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嫩草国产线免费观看_欧美日韩中文字幕在线观看_精品精品国产高清a毛片_六月婷婷网 - 一级一级特黄女人精品毛片

離婚協議中房產贈與條款能否撤銷?

首頁 > 財產房產2021-06-27 05:31:39

離婚協議中約定贈與財產的效力可以撤銷嗎

一、離婚協議中約定贈與財產的效力可以撤銷嗎
離婚協議書如果是在辦理離婚登記之后就發生法律效力了,如果是對離婚本身反悔可以選擇再婚;如果是對離婚協議書中對于離婚財產分割反悔,可以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或是雙方協商從新簽訂一份關于財產分割的協議并進行公證;如果是對子女撫養反悔可以要求變更孩子撫養權,先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起訴由法院判決。
很多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產贈與孩子,但是離婚后又后悔了,那么這種情況是否可以對離婚協議中贈與的財產進行撤銷呢?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如果房產尚未過戶到受贈人名下,財產權利尚未轉移,一方是否可以撤銷贈與呢?
離婚協議約定將共有的房產歸孩子所有,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為動機的目的贈與行為。鑒于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目的而設定,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在雙方婚姻關系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的情況下,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房產行為依法不能隨意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該規定有兩層含義:一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并就財產分割達成了協議。二是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問題的條款及作為離婚協議組成部分或者附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對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因此,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同意贈與房產,登記離婚后,受贈人即有權要求贈與人為其辦理贈與房產的過戶登記手續,贈與人不得拒絕履行離婚協議的附隨義務及主張撤銷該項贈與。如果贈與人可隨意撤銷贈與,一是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二是違反了當代契約簽字生效的原則;三是惡意利用贈與的撤銷達到既離婚又占有財產的目的,給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經濟損失和新的精神傷害,也給法院增加了訴累,因此引起的社會負面影響顯而易見。男女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也屬于雙方對財產分割達成的一致協議,反悔一方沒有證據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依法不應予以變更撤銷。故被告李某應當無條件立即將房產過戶給兩個女兒,當其拒絕履行時,人民法院應當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離婚協議中只要雙方簽字后即生效,所以對于離婚協議中贈與的額財產約定想要撤銷是不可能的,所以在離婚約定財產的時候要謹慎處理,而在協議中雙方只要在平等自愿的情況下簽了字那么就有法律效力了。
延伸閱讀:
離婚協議書怎么寫才有法律效力
不按照離婚協議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怎么辦?
離婚協議不履行訴訟怎么提起

離婚協議中將房產贈與子女的約定能否撤銷?

離婚協議中將房產贈與子女的約定能否撤銷?
答:您好,這要看您撤銷的原因是什么,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如未發現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不能支持。

離婚協議中已經明確約定將房屋歸子女所有的,作為父母雙方對財產處分的合意(指雙方當事人意見一致),并經國家民政機關確認并備案。如果您離婚協議中將房產贈與子女的約定,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則該協議作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均應繼續履行該協議,您不能要求撤銷。

離婚協議中 房產贈與條款能撤銷嗎

對于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能否撤銷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看具體行為是屬于絕大多數情況下的附隨行為還是屬于單純的贈與,對于單純的贈與,除經過公證或人民法院的裁判確認的以外應允許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對于屬附隨行為的贈與則不能準許當事人撤銷,典型的附隨行為有以下幾種情形:1、 導致感情破裂而離婚的過錯方給予對方的帶有賠償、補償性質的贈與;2、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較多義務,另一方因此而給付的補償性質的贈與;3、離婚協議中的有一方撫養未成年子女或盡主要撫養義務,另一方所給予的具有撫養義務性質的贈與;4、在分割共同財產時一方分的大部分財產,因此而個人財產給予對方的具有補償性質的贈與;5、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而給付的具有履行幫助義務性質的贈與;6、以贈與財產而換取對方同意協議離婚離婚而為的具有補償性質的贈與。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感情確以破裂的,可以判決離婚。對于孩子撫養問題,要從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仔細確認雙方的情況后判決,但哺乳期間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撫養,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適合小孩成長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見。不撫養小孩的一方應當每月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標準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間。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過錯,分割財產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體份額由法院裁定。按照《物權法》規定:男方可以掛失的;如果這樣,女方憑雙方的;離婚協議到法院去起訴,要求法院缺人協議的有效性,并將房子所有權判給自己就是了,然后由法院執行要求房產證講房子過戶到女的名下。神馬都是浮云,問問感情有木有

