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異后房產問題?
雙方已離婚,住房登記在男方、女方、孩子三人名下,目前還有貸款,男方在還貸。離婚協議上寫明房產歸女方所有,假如現在要賣房,男方不簽字的話,可否賣掉,這套房子還有男方的份額了嗎? 若是一方全款出資購買,且登記在自己名下,不論錢是自己的還是父母的,明顯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一方全款出資購買,但登記在對方名下的,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比如雙方是否有關于房產的協議,登記在對方名下的原因等。一般來說,有兩種可能,一種就是完全贈與對方,另一種還是雙方共有。
一方全款出資購買,登記在雙方名下,一般來說屬于共有。
雙方出資,登記在雙方名下,應屬于共有。
雙方出資,登記在一人名下,同樣需要分析案件的具體情況,要結合登記在一人名下的原因來判斷究竟是出資人對另一方的贈與,還是借貸,也有共有的可能。
貸款或借款的房屋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屋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房屋由雙方協商處理;如果不能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屋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前兩方一起支付首付,婚后共同還貸的,為共同財產。
如果支付首付和償還貸款都在婚后,一般即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全款購買的房產
婚后買房,即屬于婚姻存續期間添置的財產,一般來說均屬于夫妻共同共有財產,但也有例外: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房屋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方以婚前財產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仍屬于個人財產。
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登記方)的個人財產。
央產房
央產房是指產權屬于中央在京單位的公有住房。如果需要分割的房屋屬于央產房中的已購公房,即是指職工按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含標準價優惠辦法)購買,并領取了所有權證的,其在離婚案件中的分割與商品房基本一致。
但是,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上市出售的,以及在與產權單位簽訂的公有住房買賣合同中有特殊約定的已購公房,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與單位的約定執行。也就是說,對于這類房屋,有可能離婚時無法對房產做出所有權方面的完全處理,也可能只能共同使用、居住。
已購公房由于各種原因需要辦理轉移、變更及抵押登記的,均由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交易辦公室統一審核。
軍產房
一般來說,軍產房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所以在離婚時的處理比較麻煩,沒有相對統一的標準,只能根據個案的具體事實進行具體分析。雙方均為軍人和只有一方為軍人的處理方式可能不一致。
承租房
夫妻共同居住的只有使用權、居住權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將其承租的單位的房屋,交回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對于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除非你一次性還貸。否則賣不掉。
孩子有份額,所以離婚是男方只能把自己的份額給女方。如男方不配合辦理過戶給女方的手內續,可憑容離婚協議提起訴訟。貸款未還清也可以買,只是手續上要麻煩一點,但如果孩子未成年的話,父母作為監護人要處置孩子名下的房產存在法律障礙
如果房產證沒有改名字,一方不能買賣,至于男方想要份額;那要看離婚協議是怎么寫的了。
如果房產證是三個人的名字,其他兩個人不簽字你是賣不掉的。
賣不掉,
離婚后房屋的所有權問題
A是姐姐,B是弟弟,A與B是姐弟關系,C是B的妻子rn案件:由于B與C要結婚,但沒房子,A出錢買房子給B和C用,但是在買的過程中,是C是辦理的手續,并且房協議和房產證上都是C的名字,現在B和C要離婚,C欲將房子據為己有,A想將房子要回,需要怎么做?需要注意些什么?涉及了什么法律問題? rnrnrn問題補充:rn現在作為A來說,A想證明當時是委托C去買的的意思,C僅僅是代理A去辦理,A并沒有贈與的意思,B可以證明A當時是代理C去買房子。而C卻說A是因為B與C要結婚而A贈與B與C結婚用的房子,A有贈與意思,對于這個問題要怎么取證?姐姐到銀行的取款記錄可作為有利證據,弟弟的證言可作為證據。
請你版補充是先買房再登記權結婚還是先登記在買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可以從錢方面入手,證明B妻沒錢買房。或損失些說是弟弟問姐姐借的錢買房。
這個可以上律師網,免費咨詢.
關于離婚后房產的問題 ?
我出高分請教一個問題,希望有懂這方面的朋友給一個準確的答案,感激不盡。rn我和他2007年3月登記,登記后共同出錢買了一棟樓房,他拿10萬我拿15萬,后來在相處的過程中發現性格不適合在一起生活,于是協議離婚,由于在這場婚姻中我(女方)感情和物質投入都比較多,我們分手時協議房產全部歸我所有,也就是說我不用把他出資的部分還給他。我們的協議一式三份,我倆人手一份,民政局存檔一份。rn我想問問這樣的情況我還用不用繼續到房產局說明情況,把房子更改到全部屬于自己的名下。如果我不到房產局做更改,日后買賣租賃房屋的時候和他還有沒有關系?1房產所有權嚴格按登記為準 必須改你的名字
寫你的名字就是你(在本案)
2協議離婚對雙方有約束力
3房產證不能有共有人 就是你原配偶的名字
這樣你對房屋有所有權后 其他占有處分收益使用自然都是你的
你的意思是現在房產證抄上的名字是他的?那就必須去辦個過戶,否則,就算他自己做主把房子賣了不給你錢這種情況都是有可能發生的,即使你可以拿協議出來說話,那也是事后的補救了,到那時就很麻煩了。
既然已經協議房產全部歸你所有,那就做的正式一點,去過戶吧,花幾個過戶費,把以后的麻煩免掉
既然房產證寫的是你的名字,就無需再進行其他任何工作。
當然有關系的
離婚后房屋所有權及有關債務問題
各位 朋友好!請教大家幾個問題:rn 事情經過:2013年4月11日,我前妻在沒有事先告訴我的情況下,給她一個堂兄做了擔保,她堂兄從別人手里借款13萬元,月息2分,打了借條。沒有債主姓名和還款期限。rn 我們是2010年10月份結婚的,上個月也就是2014年4月23日,由于感情破裂,我和她剛辦了離婚。在這之前,2011年10月,我用我的父母給我的錢按揭買了一套房子,我付了首付,并以我的工資定期還房貸,現在房子還沒有交工。離婚時,我們簽了離婚協議,房子歸我所有,孩子她帶著,我們雙方對協議內容都沒有爭議。rn 前幾日即2014年5月7日,債主向法院起訴要求我前妻償還她堂兄欠下的借款,債主還通過其他人告訴我,要申請法院強制查封我的房子,他們的理由是:房子是我們結婚之后購買的,雖然是我一個人付的錢,那也是離婚前的夫妻共同財產,他們要申請強制執行。我也知道,房子在我們離婚時直到現在還沒有交工,不能進行產權登記,我們只能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了房子歸我所有。rn 請問各位朋友: 債主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我的房屋合法嗎?根據的是什么法律?另外,我們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受不受法律保護?這樣的,對方的請求有一定的理由。
因為這個房子確實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因為房子是在你們婚姻存續期間買的。
你們之間的約定有效,但是債權人有撤銷權。
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損害債權的行為,有請求法院對該行為予以撤銷的權利。
我國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此為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法律規范基礎。
不過你可以提出以下幾點抗辯。
首先,只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才作為共同債務,要另一方負連帶責任,現在妻子給別人作擔保,這個債務明顯沒有用于共同生活,所以丈夫的一半房子首先就保住了。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客觀條件是,債務人的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者不得予以撤銷。例如結婚、收養或者終止收養、繼承的拋棄或者承認等,不得撤銷。也就是說,女方并沒有放棄到期債務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只是正常的離婚分割財產而已。不得行使撤銷權。
這個有點麻煩,因為幾個概念都是非常專業的,推薦找個律師,就你目前的描述來看,有勝訴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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