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明當事人(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系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系證明書、戶口簿以及身份證。
(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委會、居委會或公安機關的證明。
2、證明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鑒定,提出證人。
(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3、證明由一方撫養子女為宜的證據
(1)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
(2)如涉及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隨父或跟母生活的相關證據。
4、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銀行帳號。
(3)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一、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系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系證明書、戶口簿以及身回份證。二、證明婚姻關系破裂答的證據。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鑒定,提供證人。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三、證明由一方撫養子女為宜的證據。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2、如涉及8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愿意跟隨父親或跟母親生活的相關證據。四、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證據。比如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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