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張先生與妻子結婚10年,前不久夫妻關系緊張,妻子悄悄將5年前用共同積蓄買下的一套房產出賣給他人,并約定近期交付、過戶。張先生知曉后堅決不同意,要求解除合同,但買家不同意。張先生詢問:由于房產證權利人一欄僅有妻子一人,這套房產是否?該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曾金峰律師解釋,這套房產肯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歸夫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房屋買賣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雖然該房屋系夫妻共同所有,但根據房屋公示的產權證上的權利人為妻子一人,所以此次交易行為受到法律保護。基于對房產權利公示的信任,買房人有理由相信賣房人是房屋的完全權利人,其與賣房人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但是,如果張先生有證據證明買家存有重大過錯,或與妻子惡意串通等情節的,則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
3) 曾金峰律師分析:夫妻一方擅自賣房不能絕對定論為無效或有效,須綜合判斷。 如果房產登記在一人名下,購房人與賣房夫妻也不熟悉,判斷該買賣行為有效一般不以經過夫妻雙方同意為條件。 如果房產登記在二人名下,判斷該買賣行為有效一般要以經過夫妻雙方同意為條件,舉證責任在購房人,即購房人要有證據證明夫妻雙方同意為條件,即應以購房人是否善意、有償作為條件。同時,對于合同的有效無效也可以引用《合同法》52條進行排除判斷。
夫妻中一方擅自賣房,房屋合同沒有經過另一方同意,這種情況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有平等的權利,夫妻雙方非因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后,取得共同意見。
一、夫妻一方擅自賣房合同無效
1、《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3、《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中更是明確規定,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
二、合同無效怎么處理
房屋買賣合同被判定無效后,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時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也就是說,在合同無效后,賣方應如數返還購房人房款,中止交易。而且房地產管理部門在辦理過戶時,對于轉讓共有房產時沒有其他共有權人(夫妻另一方)簽字或授權的,是拒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
《婚姻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也有相關法律的規定,夫妻一方處分夫妻共有房產的,應當共同處分或征得另一方同意,一方擅自處分的可能被認定無效。目前二手房交易愈趨升溫的同時,買受方在購買房屋時應注意審查出賣方轉讓的房屋產權情況,如是共有房產的,應要求共有權人共同在合同中簽字或提交授權委托書,以保護交易的有效性和穩定性。也可以找專業人士進行咨詢,以免浪費不必要的時間和金錢。
三、合同無效,買方怎么辦
1、買方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對財產的處分是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這種情況應優先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善意第三人,在本文情境中指的是購房人不知道是一方擅自賣房,或者沒有途徑知道這樁買賣是違法、無效的。法律上一般以購房人是否系善意、有償購房作為判斷。一般來說,為了保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只要購房人要有證據證明夫妻雙方同意,該合同有效。那么另一方不能追回房屋。
法條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如果有證據能證明夫妻一方擅自賣房是與賣房的第三人惡意串通,或是第三人存在重大過失、或是以不合理的低價購買,另一方則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進而追回房屋。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無效。
綜上,房屋的買賣不能隨意,不僅夫妻要注意出售共有房屋需雙方同意,第三人在買房的時候也需要看房產情況。
該內容只在北京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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