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調解后對方還款一部份停止還錢,不需要再次申請,繼續執專行即可;執行期間積屬極同執行法官溝通聯系。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
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
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對判決、裁定和其他內法律文書指定的行容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擴展資料
社會案例:
2018年8月22日上午,長春市寬城區蘭家鎮叢家村,寬城區人民法院現場執行一起騰遷案件。
“爭議標的為5000平方米的土地,被執行人毛某占有、使用爭議土地,同時搭建了現有建筑。”執行法官于福權介紹,2017年6月25日,被告毛某因排除妨礙糾紛,被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停止侵害,并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從案件爭議土地上遷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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