地寫明,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是從發現被隱藏或者轉移的共同財產之日起兩年,而非離婚兩年,所以什么時候發現要求再分割都不晚。

從該規定可以看出,為兩年,該兩年訴訟時效并非從離婚之次日起算,而是從被隱瞞一方發現該共同財產之次日計算。
在司法實踐的處理中,一般應把隱藏、轉移、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毀損、變賣的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證據充分的話,法院通常都會支持重新分割的請求,判決該車歸隱藏一方所有,再由它給付另一方車輛折價款。
你們的共同財產了,共同財產就可以了。

夫妻共同財產在一方手中,該如何知道有多少財產

直接問呀,這個應該可以知道的呀

夫妻一方財產是指歸夫妻一方專用的內生活用品,所容謂歸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一方特別需要而購買的生活用品或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適宜使用的生活用品,具體而言,大致包含以下內容:

僅限于生活的用品,指夫妻日常生活中所需的物品,不動產如房屋、存款、無形財產不屬個人生活用品。職業需而購置的手提電腦、交通工具可以根據具體案情認定是否屬于個人生活用品。

財產價值不大,不屬于貴重財產的日常生活用品,如鞋、帽、衣服及有些價值不大的圖書、手機、專用的佩物、飾件等。

僅限于享有所有權的一方專用的物品,即夫妻一方特有的財產。

僅限于該生活用品由一方的單獨利益使用的,如化妝品,但由一方使用,而為家庭生活共用服務的除外,如因妻子單獨使用的洗衣機、吸塵器等不能列入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由夫妻雙方約定的、歸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確定那些物品是歸夫妻一方專用的物品,應視其財產價值和使用方的受益情況,不能只看該物品歸誰使用而定。

一、銀行存款、信用卡查詢取證

  離婚財產分割中涉及的銀行存款問題,應注意兩個問題:
  (1)法院判決分割的是現有的銀行存款余額;
  (2)在訴訟過程中或起訴以前對方轉移的存款應為賠償之訴。為此,在調取對方的銀行存款情況時,要調查兩個方面的內容,即存款余額及一定期限內的存取款明細。
  一般情況下,對方的銀行存款情況當事人或律師均無法直接到銀行申請查詢,只能由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或直接申請法院至銀行調取。而法院接受申請的前提是,必須提供對方的具體開戶銀行名稱及銀行賬號。為此,當事人及律師要做的是,查詢到對方的銀行賬號。
  在實踐中有以下幾種收集途徑:
  (1)對方留在家中的存折及銀行卡,對這些材料進行復印或抄錄即可;
  (2)對方留在家中的銀行卡刷卡消費憑證;
  (3)對方的銀行存、取款憑證;
  (4)對方記錄在筆記本上的備忘銀行賬號。
  有的時候,可能只知道銀行賬號,但是不知道在哪個銀行及具體的儲蓄所開立的。此時,可根據銀行賬號向各銀行的客服咨詢熱線查詢。有聰明的人,還能猜到對方的銀行密碼,那么在電話中就能查詢到對方的銀行存款余額。可根據這些信息,決定是否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及明確要保全的金額。

  二、工資報酬查詢取證
  在離婚財產分割中,一方的工資報酬并不能直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依據,最主要的原因是,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以現有財產為基礎。因此,查詢對方的工資報酬往往是作為對方應承擔的撫養費的一個衡量標準。
  在查詢對方的工資收入信息時,要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1)現在大多數的單位都以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工資,而銀行工資賬戶內的資金往往會比單位對外出具的工資證明要多。因而,除了要求對方單位出具工資收人證明外,還應要求提供發放工資的銀行賬號;
  (2)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查詢工資收人時,可一并要求提供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發放情況;
  (3)對方的辭職經濟補償金(買斷工齡),與一般意義上的工資所得不同,與身份具有嚴格、密切的關系,屬子一方的個人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在正常情況下,可以請律師去調查,律師開具律師事務所的調查介紹信至單位查詢時,能夠得到對方的工資收人證明,但對于銀行工資賬號、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發放情況則會要求法院調取。所以,在查詢對方的工資收人情況時,不如直接向法院申請開具調查令或申請法院直接調取。有的時候,對方可能在短時間內變換了幾個不同的單位,則需要到這些單位一一調取。

