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對房產保全?
有訴中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2種。
一、訴訟中財產保全
1.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概念
訴訟中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決之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執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民事案件從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決需要經過幾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法院判決生效后,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又需要一段時間。在這一過程中,如果債務人隱匿、轉移或者揮霍爭議中的財產或者以后用于執行的財產而得不到制止,不僅會激化當事人雙方的矛盾,而且可能會使生效的判決不能得到執行。有些爭執標的物,如水果、水產品等,容易腐爛變質,必須及時處理,保存價款,以減少當事人的損失。
2.訴訟中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
采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需要對爭議的財產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第二,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為或者可能采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第三,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第四,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在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在發生訴訟中財產保全錯誤給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中得到賠償。
二、訴前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緊急情況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利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因此法律賦予利害關系人在起訴前有權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訴前財產保全屬于應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護利害關系人不致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例如,雙方當事人簽訂購銷合同,需方按約定給付供方150萬元的預付款,事后發現供方有欺詐行為,根本沒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貨款有被轉移的可能,如不及時采取強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將產生難以彌補的損失。由于從債權人起訴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時間,法律就有必要賦予利害關系人在情況緊急時,請求法院及時保全可能被轉移的財產的權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3條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1.需要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都必須交納保全費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執行。
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即利害關系人必須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提起訴訟,使與被保全的財產的有關爭議能夠通過審判得到解決。如果利害關系人未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中財產保全的區別是:
1.申請的主體不同。訴前財產保全是在起訴前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中財產保全是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申請財產保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由申請人提出申請,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法院不得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
2.申請財產保全的時間不同。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在案件受理后、判決生效前提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必須在起訴前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3.對申請人是否提供擔保的要求不同。訴訟中財產保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沒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可以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的,有關的利害關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怎樣申請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轉移、隱匿、變賣財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后能得到順利執行。
財產保全的提起
1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2對當事沒有提出申請的,但爭議的財產可能有毀損、滅失或其他危險的,法院可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
3在起訴前,只能由當事人提出保全申請,且必須提供擔保。法院不能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
4其他適當的保全措施。
END
財產保全的措施
1查封。
一般是對不動產或權利實施的就地封禁措施,不允許任何人對財產狀態作出改變。如查封房產,查封銀行賬戶、投資賬戶等。
2扣押。
一般是對動產及權利憑證采取的提取、扣留措施,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進行控制管理。如扣押涉案的設備、貴重物品、房屋產權證等。
3凍結。
一般是對銀行賬戶及其他財產權利作出的暫時停止交易的措施。如凍結銀行存款賬戶、凍結股票、基金賬戶等。
END
財產保全的擔保及法律后果
依當事人的申請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果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法院應當駁回其保全申請。
2
如果申請人敗訴了,申請人應當賠償因財產保全所造成的損失。
3
如當事人錯誤地申請財產保全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也要負賠償責任。如錯誤地申請保全了案外人的財產等情況。
http://jingyan.baidu.com/article/bad08e1eb675b309c85121f2.html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對債務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留等強制措施,防止財產處分、轉移滅失導致無法執行的法律措施。
二手房糾紛中怎么申請財產保全
第一項:一定找好財產線索。(財產所在地、性質、限額;凍結銀行存款不僅需要版提供權賬號,還需要提供開戶行及其所在地;)針對房屋保全,需要明確房屋所在地、房屋權限等。
第二項:準備擔保物。可以是自己的房產,也可以找第三方擔保,比如擔保公司、保險公司出具保函。
第三項:訴前財產保全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1)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法院與案件的管轄不同。此時本來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可能因為有采取財產保全的管轄權并實際采取了財產保全而取得了管轄權,此系特殊規定。(2)申請人起訴也并非只能向采取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提起,而是有選擇權。(3)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內經濟糾紛案件中,如受訴人民法院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不能因對非爭議標的物或者對爭議標的物非主要部分采取訴前保全措施而取得該案件的管轄權。這是對因訴前財產保全而取得管轄權的限制。(4)當事人申請財產訴前保全后沒有在法定的期間(30日)起訴,因而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引起訴訟的,由采取該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項:訴中財產保全向受訴人民法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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