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款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版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權: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 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余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一方具有人身性 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所以工傷賠償不屬于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回①一方的婚前財產;②一方因答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因此,因工傷獲得的工傷賠償金是身體意外傷殘而獲得的賠償費,具有一定的人身專屬性和依附性,應歸傷殘者本人所有,也就是說,工傷賠償金是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工傷賠償款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回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答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勞動者在為單位勞動時受到身體傷害,認定為工傷的,單位會給予一定的賠償金,稱為工傷賠償金。雖然法律并沒有明確工傷賠償金為個人財產,但從性質上講,工傷賠償金也是當事人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費用,因此在實踐中法院不會認定其為夫妻共同財產。--上海慧博律師事務所,如果有問題可以聯系我,謝謝!
我的傷殘賠償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通常復情況下,一方因身體制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殘疾賠償金屬于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故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有不同的意見認為,殘疾賠償金系賠償勞動能力本身的喪失,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收入的減少,殘疾賠償金具有填補該損失的作用,故部分應屬夫妻共同財產。首先,殘疾賠償金的理論依據,學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一是所得喪失說。此種觀點認為,它是賠償受害人本來可以依法獲得的收入的喪失。二是勞動能力喪失說。此種觀點認為,它是賠償勞動能力本身的喪失。三是生活來源喪失說。此種觀點認為,它是賠償受害人的生活補助費,使其生活來源能夠恢復。其次,配偶一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勞動能力喪失,就必然會導致收入的減少,換句話說,就是應當有的收入沒有收入。殘疾賠償金既然是勞動能力喪失的賠償,系對因勞動能力喪失而導致收入減少的填補,因此,換一個角度看,實際上也就是一方勞動的收入,只不過該收入是以賠償的方式出現,故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殘疾賠償金可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及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均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引可見,因身體意外傷殘而獲得的賠償費,具有一定的人身專屬性和依附性,應歸傷殘者本人所有。
所以傷殘賠償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專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屬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你的傷殘賠償是你的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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