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屋不能買賣?
你知道嗎? 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將其合法擁有的房屋以一定的價格轉移給他人的行為。購房者進入房地產市場后,并不是對所有的房屋都可以進行購買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規定某些房屋的買賣是要受到限制的,包括: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用于投資開發的房屋建設工程,如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其商品房是不能買賣的。嚴格限制房地產開發商通過炒賣地皮而牟取暴利,以保障房地產商開發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了房地產權利的房屋不能買賣。通過查封房屋,責令拆除違章建筑,有限制地禁止交易形成,依法裁定、決定限制房地產權利。 3.在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共有房屋不得出賣。共有房屋是指房屋的所有權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人所共有的房屋。 4.權屬有爭議的房屋不能出賣。買賣權屬有爭議的房屋,由于權屬不明,可能會影響交易的合法性。因此,在權屬爭議解決之前,該房屋不得買賣。 5.對未經依法登記領取房屋權屬證書的房屋不能買賣。未履行權屬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利人的權利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出賣房屋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在某些地區還規定,違法或違章建筑,教學建筑、寺廟、庵堂等宗教建筑,著名建筑物或文物古跡等需加以保護的房屋,國家征用或己確定為拆遷范圍的房屋不得買賣。另外,對購買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房屋以及單位購買城市私房的行為也有一定的限制。 總之,購房者在購房時一定要對所購房屋涉及的各方面的情況進行全面調查,不要輕信某些推銷員和廣告的片面宣傳。若確實拿不準,可聘請專家或專業機構提供幫助。 (轉載聲明:此文是互聯網轉載內容,本文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本站只進行轉載發布。文章消息內容還應有作者自行證實其準確性、真實性,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編輯: 德德 )
不是自己擁有房產證的房屋不能買賣。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根據國家的規定,下列情況中的房屋買賣將被受到限制回:
1.違法或違章建答筑。
2.房屋產權有糾紛或產權未明確。
3.著名建筑或文物古跡等需加以保護的房屋。
4.教堂、寺堂、庵堂等宗教建筑。、
5.由于國家建設需要,征用或已確定為拆遷范圍內的房屋。
6.單位不得擅自購買城市私。
7.買賣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廉價購買或建造的房屋要受一定限制。
棺材
現行法律對房屋買賣的一些問題
十多年前(我五六歲的時候)父母在老家買了一處房屋,鄉下沒有產權證的那種,只有一個買賣協議,在當地派出所有記錄,也花錢做了公證的(是否正規公證不詳),買賣協議上有見證人等簽名。父親去世了,母親改嫁我隨母親戶口遷出很多年了(現在我22歲),房屋由家里小叔和奶奶居住,一直沒過問這個事,父親家的兄弟姐妹對我和我媽也視同陌路,現在看小叔有想要占有這個房屋而不給任何報酬的意思。rn請問:1、這種情況房屋是否還屬于我們(我和我媽)的?rn 2、對這個房屋我們能不能轉賣?rn 3、如果房屋被政府統一拆除我們是否能得到賠償?rn 4、如果以上都是不能,那么我們是否可以將房屋拆除?如果小叔拒不搬出我能不能強行拆除?需要注意什么?比如損壞小叔的家用器具是否要賠償?拆除是否需要知會當地政府部門等等。rn 以上問題幫朋友咨詢的,請懂法律的老師給出有依據的回答,不懂的請不要胡亂復制粘貼不切實際的答案,謝謝!在房屋買賣過程中,由于信息不對等、供需關系不同等原因,買房人似乎一直處于弱勢地位,因此要保護自己的權利就必須了解買房中常見的法律問題。下面小編結合實踐經驗將這些問題進行了整理,一起來看看吧。
一、房屋買賣時,該房屋所占范圍的土地使用權是否隨之轉移?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2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在房屋買賣時,該房屋所占范圍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轉移,這就是所謂的“地隨房走”。
房屋買賣雙方簽訂購房合同后,買賣雙方應到房屋所在的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手續,之后房屋買賣雙方憑借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和相關證件,到同級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管理部門核實以后,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土地使用權證書,至此,土地使用權隨著房屋買賣發生變更。
二、房屋買賣雙方已經辦完過戶手續,這時雙方還能解除合同嗎?
我國《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由此可見,只要當事人雙方協商好了,達成一致的意見,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即使房屋已經過戶。
三、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一方以未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為由主張合同無效,能否成立?
我國《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由此可見,對于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來說,雙方只要簽訂了合同,是否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不影響合同的效力。除非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生效的時間或其他條款,否則,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所以,不能因未辦理變更登記,而主張合同無效。
四、房屋買賣中,買受人遲延交付購房款,出賣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由此可見,房屋的買受人遲延交付房款的,出賣人可以先予催告,要求其履行合同,支付購房款,如果買受人在催告后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那么,出賣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此外,解除權有一定的行使期限。
五、租賃房屋被賣,租房人有權繼續居住嗎?
我國《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由此可見,租賃房屋被賣,租房人有權繼續居住。
六、什么是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指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則意見》規定應提前三個月通知)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出賣人沒有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第一,在房屋承租的場合,其他承租人沒有這一權利。
第二,承租人開出的條件和其他人開出的條件相同。
你手里如果有當年的協議可以要求他們搬離,當然他們也住這么多年肯定是專不會輕易搬走的,你只有屬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此事,首先你要提供證據在法律上承認房屋是應該屬于你的然后才能通過法律程序讓他們歸還屬于你的房屋。
1、房子是你父母的,你父親去世,你母親和你可以繼承,那么有權流轉的;
2、房屋拆遷應當得到補償;
3、如果要拆除,與你小叔發生糾紛,最好找相關部門協調解決。
網上亂七八糟的回答都不可信,就算是掛著專業律師的名號,一定要咨詢當地專業的律師,這種房產權爭議一定要咨詢現實中專業律師。
花錢找律師解決!
二手房買賣的法律規定 哪些房子不能買
二手房買賣的法律規定 哪些房子不能買近幾年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選購二手房,不僅僅是因為其低廉的價格,相對于新房來說二手房的投資性能也是吸引大家購買的主要原因。那么對于二手房來說,哪些房子是不能交易的呢?對此大家可能會存在一些疑惑,下面我們就來具體介紹一下,二手房哪些能買,哪些不能買吧!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存在下列情況的二手房,不能買賣: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
2、只取得使用權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
3、鑒定為危房的房屋;
4、以標準價購買,尚未按成本價補足剩余價款,向全產權過渡的房屋;
5、在農村集體土地上興建的房屋;
6、已經被列入拆遷公告范圍的房屋;
7、所有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8、所有權有糾紛的房屋;
9、已經抵押,并且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房屋;
10、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屬轉移的房屋;
11、房屋已出租他人,出賣人未按規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等權益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法律規定了一些禁止銷售的二手房,想要避免買二手房的風險,購房者還需對此有所了解。
1、以低于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而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
2、住房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控制標準,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
3、處于籍凍結地區并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4、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7、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8、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根據房改有關政策,已取得合法產權證書的已購公有住房。
以上就是法律規定的不能進行買賣的二手房,大家了解這些法律規定后,在選購二手房時,首先應該審查一下房子是否具備交易資格,然后再進行二手房交易,相信能夠幫助大家規避一些風險,避免上當受騙,造成經濟損失。
(以上回答發布于2015-10-16,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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