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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種情況認定為家庭成員共有財產

首頁 > 財產房產2021-03-16 14:02:31

關于繼承法中共有財產的問題!~

繼承法中誰和誰的財產可以成為共有財產?rn父親建房時兒子為其提供了部分建房款,那么房子是否是父親和兒子的共有財產?
一般的共同財產大多是指夫妻有共同財產;向父親建房這樣的情況,一般會以房產回登記上的名字為準答認定房產的所有人。即如果房產上寫了父親和兒子,那么房產就是父親和兒子共有。

不知道你是不是要問這個意思,希望能幫上忙。
夫妻共有財產是夫妻在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是家庭成員中,共有財產的一種專類型。屬

而家庭共有財產是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蛘哒f是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財產。包括共同的勞動所得或以家庭的名義的受贈,或者共同投資的資本之利潤、孳息,以及在此基礎上購置和積累的財產等。
父親建房時兒子為其提供了部分建房款,房子是否是父親和兒子的共有財產,一般要看房產上有沒有寫了父親和兒子名字,以房產登記上的名字為準認定房產的所有人。個人認為,按照共有概念和特征,綜合對購置時間、家庭成員的貢獻、明確的約定等因素,也可以認定為共有財產。

共同共有的幾種情形?

共同共有的發生,可以基于權利主體的一定的人身關系,如夫妻關系、家內庭關系容和共同繼承關系。共同共有的類型主要有三種。
(一)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是一種人身關系。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約定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家庭共有財產  家庭成員相互之間,也是人身關系,是一定范圍內的親屬關系。不能把親屬關系都當成家庭關系。如張某與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單獨居住。張某的家庭成員就只有3個人,而不是5個人。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的財產。其中比較典型的是基于農村共同生產生活而產生幾代同堂的現象,其共同居住人對家庭財產是共同共有。
(三)共同繼承的財產  共同繼承的財產,在繼承開始以后,遺產分割之前,數人(相互之間是親屬,是同一順序繼承人)對遺產享有共有權的財產。一般認為,這種共有是共同共有。
另外,除了以上三種因婚姻家庭關系產生的共同共有外,現代法律認為基于合伙關系產生的合伙共有財產的性質,無論是合伙投資還是合伙積累,無論是營利性合伙的財產還是非營利性合伙的財產,都是共同共有財產,在該財產之上構成的關系,是共同共有關系。

已確權的房產能認定為家庭共有財產嗎

1973年分家,甲分得一間大屋。余下房屋父母及乙共同居住,父母口頭贈與給內乙。1991年農村房屋辦理容產權證,父母及乙居住的房屋全部辦了乙的名字。登記資料上有家庭成員欄,上有父母名字。1998年父亡,2005年母亡,沒有任何人提出過該房不是乙的。2009年房屋拆遷。甲及其他兄妹提出該房是乙與父母共有財產,其中有部分是遺產,要求繼承。現已將乙告上法庭。
登記資料上有房屋來源欄,寫的是土改分房。幾間房只有一欄?,F在法官認定該房是共有財產。理由是:乙舉不出證據證明是贈與的;登記時房屋來源欄寫的是土改分房而不是贈與。我認為法官審理此案帶有傾向性:居然當庭就表態了;同時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也不對。乙有房產證,就已說明房子是乙的,甲說是遺產,應由甲來證明房子不是乙的吧?口頭贈與這么多年了,父母都死了,辦證已辦了這么多年,誰還想到會有這么個官司,還把已經屬于自已十多年的房產來源證據保留?房產證不是最大的證據么?此證沒有撤銷以前,誰都不能侵犯乙的權利吧?至于登記資料上的來源一欄,本身土改分房乙就參與了的,填寫資料的人就只填了這個,本身所有房子就一欄。