  三、股票交易及資金賬戶信息查詢取證
  一般來說,股票賬戶內的資金由兩部分構成:
  (1)股票的當前市場價值。
  (2)股票資金賬戶內的余額。
  實踐中常出現爭議的是,由于股票的市場價值波動性較大,既可能增值,也可能出現貶損的情況,此時該以何種價格標準進行分割就需要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若協商不成,法院會取一個時間點(一定期限內的平均值)確定股票的價格,判由持有股票的一方支付一半的對價給另一方。
  對于股票交易信息的查詢,若能舉出具體的證券開戶公司最好,法院可依申請直接到該證券公司調取對方的開戶信息。若不能給出具體的證券開戶公司,則必須憑對方的身份證號至中國證券上海結算公司或中國證券深圳結算公司調查,但手續上會煩瑣得多。
  由于股票交易的特殊性,現如今的股票交易都會委托第三方銀行進行資金托管,即股票的資金均由第三方銀行轉入或轉出。為此,申請法院調查的內容亦有兩部分,一為股票交易對賬單;一為賬戶資金對賬單。

  四、公司股權信息查詢
  夫妻在公司中的股權情況,相較以上各類財產的查詢更為簡便一些,但在價值的評估上卻是最為困難的一類。在財務在處理上,守法經營、客觀作賬的公司實在少之又少。而經濟交往的便捷,仍有大量的“皮包公司”存在,這些公司每年的營業額大得驚人,利潤也是不菲,而每年的財務報表上則可能是虧損。而公司價值的模糊,以及《公司法》對股東權益的特殊保護(股東的股權轉讓只需經過股東會通過即可),給非公司股東一方的配偶維權帶來極大的困難。實踐中,建議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對對方的股權進行保全,以防止對方進行貌似合法的股權轉讓。
  公司股權信息的查詢,也可請專業的律師,律師憑執業證、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及當事人的委托代理合同可直接到工商部門查詢,查詢的內容涉及開業申請、公司章程、年檢報告,有法院的立案通知書,還可以查詢到企業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五、房產信息查詢
  房產情況是如今離婚爭議中最主要的財產分割內容。配偶在多數情況下知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有多少套住房,但仍有不少粗心的妻子,若家庭中購買有多套住房的時候,只知道小區名稱,具體在哪單元幾層幾號就不知道了,有的甚至只知道大致的方位。使得調查起來增添不少的麻煩。當然,也不排除有的配偶故意隱瞞房產的購置情況。
  實務中常遇到的問題,知道在具體的小區內,不知道具體的房間號,遇到這種情況建議請專業的律師幫忙調查,因為律師一般可憑律師調查介紹信根據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找物業公司查詢。物業公司常會配合。查詢到具體的位置后,再向當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房屋產權登記情況。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的所在地址并不一定是房屋產權登記證上的地址名稱,有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發現名稱不符,便不會提供查詢,即便產權人的名稱是一致的。為此,一定要向物業公司詢問清楚,產權登記證上的地址描述是怎樣的。遇有物業公司不予配合的,律師可向法院申請出具調查令或由法院直接調查對方在該小區購買房屋的具體地址。
  一般情況下,律師可憑調查介紹信向房屋管理部門提供了詳細的地址及產權人的名稱,能夠獲得產權登記查詢證明,依此就可主張房屋產權分割。如果是個人自己去調查,除非有關系,一般是不會查到的。

  六、保險信息查詢
  隨著經濟的發展,保險日益走人人們的生活。家庭中的保險一般涉及兩類,一為財產保險,一為人壽保險。此兩類保險,基于保險公司的不同,又有多種保險品種。
  在離婚爭議中,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在財產保險種類下,已交納的保險費及已獲得的保險金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在人壽保險種類下,只有已交納的保險費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而保險金,則因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應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對于對方保險信息的查詢,可根據保險費收據、保險合同、保單憑證、保險公司的家訪信息等獲知。一般來說,到具體的保險公司,憑當事人的具體身份信息可以查詢投保情況。而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及律師均無法直接到保險公司查詢,需要憑人民法院的調查令或人民法院直接至保險公司調查。保險公司會以復函或提供保險合同、繳費憑證的復印件等形式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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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家里有多少財產離婚財產怎么分?