離婚協議中贈與財產可以進行撤銷嗎

對于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能否撤銷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看具體行為是屬于絕大多數情況下的附隨行為還是屬于單純的贈與,對于單純的贈與,除經過公證或人民法院的裁判確認的以外應允許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對于屬附隨行為的贈與則不能準許當事人撤銷,典型的附隨行為有以下幾種情形:1、 導致感情破裂而離婚的過錯方給予對方的帶有賠償、補償性質的贈與;2、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較多義務,另一方因此而給付的補償性質的贈與;3、離婚協議中的有一方撫養未成年子女或盡主要撫養義務,另一方所給予的具有撫養義務性質的贈與;4、在分割共同財產時一方分的大部分財產,因此而個人財產給予對方的具有補償性質的贈與;5、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而給付的具有履行幫助義務性質的贈與;6、以贈與財產而換取對方同意協議離婚離婚而為的具有補償性質的贈與。

一、離婚協議約定將共有的房產歸子女所有,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目的贈與行為。鑒于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目的而設定,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在雙方婚姻關系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且離婚協議的其它內容已經履行的情況下,應當視為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房產行為依法不能隨意撤銷。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或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產贈與子女,是為了在物質上給予一定的補償,給予子女提供良好的居住環境,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一定程度上減少離婚給子女帶來的傷害,屬于附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是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且夫妻共有財產贈與子女有別于普通民事主體之間的贈與,這種贈與表面上也體現了贈與的“無償”特性,實際上往往與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及其它附隨義務緊密相連。
離婚協議中贈與財產能否撤銷?
案情
2009年2月,王某與李某自愿到縣民政局離婚,并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雙方一致同意離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幢三層樓房歸兩個女兒共同所有。該協議在雙方簽字后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效力,并發放了離婚證。
離婚后,男方李某反悔,要求撤銷贈與并拒絕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其理由為,離婚協議中的房產歸女兒所有的約定實質為男女雙方對女兒作出的財產贈與,而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現房產尚未過戶到受贈人名下,財產權利尚未轉移,男方李某可以撤銷贈與。
2009年4月,王某與李某的兩個女兒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李某立即履行離婚協議約定,與前妻王某一道將協議中約定的房產辦理過戶手續,歸兩個女兒所有。
審判:
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李某與王某在30天內將房產過戶到兩個女兒名下。
解析:
離婚協議約定將共有的房產歸女兒所有,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為動機的目的贈與行為。鑒于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目的而設定,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在雙方婚姻關系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的情況下,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房產行為依法不能隨意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該規定有兩層含義:一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并就財產分割達成了協議。二是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問題的條款及作為離婚協議組成部分或者附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對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因此,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同意贈與房產,登記離婚后,受贈人即有權要求贈與人為其辦理贈與房產的過戶登記手續,贈與人不得拒絕履行離婚協議的附隨義務及主張撤銷該項贈與。如果贈與人可隨意撤銷贈與,一是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二是違反了當代契約簽字生效的原則;三是惡意利用贈與的撤銷達到既離婚又占有財產的目的,給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經濟損失和新的精神傷害,也給法院增加了訴累,因此引起的社會負面影響顯而易見。男女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也屬于雙方對財產分割達成的一致協議,反悔一方沒有證據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依法不應予以變更撤銷。故被告李某應當無條件立即將房產過戶給兩個女兒,當其拒絕履行時,人民法院應當強制執行。
作者單位:江西省萬年縣人民法院
延伸閱讀:
離婚協議是帶有道德義務和人身屬性的,不能要求撤銷

相關推薦:

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計算(拖欠工程款如何計算利息)

什么是金保工程(請問一下金保是啥意思)

房子過戶費(房子過戶費怎么算)

有限產權房屋的形式(有限產權房是什么)

房地產項目轉讓的條件(新房轉讓要符合什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