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離婚怎么分,農村房屋分割原則和方法
1、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這樣的房屋視為父母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時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雙方平分該房屋。2、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共有。離婚分割時,一般是對平均分割。3、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對一方婚前建造的房屋,結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的約定,這樣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一般不進行分割。4、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債務是用婚后共同財產償還的,這樣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債務用了婚后共同財產返還,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適當補償房價的一部分給另一方。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所有的宅基地都在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審批范圍內,這是原則問題,不要想利用任何理由、借口凌駕于原則之上,離婚不是申請、發(fā)放宅基地的條件,就不要牽扯宅基地了,借用房子變相牽扯也不行
給錢了
誰出錢建房就是誰的
離婚案件中農村房屋的分割問題怎么解決
離婚案件中農村房屋的分割問題分為以下情形:
1、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對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結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這樣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屬于婚前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
2、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債務是夫妻結婚后用婚后共同財產償還的,這樣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
3、雙方結婚登記之后,一方家庭為子女結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應平均分割。
4、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5、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后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男女雙方結婚后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后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這樣的房產屬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員的共同房產,不能作為夫妻共有財產予以分割。
【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農村自建房離婚時怎么分配
離婚的時候必然會涉及到財產的分割,尤其是房產的分割,很容易出現(xiàn)糾紛。那么離婚的時候,農村的自建房該如何分割呢?農村自建房屬于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guī)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農村自建房屬于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如果雙方協(xié)議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guī)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guī)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農村房屋離婚怎么分,離婚農村房產分割問題
1、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這樣的房屋視為父母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時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雙方平分該房屋。2、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共有。離婚分割時,一般是對平均分割。3、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對一方婚前建造的房屋,結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的約定,這樣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一般不進行分割。4、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債務是用婚后共同財產償還的,這樣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債務用了婚后共同財產返還,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適當補償房價的一部分給另一方。
農村房屋,如果是你們婚前一方父母建造好的,那是屬于父母的財產,你們無權分割;
如果是你們結婚前男方個人出資建造好的,那屬于男方個人婚前財產,女方無權分割;
如果是你們婚前男方建造,女方也有部分出資,那也屬于男方婚前財產,女方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分割自己出資的部分;
如果是你們婚后共同出資建造,那屬于你們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方式一般有兩種,第一種:競價。男女雙方對房屋使用權進行競價,價高者得,并由獲得房屋的一方,補償另一方一般的金錢;第二種,一人分一般的面積,共同居住。這個就比較尷尬了。
總之,農村自建房,不能上市流轉,但可以比照商品房的方式分割(出售他人方式除外)。
如果是共同財產可以一人一半,或一方要房產給適當補償錢另一方。
新婚姻法規(guī)定婚前不動產歸婚前所有,婚后不動產一人一半!
農村宅基地上自建房,離婚時怎么樣分割
基于農村房屋所有權的特點,分割房屋前必須首先區(qū)分出房屋是家庭共有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家庭共有財產,則應先進行分家析產,確定出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份額。因農村的房產只能出售給同村的村民,不允許向其他村的村民出售,更不能銷售給城市居民。所以離婚分割農村房產的方式一般只有競價取得和作價補償兩種方式,而不能采取向社會公開拍賣的拍賣分割方式。比較簡單的操作辦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再讓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適應的金錢補償。
我們知道,農村宅基地是歸村集體所有,并非農戶個人財產,但是地上的房屋卻是農民自己的財產,那么在夫妻離婚后,農村宅基地及農房怎么分割?法院怎么處理?
【案例分享】
寧陽縣人民法院城關法庭對離婚案件中當事人要求對宅基地及房屋分割問題進行調研分析,發(fā)現(xiàn)2017年全院共判決離婚647件,其中解除婚姻關系的281件,訴訟中要求分割農村宅基地及房屋的45件,僅有6件進行了分割,分割率僅為13%。
“共同財產難認定。家庭財產要先進行分家析產,然后再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進行分割,有時男方為了不給女方財產,放棄分家析產的權利,而法院也無明確法律依據(jù)判決男方分家,阻礙共同財產權屬認定而無法分割。”據(jù)介紹,分割率偏低的原因主要是為,分割依據(jù)不充分。農村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房屋登記制度,僅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且大多登記于男方名下,女方只享有房產權益卻未辦理不動產登記,導致法院只能依據(jù)登記生效的法律規(guī)定進行裁判,難以支持女方要求分割房產的訴訟請求。受法律規(guī)范及現(xiàn)實限制。《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guī)范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進行了嚴格限制,若女方是城市戶口,是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益的,即便女方隨夫遷移了戶籍,但并未因戶籍的遷移而獲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待遇”)的身份,而這一身份卻是宅基地獲得的基本條件,從而使得婦女在離婚時分割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受到限制,離婚婦女的權益無法保障。
