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在來再次討論“于歡案”,從法律角度來看又有不同于當年的意義所在:該案對于正當防衛(wèi)的限度以及適用問題,均作出了新的認定,同時也被選入最高院指導案例(93號),可以說注定影響深遠。
2016年4月14日,蘇銀霞、于歡母子因無法償還高利貸,被11名催債者拘禁,并被辱罵、抽耳光,其中討債者杜志浩采用當著于歡的面脫下褲子的極端手段侮辱其母蘇銀霞。其后于歡將其中四人捅傷,造成兩人重傷,杜志浩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東聊城中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判決一出引發(fā)社會強烈關注,最高人民檢察院赴山東閱卷審查。2017年5月27日,山東高院二審認定于歡構成故意傷害罪,系【防衛(wèi)過當】,改判于歡有期徒刑5年。2020年11月18日,于歡減刑出獄。
于歡案入選最高法院指導案例(93號),其中有四個裁判要點,對今后類案審理上會產生深遠影響:
(1)首先,于歡案回答了:被非法拘禁可以正當防衛(wèi)。
對正在進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不法侵害”,可以進行正當防衛(wèi)。——(最高院指導案例93號:于歡故意傷害案)
同時,這也是本案二審改判的重要關鍵:即山東高院區(qū)別于聊城中院的一審判決,首先認定了于歡的行為具有防衛(wèi)性質——法院對于歡及其辯護人、出庭檢察員所提于歡的行為具有防衛(wèi)性質的意見,予以采納;對于原判認定于歡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當防衛(wèi)意義上的不法侵害,予以糾正。
(2)第二,關于防衛(wèi)限度的認定上:要準確理解和適用。
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輕微毆打的行為,不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最高院指導案例93號:于歡故意傷害案)
于歡案中,二審雖然認定了其行為屬于防衛(wèi)行為,但是根據(jù)案件事實情節(jié),也同時認定了于歡的防衛(wèi)行為屬于防衛(wèi)過當。
于歡面臨的不法侵害并不緊迫和嚴重,卻持利刃連續(xù)捅刺四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二人輕傷,嚴重超出了不法侵害人對其推拉、圍堵、輕微毆打通常可能造成的人身安全損害后果,應當認定為防衛(wèi)過當。
(3)第三,如何判定是否防衛(wèi)過當,應綜合考慮多種因素。
判斷防衛(wèi)是否過當,應當綜合考慮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以及防衛(wèi)行為的性質、時機、手段、強度、所處環(huán)境和損害后果等情節(jié)。——(最高院指導案例93號:于歡故意傷害案)
于歡案中,在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輕微毆打的情節(jié),屬于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不法侵害”,但是并未達到十分緊迫的程度,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屬防衛(wèi)過當。
(4)第四,防衛(wèi)過當案件,量刑上要充分考慮具體的(諸如于歡案中的被人格侮辱的)不法侵害情節(jié)。
防衛(wèi)過當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實施嚴重貶損他人人格尊嚴或者褻瀆人倫的不法侵害引發(fā)的,量刑時對此應予充分考慮,以確保司法裁判既經得起法律檢驗,也符合社會公平正義觀念。————(最高院指導案例93號:于歡故意傷害案)
如今,隨著當事人于歡減刑出獄,“于歡案”也塵埃落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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