我現在懷孕8個月想離婚,家里有多少財產不清楚,(可能20萬左右)房子是住農村他爸爸媽媽的老房子,和他媽媽一起住,結婚一年,如果現在離婚財產怎么分?如果孩子生了在離婚又應該怎么分(孩子給他)

最高復人民制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認為在法庭審理中應當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解決,其余各項還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時的依據,具體包括: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遺囑或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建議委托律起訴離婚并申請法院進行調查。先調查核實財產,起訴同時做好財產保全,能最大限度的保護自己的利益。
婚前財產還是各歸各方,婚后的雙方收入,如工資、資金等收入才是各半。不知道就要去調查,如果離婚的當時沒發現,而對方也沒有刻意隱瞞的話,那么是不可以就這個未分配的財產再要求重新分配的。所以一定要調查清楚。
離婚財產包括: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5)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看是否是贈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贈與的話,在財產轉移前是可以撤消的。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分割時,原則上應均分,但法官會從照顧婦婦兒童的利益等方面綜合考慮,酌情予以照顧。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內容,”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后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于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后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對方的出軌問題,是需要有證據支撐的,如果掌握了證據,在財產分割時對你有利且可以根據《婚姻法》第46條之規定向對方提起損害賠償。
孩子分給你,財產幾乎不分但會適當照顧女方利益
1.婚后財產一人一半

2.剛出生的寶寶一般判給母親

3.爸爸承擔撫養費

4.忠告:既然已經有寶寶,夫妻倆應該協商一下,孩子還要承受單親的家庭,
有什么問題大家坐下來協商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夫妻書面約內定婚姻關系存續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不知道對方的財產有多少怎么辦

離婚分為兩種形式離婚。一種是雙方協商一致,簽訂《離婚協議》,到民政部門專辦理離婚手續。屬這個時候,是雙方的意思自治,都是雙方意見的表達,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因為《離婚協議》是兩個平等主體間簽訂的,所以雙方當事人都沒有權利去查對方的名下的財產狀況。哪怕轉移了,也可能無從得知。另一種形式是當兩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以致于無法簽訂《離婚協議》,雙方沒有辦法一起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這時候可能會涉及到訴訟離婚,進入訴訟程序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如果你委托的有律師,律師可以查對方名下的車輛信息及房屋信息。但是對于對方銀行卡里到底有多少錢,律師無法查詢,需要法院再受理你的財產保全申請后,由執行法官查詢。

離婚時不知道對方有多少財產,但是要掌握對方財產線索,可以把這些財產線索提交給法院,法院會依法調取對方財產信息。

只能自己想辦法通過各種關系,收集證據,取得證據。
離婚的時候一般需要就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和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問題做出約定,但是很多時候一方為了能夠在離婚時多分財產,往往在離婚前就把財產隱匿、轉移起來。甚至不知道對方到底有哪些收入,那么這時候就不知道到底怎么分割財產,這時候應怎么辦呢?接下來由華律網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可以申請起訴,讓法院去調查對方的收入情況。

