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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財產被第三人占有,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查封

首頁 > 財產房產2021-03-31 06:15:33

對于被執行人的哪些財產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被執行人財產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如下:

1.《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九十四條第一、二款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第一款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第二百二十條第一款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但對其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凍結、劃撥,并可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采取執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營業場所。
第三十九條查封、扣押財產的價值應當與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價值相當。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十七條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t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實踐指導]
強制執行措施指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依法采取強制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方法和手段。查封、扣押、凍結是民事強制執行措施中的一種重要措施,查封、扣押和凍結是關于金錢請求權的執行案件中首先要采取的執行措施。所謂查封,是指執行機關為達執行目的,限制或強行剝奪債務人對其特定財產的處分權而采取的一種執行措施。查封是執行程序中首先采取的一種強制執行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把被執行人的財產移至另外的場所加以扣留,不準被執行人占有、使用和處分。凍結,是指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不準被執行人在一定期限內提取或轉移其將被執行的存款。同時在財產保全中也有查封、扣押、凍結的措施和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以下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和凍結:
1.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查封;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查封。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3.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5.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6.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9.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不得查封其營業場所;
10.生活必需居住房法院可查封但不得拍賣。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司法解釋同時規定,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 11.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第三人的共有財產,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 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12.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從物和天然孳息。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該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查封土地使用權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權分屬被執行人與他人的除外。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的登記機關不是同一機關的,應當分別辦理查封登記。
以下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內、家具、炊具、餐具容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3)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5)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6)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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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哪些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您好,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公民以下財產不能用于執行和查封。

一、《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九十四條第一、二款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第一款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第二百二十條第一款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但對其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凍結、劃撥,并可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采取執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營業場所。
第三十九條查封、扣押財產的價值應當與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價值相當。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十七條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您好,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公民以下財產不能用于執行和查封。
一、《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九十四條第一、二款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第一款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第二百二十條第一款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但對其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凍結、劃撥,并可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采取執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營業場所。
第三十九條查封、扣押財產的價值應當與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價值相當。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十七條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被執行人財產被第三人占有,人民法院是否可

如果第三人不提出合理執行異議的話 也是不能抗拒法院執行的

人民法院能否查封第三人財產

~對于第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對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該財產被指定給第三人繼續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將其交付給被執行人。
~對第三人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可以繼續占有和使用該財產,但不得將其交付給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財產被第三人占有,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如果第三人是非法占有,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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