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是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和政策,經司法機關批準讓其取保監外醫治的執行方法。又稱監外就醫,屬于監外執行的一種,是人道主義的體現。根據司法部、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印發《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的通知規定,已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等情況,可準予保外就醫:那么對于保外就醫應該去哪鑒定?對于罪犯保外就醫的鑒定一律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監獄、勞改隊、少管所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連同《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有關病殘鑒定和當地公安機關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改局審批。同時將上述副本送給擔負檢察任務的派出機構。勞改局批準同意保外就醫的,應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副本三份送達報請審批單位。法律依據:《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二條已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予保外就醫:1、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2、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期限(已減刑的,按減刑后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3、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4、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保外就醫的條件是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經有關機關批準取保在監外醫治。是監外執行的一種。
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況,不適宜在監獄執行刑罰而采取的變更執行方法。一般是兩種情況: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此外,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罰,而生活不能自理,使用監外執行也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罪犯,也可以適用監外執行。
暫予監外執行一般有三種情形: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的。
而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有兩種:
一種是對判決、裁定生效后尚未交付監獄執行刑罰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由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
另一種是在刑罰執行期間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由監獄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又稱保外就醫。
法律還規定,對于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的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
擴展資料:
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的通知
第二條 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予保外就醫:
(一)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二)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期限(已減刑的,按減刑后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
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的通知
根據《保外就醫工作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根據法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減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予保外就醫: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獄外治療的;
(二)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三)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第三條 下列罪犯不準保外就醫:
1、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
2、罪行嚴重,民憤很大的;
3、為逃避懲罰在獄內自傷自殘的。
第二十條 對罪犯的保外就醫,由所在監獄中隊、大隊隊務會討論通過,報獄政科審查,初審同意后,進行病殘鑒定。
擴展資料:
根據《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六條 保外就醫的病殘鑒定由監獄、勞改隊、少年管醫院進行,未設醫院的,可送勞改局中心醫院或者就近的縣級以上醫院檢查鑒定。鑒定結論應經醫院業務院長簽字,加蓋公章,并附化驗單、照片等有關病歷檔案。
第七條 對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罪犯,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應當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征求罪犯家屬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并與罪犯家屬聯系,辦理取保手續。取保人應當具備管束和教育保外就醫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經濟條件。取保人資格由公安機關負責審查。取保人和被保人應當在《罪犯保外就醫取保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八條 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監獄、勞改隊、少管所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連同《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有關病殘鑒定和當地公安機關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改局審批。同時將上述副本送給擔負檢察任務的派出機構。勞改局批準同意保外就醫的,應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副本三份送達報請審批單位。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保外就醫工作管理條例
在滿足以上條件后,再逐步完成法定的審批程序即可辦理保外就醫。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保外就醫是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和政策,經司法機關批準讓其取內保監外醫治的執容行方法。又稱監外就醫,屬于監外執行的一種,是人道主義的體現。
根據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予保外就醫:
(一)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二)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期限(已減刑的,按減刑后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根據法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保外就醫:
1、 身患而嚴重疾病、短期內而死亡危險的;
2、 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罪犯保外就醫的病殘情況,應符合《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范圍》的規定 ,但下列罪犯、根據法律規定不準保外就醫:
1、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
2、罪行嚴懲、民憤很大的;
3、服刑期間自傷自殘的。
在滿足以上條件后,再逐步完成法定的審批程序即可辦理保外就醫。
法律依據:
根據《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的規定,罪犯保外就醫的條件如下:
罪犯在服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予保外就醫:
①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②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已減刑的,按減刑后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③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④年齡60周歲以上、體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保外就醫是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和政策,經司法機關批準讓其取保監外醫治的執行方法。又稱監外就醫,屬于監外執行的一種,是人道主義的體現。根據司法部、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印發《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的通知規定,已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等情況,可準予保外就醫:那么對于保外就醫應該去哪鑒定?對于罪犯保外就醫的鑒定一律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監獄、勞改隊、少管所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連同《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有關病殘鑒定和當地公安機關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改局審批。同時將上述副本送給擔負檢察任務的派出機構。勞改局批準同意保外就醫的,應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副本三份送達報請審批單位。法律依據:《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二條已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予保外就醫:1、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2、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期限(已減刑的,按減刑后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3、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4、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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