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2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據此提出離婚。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非法同居一般是不會被處罰的。但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與第三人發生專非法同居行為,在民事方屬面,無過錯方可提起離婚訴訟并索要離婚損害賠償金;在刑事方面,與第三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構成重婚罪,可處以兩年以下的刑事處罰。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不道德的行為,是違反《婚姻法》的行為。其直接后果是敗壞社會風尚,導致婚姻關系破裂,嚴重的還會導致其他更惡劣的后果。《婚姻法》共有三處出現“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規定,第一處是《婚姻法》第三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從保障婚姻原則的貫徹提出的禁止性規定;第二處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準予離婚的理由“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是從保護合法婚姻關系,促進社會穩定的要求提出的;第三處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婚姻損害賠償“因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是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懲罰,是從保護對因此而離婚的無過錯方合法權益提出的。另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還有可能構成重婚罪,受到刑事處罰。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截至2019年12月,非法同居不會處罰,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規定:
第十條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第十一條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第十二條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參考資料來源:宜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截至2019年12月,已婚非法同居屬于道德范疇,不會進行法律處罰,但因此導致回離婚的,無過答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規定: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規定:
第七條 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系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第9條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參考資料來源:宜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不道德的行為,是違反《婚姻法》的行為。其直接后果是敗壞社會風尚,導致婚姻關系破裂,嚴重的還會導致其他更惡劣的后果。《婚姻法》共有三處出現“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規定,第一處是《婚姻法》第三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從保障婚姻原則的貫徹提出的禁止性規定;第二處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準予離婚的理由“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是從保護合法婚姻關系,促進社會穩定的要求提出的;第三處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婚姻損害賠償“因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是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懲罰,是從保護對因此而離婚的無過錯方合法權益提出的。另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還有可能構成重婚罪,受到刑事處罰。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非法同居一般是不會被處罰的。但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與第三人版發生非法同權居行為,在民事方面,無過錯方可提起離婚訴訟并索要離婚損害賠償金;在刑事方面,與第三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構成重婚罪,可處以兩年以下的刑事處罰。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