“因案施策依法區(qū)分財產性質合理分割。對婚前一方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并建房,建房后由夫妻共同居住的,不論是一方父母出資所建,還是夫妻一方出資所建,該房屋均是一方婚前財產,夫妻離婚時只能判歸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對建房時欠債且婚后用共同財產償還的,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給予對方相應補償。對婚后建房的,即使一方在婚前已獲得宅基地使用權,該房屋均為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判決離婚時可以將房屋判歸宅基地使用權人一方所有,并由獲得房屋一方折價補償給另一方,或根據(jù)農村宅基地上房屋多層、多房的特點,在不影響其他共有人使用的情況下對夫妻共有的房屋進行分割。對婚后建房能夠獲得拆遷安置補償?shù)模x婚時可以對作為家庭“戶”應享有的各項權益由夫妻平均分配;夫妻婚后對家庭共有房屋進行修繕的,離婚時未分家析產,可先對房屋進行評估定價,再按共有人數(shù)及相應比例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法庭建議,完善不動產登記制度。建立農村房產登記制度和宅基地及房屋流轉配套制度。進行農村房屋產權登記時,在公平原則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女性權益,并結合實際情況,將房屋產權與土地使用權同時登記,使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建立房地價款評估機制。綜合考量當?shù)亟洕F(xiàn)狀、周邊開發(fā)商價格、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等多種因素,對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的價格進行合理評估和實質認定,并充分發(fā)揮自由裁量權,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實際解決離婚訴訟中宅基地及房屋權益分割的難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和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guī)定以及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規(guī)定,每個農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特定的宅基地僅限集體經濟組織特定的成員享有使用權。特定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將其出賣、轉讓。禁止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村民出賣、出租宅基地上的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將不予批準。
目前,在我國大部分地方沒有建立宅基地住房登記發(fā)證制度,農民能夠取得的一般也就是《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因此,合法房屋判斷標準是否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如果房屋本身就是違法建筑,則不具備通過訴訟方式進行分割的合法性基礎。
農村村民結婚后,應及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xù),只有戶口遷移到配偶所在的村后,另一方才能成為該村的村民,也才能成為核定住宅宅基地的使用面積時的家庭人口之一。另外由于家庭成員共同建房時以戶為單位進行申請,在家庭共同建房時應就家庭房
產的分配及時做出書面約定。
離婚需要分割家庭房產時應首先進行分家析產,比較簡單的操作方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再使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應的貨幣補償。
具體案件的處理方式,可區(qū)分以下幾種情況:
1.對于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該房屋屬于個人婚前財產,應判歸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產生的債務是用婚后共同財產償還的,那么得到房產的一方應按償還債務總額的一半給另
一方相應的補償。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為子女結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義報建的,該屋能否作為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集體經濟組織特定的成員享有使用權。特定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將其出賣、轉讓。禁止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村民出賣、出租宅基地上的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將不予批準。
目前,在我國大部分地方沒有建立宅基地住房登記發(fā)證制度,農民能夠取得的一般也就是《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因此,合法房屋判斷標準是否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如果房屋本身就是違法建筑,則不具備通過訴訟方式進行分割的合法性基礎。
農村村民結婚后,應及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xù),只有戶口遷移到配偶所在的村后,另一方才能成為該村的村民,也才能成為核定住宅宅基地的使用面積時的家庭人口之一。另外由于家庭成員共同建房時以戶為單位進行申請,在家庭共同建房時應就家庭房
產的分配及時做出書面約定。
離婚需要分割家庭房產時應首先進行分家析產,比較簡單的操作方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再使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應的貨幣補償。
具體案件的處理方式,可區(qū)分以下幾種情況:
1.對于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該房屋屬于個人婚前財產,應判歸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產生的債務是用婚后共同財產償還的,那么得到房產的一方應按償還債務總額的一半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為子女結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義報建的,該屋能否作為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看房屋是在子女婚前建造還是婚后建造。如果是婚前建造,一般視為對子女個人的贈與,子女的配偶無權分割。若是婚后建造,一般視為對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屋為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如果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3.對于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一方父母名義取得批準用地的,一般視為該方的家庭財產,離婚時取得房屋的一方負有返還對方資助款項的義務。但如果建房時是以子女一方的名義取得批準用地的,由于雙方家庭出資建房的
目的是為子女結婚使用,且該房產確實已歸夫妻雙方婚后居住使用,因此該房產可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此種情況下,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雙方家庭的出資可視為對各自子女的個人贈與。在子女離婚分割房屋時,可以根據(jù)雙方家庭的
出資比例由雙方分割該房產。
4.對于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該房歸子女夫妻共同所有,或承認有子女夫妻的房產份額存在,否則,子女的配偶無權分得房產。同樣,如果男女雙方結婚后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
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該房產也不能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5.有些地方農村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進行審批的,因此由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房屋,屬于整個家庭即一戶的共同財產。在夫妻離婚時,應當首先從中分割出屬于夫妻財產的相應份額,然后對屬于夫妻財產的部分再進行分割。如果在離婚訴訟中一方要
求對上述家庭共有的房產進行分割,而各方所有的房產份額又不好確認的,法院一般先對夫妻雙方所有的其它財產進行分割,房產的分割,則是讓當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產之訴。
基于農村房屋所有權的特點,分割房屋前必須首先區(qū)分出房屋是家庭共有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家庭共有財產,則應先進行分家析產,確定出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份額。因農村的房產只能出售給同村的村民,不允許向其他村的村民出售,更不能銷售給城市居民。所以離婚分割農村房產的方式一般只有競價取得和作價補償兩種方式,而不能采取向社會公開拍賣的拍賣分割方式。比較簡單的操作辦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再讓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適應的金錢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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