離婚時怎么應對對方隱匿財產
一、不動產隱匿或轉移的方式以及處理對策
1、瞞天過海,私自隱匿擁有不動產的信息。
常見方式:當事人一是月薪在五千元以上的白領,較為豐裕的收入,決定了很多當事人的不動產不止一處。有些頗有心計的當事人,在面臨離婚之前,就已經私下購買了另處不動產,而另一方卻不得而知。在離婚時,購房者絕口不提另有房產的事,該房產自然也不在共同財產分割之列。
處理對策:由于購房手續和周期較長,在夫妻平時相處時,難免購房者可能會泄露一些購房方面的痕跡,因此,如果一方的行為詭秘或異常導致另一方懷疑另有房產,另一方應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證或存款往來記錄,看有沒有一段時間的大額支付,以及向房產公司匯款的記錄等等。如果一方行為不露聲色,沒有蛛絲馬跡可查,就要采用推理的方式來確定一方是否購買了房產。比如:假設一方購買了他處房產,根據另一方的了解,一方購房的目的在于何處?如果有可能會給情人居住,就可以設法調查情人住處,查到門牌號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該套房屋的產權情況。如果可能會給親屬使用,就可以先確定排查范圍,然后再一個個排除。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私自購房后,空關的可能性不大,即使以上調查全部落空,還要密切注意一方是否與房地產中介公司往來,也就是說,可能存在出租的可能。
處理成本:一般情況下,靠另一方當事人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很難完成以上調查事宜,因此,聘請有專業經驗的律師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就顯得尤為重要。當然,會另有一筆不菲的支出,但上海不動產最少也價值幾十萬元,相對可能得到的收入,支出和投入、風險和獲益比就不用多述了。
2、移花接木,私自將產權交易過戶到他人名下。
常見方式:如果不動產產權是夫妻二人的名子,此種隱匿財產的行為,在上海是不可能行得通的,必須要共有人一致同意,房地產交易中心才給辦理過戶手續。但對于產權證上只有一方一人名子,卻不能排除一方將房產擅自過戶到他人名下、套取、轉移現金的可能。
采用這種方式隱匿轉移財產,并不是一種很高明的處理方式。因為對于交易過程及交易對象,整個線索流程在房地產交易中心一查即知。但一方仍采用的目的,在于套取現金后,找消耗的理由進行脫身,不能不說,這是一種雖然笨拙、但仍然有效的轉移方式。
處理對策:一般來說,另一方在離婚時,會發現一方擅自過戶的事實。因此,應該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交易的時間以及交易的對象。確定交易時間,是為了收集證據和停息抗辯一方可能提出賣房款已消耗殆盡的事由。確定交易對象,是要看交易的下家是否具有惡意,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交易的產權為共同財產的事實。
3、金蟬脫殼,以他人名義購買房產。
常見方式: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他人的名義購買房產,但卻是實際房產的擁有者。等到離婚之后,再將該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此種方式最為“高超”,成本也較大,因為多要支付交易契稅。一般適用于夫妻感情長期不和,離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較為豐厚的情況。
處理方式:突破口在以下幾點:
第一、所謂產權人有無泄露真相的可能。因為房產價值巨大,一般當事人不會將該房產以一般朋友的名義購買,而最常見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義購買。因此,如果一方并不寬裕的父母或兄妹擁有巨值的房產,就有可能存在這種情況。根據不同的人制訂不同的調查對策及方式,就有可能會有所收獲。
第二、從交易時間,摸查出資線索。根據購房付款的時間,回憶一方在此期間財務上有無重大支出或異常,有條件的,還要查詢一方銀行存折上的資金流向,在確有把握的情況下,查詢打入房地產公司購房款的銀行出處,也有可能獲得柳暗花明的收獲。
4、以逸待勞,婚前雙方出資購房記在一人名下。
常見方式:由于不愿意失去購房機會,在還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況下,雙方出資購房,但在辦理購房手續時,“精明”的一方,以“貸款不便”、“沒有領結婚證就不能共有房屋”等為借口,將房產辦在自己一下名下,而等到面臨離婚時,卻矢口否認共同出資的事實,任憑另一方痛心和淚流,笑將全部房產權利收納,甚至借助于法院之手,達到上述目的。
處理方式:第一,注意查詢出資匯款銀行記錄,或信用卡刷卡記錄,以證明有出資事實;第二,婚前購房出資切記,要將自己名子寫入產證,或與另一方達成出資協議。
二、銀行存款、股票轉移、隱匿處理及對策
(一)常見的銀行存款隱匿及調查問題。