共同共有中家庭關系的認定是如何的

共同共有中家庭關系的認定是如何的
共同共有財產一般是出現在家庭中的,家庭成員共同擁有家庭中的財產,由于這種特殊的情況,往往會造成家庭成員關系緊張。那么共同共有中家庭關系的認定是如何的?下面由通過案例為各位讀者進行解答。
【案情】
1997年4月,方某的丈夫因病去世,其子胡某由方某獨自撫養成人。2004年5月,胡某搬進縣城租房開小吃部,方某幫助料理家務,將農村的房屋財產變賣,獲得房款1.5萬元。2007年3月,隨著家庭經濟情況的好轉,方某和胡某商量,以胡某的名義購置一套二室一廳的商品房,房屋購價為6.5萬元。其中,胡某出資5.5萬元,方某到娘家借款1萬元(由胡某清償)。老家房款1.5萬元已全部用于交納房屋的租金及其他生活開支。2008年正月,胡某結婚后,方某因家務瑣事與胡某夫婦無法共同生活在一起,因此,方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家析產。
【分歧意見】
處理本案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進縣城后,方某沒有任何經濟收入,靠兒子贍養。購房時,方某沒有拿出分文,購房款6.5萬元全部由胡某一人負擔。因此,房屋歸胡某一人所有。
第二種意見認為,房屋應由陳某、錢某共同共有。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是:我國《民法通則》第75條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第78條規定: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力,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力,承擔義務。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對同一物平等的享有所有權。各個共有人對共有物共同、平等的享有所有權,沒有份額的區分。只有在共有關系終止后,才能確定各共有人的份額。家庭成員共同共有有兩種形式,即夫妻式共同共有和家庭式共同共有。
一、房屋是家庭關系存續期間所購、共同共有以共同關系為前提。家庭關系屬于共同關系。“家庭”是一個特殊的社會組織,是具有一定血緣關系的人的整體,相互之間有法定的權利義務。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出現,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財產應屬共有。方某和胡某一直生活在一起,同時按照有關規定,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關系不明確的,視為共同共有關系。因此,所購房屋屬共有財產。
二、胡某登記產權并不能說明房屋產權由胡某一人獨占。方某和胡某在共同生活期間購置房產,房產證上填寫的購房人是經方某和胡某協商后才確定的,應視為胡某代表共有人登記產權,其產權歸家庭成員共有。
三、有共同勞動的事實。胡某開小吃部是一種勞動形式,方某料理家務也是一種勞動形式,方某的勞動雖然沒有以貨幣的形式表現出來,但同樣對家庭的正常運轉發揮作用,即創造價值,只是家庭內部的分工不同。
四、所購房屋與變賣老家房屋有密切關系。老家房屋的變賣房款,全部用于房屋租賃期間的租金及家庭日常開支。這對于胡某的經濟積累有著必然聯系。
《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逗贤ā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力和義務。在本案中,母子共同生活多年,搬入縣城后變賣老家房屋的所得款項用于房屋租賃期間的租金及家庭日常開支。雖然方某在家里料理家務,沒有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但也創造著價值。方某和胡某有共同勞動的事實,對共有房屋的形成都有貢獻,因此,所取得的房屋產權應當歸雙方共同共有。

什么是家庭共有財產?應如何認定?

換言之,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財產。一個家庭是否存在家庭共有財產,取決于兩個條件:一是有無共同的生產經營活動;二是家庭不是僅僅由一對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組成。 家庭共有財產具有以下特點:(1)家庭共有財產的形成,以家庭成員間的家庭共同生活關系的存續為前提,一旦家庭共同生活條件消滅,家庭共有財產也因此失去其存在的基礎而隨之消滅。(2)家庭共有財產只能產生于具有特殊的人身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即只有在具備某種特殊的身份關系的家庭成員間,才可能形成家庭共有財產的關系。(3)家庭共有財產由家庭成員共享所有權,由家庭成員共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4)家庭共有財產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員在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勞動收入,家庭成員交給家庭的財產、家庭成員受贈的財產,以及在此基礎上購置和積累起來的財產等。(5)家庭共有財產是以維持家庭成員共同的生活或生產為目的的財產。如果某個家庭成員以其勞動收入購買個人需要的物品,則一般不視為家庭共有財產。對于家庭共有財產,各家庭成員都享有平等的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家庭成員間另有約定的以外,對于家庭共有財產的使用,處分或分割應取得全體家庭成員的同意,任何家庭成員都不得隨意處分。 現代社會家庭可表現為不同的經濟組織形式,故家庭財產的種類、范圍、價值等呈現出復雜多樣的特征。在對家庭共有財產糾紛進行處理時,應遵循以下標準:(1)根據財產所有權取得的法律事實的不同以及財產所有權人數量等因素的不同,嚴格地把家庭共有財產與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成員所取得的個人財產區別開來。對非財產所有人的家庭成員對其他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而主張權利的任何請求,均不予支持。(2)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若有人未經其他家庭成員共有人同意而私自處分家庭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其處分行為無效。(3)當家庭對家庭共有財產的性質發生了爭議時,對凡不能證明是按份共有的均推定為共同共有,并按共同共有的有關原則對該項家庭共有財產進行處理。(4)嚴格區別父母子女給付的贍養費積累購置的財產與父母子女共同投資購置的財產的所有權的權屬。子女向父母給付的贍養費是其應盡的法定義務。父母將該贍養費積蓄起來而購置的財產的所有權當然屬于父母,對這些財產子女沒有所有權。(5)嚴格區分家庭成員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行為與家庭成員之間的贈與行為。前者是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為,需家庭成員共同為之;后者是家庭成員對個人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為,無須征得其他家庭成員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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