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搞清楚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清楚什么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內妻共同債務是容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而夫妻之間婚前欠款,是在婚前就已經形成 ,婚后仍應當償還,不因形成夫妻關系而直接混同。夫妻雙方在婚前產生的債權債關系,并不因為雙方形成婚姻關系而終止,在現實生活中,每個人在結婚之前都會有個人的私生活在這中間還包括了各自的債務,由于債務是在這之前就已經形成的,所以在婚后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不用夫妻共同承擔,而是由債務人個人承擔。
法律依據: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一般而言,婚前個人債務應當由債務人一方承擔清償責任,因此專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屬能在債務人結婚后向其配偶主張。但婚前個人債務由債務方承擔清償責任,是與一方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相對應的。如果夫妻一方將婚前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這時,一方婚前債務性質也因財產性質的變化而轉變為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以下簡稱《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此時債權人是有權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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