1、瞞天過海,隱匿存款事實,或隱匿存款賬戶。常見方式:將平時積蓄或工資卡上的資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銀行帳戶中。離婚時,將所剩寥寥無幾的工資卡交至法院質證,并聲稱其余錢款已用于家庭生活開支。處理方式: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六家部門才有權利查詢銀行儲蓄,當事人以及律師都無權查詢銀行存款。因此,對于隱匿存款的解決,相對較為復雜,難度也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時生活時,應注意收集對方取款的憑條,注意掌握對方儲蓄的信息,特別對于開戶銀行以及資金賬號。從法院審判實踐來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開戶行和賬號的前提下,申請法院查詢,一般不會存在問題。
(2)僅知道開戶行,不知道賬號,查詢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請以及查詢力度不能保證,如果法院不配合,只得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3)即不知道銀行賬號又不知道開戶行,法院無法調查。
2、偷梁換柱,將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后人間蒸發。常見方式: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關儲蓄信息的情況下,擅自將存款以現金取出,(以銀行轉賬方式取會留有流向痕跡),口頭上聲稱該款已用于生活日常開支,實際另存銀行或以他人名義另存銀行。
處理方式: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調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賬戶的申請的,在一方聲稱取的錢全部用于生活開支進行辯駁時,可考慮:
第一、存款取出的時間,時間長短決定了消耗數額,以及取款的動機。
第二、存款取出的數額,巨額的存款不會在短時間內消耗殆盡。
第三、一方平時正常的生活開支及相關證據,用于反駁和抗辯。
第四、其他相關事實以及證據的收集整理。
例如,近期家庭開支情況以及另一方資金流金情況。一般而言,法院處理財產,是以現實存在而不是理論存在的數額為準。不能證明現存財產額度,只從理論上推斷財產數目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有些當事人說:“他一個月一萬多塊錢工資,平時最多花三千,每月還余有七千,二年下來,還應該剩有至少十萬多”;再如:“他工資雖然一個月只有二千塊,但單位有年終效益獎,可能有十幾萬,至少也有幾萬”。這些猜測推測的論據,法院是很難支持的。但是,法院也不會輕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耗完畢”的說法,對于“合理”資金流向解釋,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大。但如果一大筆錢款,短時間內“丟失”了、“吃光、喝光”了,“賭博輸掉”了,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是不會太大的。
(二)常見股市資金轉移問題及防范。
常見方式:上海是中國僅有的二大交易所所在地之一,資金投入股市現象十分普遍,因此,股市資金轉移隱匿,也是常見問題。比如:
1、隱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給另一方炒股的股東代碼或資金號,或證券公司。
2、將股市內的股票拋售后,套取現金,取出后轉移、隱匿。由于必須借助由銀行開戶炒股,因此,股票資金轉移隱匿與銀行存款的轉移隱匿有相通之處,在于不再贅述。但提醒當事人的是,股市信息的查詢較銀行存款相對寬松,在上海,只要憑法院調查令即可到相關證券管理、經營機構查詢,因此,隱匿得呈的可能性不大。此外,只要打出資金對賬單,便可看出一方資金數額流量。
三、公司、企業股份轉移隱匿的方式及對策
相當一部分當事人家里有一家甚至幾家公司、企業。在離婚時,對于這些公司、企業財產份額的分割,也是離婚談判以及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的焦點。因為公司、企業股東名冊在工商登記處可以查詢,隱匿財產的手段僅限于以他人名義入股,自己作隱名股東。而對于公司、企業的財產分割,主要問題在于公司財務不規范或“兩本賬”帶來賬目不實的問題,即便是由法院進行資產審計,往往的結果也是“價值高、評估低”。由于公司企業財產處理較為復雜,由于篇幅所限,這里不再細述。
四、其他家庭動產的轉移隱匿問題及對策
常見方式:調虎離山,轉移夫妻共有財產。因為處于“冷戰”或“交火”期,面臨離婚困擾的雙方很難象正常夫妻一樣在家里相處。因此,有30%以上的夫妻一方選擇了分居,即使由于條件限制仍在一室“留守”,但“家”的概念也只是一個“旅館”,或成為了一個發泄憤怒的地方。當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序,一方會趁另一方不備時,將家里值錢的東西,諸如冰箱、電視等大件消費品轉移到“娘家”或他處,或矢口否認有某些共有財產。
處理策略:第一、注意收集和保管家具、電器的購買發票第二、如果預感另一方可能存在轉移隱匿的可能,請二位朋友到家里,用攝像機將家電拍攝后,請朋友作證詞,在家庭財產清單上簽字。第三、發現家電被轉移后,立即報警,加強法院采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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