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時房屋怎么分?
分家時的房產分配也可以稱為是房屋析產,所謂的房屋析產,一般發生于離婚、分家、繼承和共買房產等民事關系上,公民死亡后,共同生活人或者財產共有與繼承人就財產如何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解釋,一般是先析產后繼承。一、進行房屋析產需要按照以下原則進行:1、分割房屋是最大限度的保護房屋的整體性;2、盡最大可能不損害房屋現有的價值;3、采取一人獨有,在給他人金錢或其他方式的補償;4、采取大家共有的方式;5、大家競買的方式;6、出賣該房,大家分的價款的方式。二、房屋析產的方式:1、根據協議析產;2、遺囑分割;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4、聘請律師協調、律師見證或訴訟;5、其他方式。三、房屋析產申請需要提交的材料:1、房屋所有權證書;2、析產協議及公證書;3、當事人身份證及復印件;4、面積測繪報告;5、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收件窗口領取)。知識關聯:分家須注意事項:(一 ) 分家析產時,要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不屬于分割范疇的。(二 ) 分家析產時,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盡可能有利于生產,有利于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對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財產,也可以特別協議的方式作變通處理,以充分發揮該項的效用。分家析產直接關系到家庭成員今后生活安排的問題,因此,應當通過訂立分家析產協議書的形式進行,這樣,就不至于有分家后因某項財產產權的歸屬不清發生糾紛。分家折產協議書基本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 ) 立約人的姓名,在家庭中的輩份稱呼;(二 ) 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三 ) 分割家庭共有財產的合意以及對原家庭債務清償的安排;(四 ) 分割后的財產細目及其所有人姓名;(五 ) 證人姓名;(六 ) 立約人、證人簽名蓋章;(七 ) 立約的具體時間及執行日期。小編提醒:進行房屋析產需注意:1、若當事人不能親自辦理,可出具委托書或公證書,受托人出具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法院判決的需提交法院判決書、協助執行通知書;3、若房改房或經濟適用住房析產,還需提交《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請審批表》(收件窗口領取),《房改售房價格審查書》。
農村宅基地房屋如何分割
基于農村房屋所有權的特點,分割房屋前必須首先區分出房屋是家庭共有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家庭共有財產,則應先進行分家析產,確定出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份額。因農村的房產只能出售給同村的村民,不允許向其他村的村民出售,更不能銷售給城市居民。所以離婚分割農村房產的方式一般只有競價取得和作價補償兩種方式,而不能采取向社會公開拍賣的拍賣分割方式。比較簡單的操作辦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再讓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適應的金錢補償。
基于農村房屋所有權的特點,分割房屋前必須首先區分出房屋是家庭共有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家庭共有財產,則應先進行分家析產,確定出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份額。因農村的房產只能出售給同村的村民,不允許向其他村的村民出售,更不能銷售給城市居民。所以離婚分割農村房產的方式一般只有競價取得和作價補償兩種方式,而不能采取向社會公開拍賣的拍賣分割方式。比較簡單的操作辦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再讓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適應的金錢補償。
農村實行集體所有制,土地歸集體所有,集體組織再把住用地分配給集體成員作為宅基地使用。宅基地只能在集體成員部轉讓,不能對外轉讓。在農村,有的地方對自建房屋頒發產證,有的不頒發產權證,僅以宅基地使用權證作為房屋產權證明這就使得農村自建房屋的產權不像城鎮私有房產那樣明確,對自建房產權的認定也不能一概而論,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和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以及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規定,每個農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特定的宅基地僅限集體經濟組織特定的成員享有使用權。特定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將其出賣、轉讓。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村民出賣、出租宅基地上的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將不予批準。
目前,在我國大部分地方沒有建立宅基地住房登記發證制度,農民能夠取得的一般也就是《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因此,合法房屋判斷標準是否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如果房屋本身就是違法建筑,則不具備通過訴訟方式進行分割的合法性基礎。
農村村民結婚后,應及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只有戶口遷移到配偶所在的村后,另一方才能成為該村的村民,也才能成為核定住宅宅基地的使用面積時的家庭人口之一。另外由于家庭成員共同建房時以戶為單位進行申請,在家庭共同建房時應就家庭房
產的分配及時做出書面約定。
離婚需要分割家庭房產時應首先進行分家析產,比較簡單的操作方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再使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應的貨幣補償。
具體案件的處理方式,可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1.對于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該房屋屬于個人婚前財產,應判歸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產生的債務是用婚后共同財產償還的,那么得到房產的一方應按償還債務總額的一半給另
一方相應的補償。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為子女結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義報建的,該屋能否作為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集體經濟組織特定的成員享有使用權。特定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將其出賣、轉讓。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村民出賣、出租宅基地上的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將不予批準。
目前,在我國大部分地方沒有建立宅基地住房登記發證制度,農民能夠取得的一般也就是《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因此,合法房屋判斷標準是否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如果房屋本身就是違法建筑,則不具備通過訴訟方式進行分割的合法性基礎。
農村村民結婚后,應及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只有戶口遷移到配偶所在的村后,另一方才能成為該村的村民,也才能成為核定住宅宅基地的使用面積時的家庭人口之一。另外由于家庭成員共同建房時以戶為單位進行申請,在家庭共同建房時應就家庭房
產的分配及時做出書面約定。
離婚需要分割家庭房產時應首先進行分家析產,比較簡單的操作方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再使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應的貨幣補償。
具體案件的處理方式,可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1.對于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該房屋屬于個人婚前財產,應判歸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產生的債務是用婚后共同財產償還的,那么得到房產的一方應按償還債務總額的一半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為子女結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義報建的,該屋能否作為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看房屋是在子女婚前建造還是婚后建造。如果是婚前建造,一般視為對子女個人的贈與,子女的配偶無權分割。若是婚后建造,一般視為對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屋為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如果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3.對于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一方父母名義取得批準用地的,一般視為該方的家庭財產,離婚時取得房屋的一方負有返還對方資助款項的義務。但如果建房時是以子女一方的名義取得批準用地的,由于雙方家庭出資建房的
目的是為子女結婚使用,且該房產確實已歸夫妻雙方婚后居住使用,因此該房產可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此種情況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雙方家庭的出資可視為對各自子女的個人贈與。在子女離婚分割房屋時,可以根據雙方家庭的
出資比例由雙方分割該房產。
4.對于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該房歸子女夫妻共同所有,或承認有子女夫妻的房產份額存在,否則,子女的配偶無權分得房產。同樣,如果男女雙方結婚后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
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該房產也不能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5.有些地方農村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進行審批的,因此由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房屋,屬于整個家庭即一戶的共同財產。在夫妻離婚時,應當首先從中分割出屬于夫妻財產的相應份額,然后對屬于夫妻財產的部分再進行分割。如果在離婚訴訟中一方要
求對上述家庭共有的房產進行分割,而各方所有的房產份額又不好確認的,法院一般先對夫妻雙方所有的其它財產進行分割,房產的分割,則是讓當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產之訴。
標簽:夫妻財產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 共同財產分割 作者:萬州律師 冉兵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資、獎金; 2. 生產、經營的收益; 3. 知識產權的收益; 4.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更多] 哪些行為不能被認定為彩禮,結婚彩禮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兩兄弟已簽了分產協議。都簽字。現在他們媽又不鑒繼承放異權名字。怎么處理呢
夫妻離婚,農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如何分割?
離婚需要分割家庭房產時應首先進行分家析產,比較簡單的操作方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再使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應的貨幣補償。
具體案件的處理方式,可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1、對于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該房屋屬于個人婚前財產,應判歸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產生的債務是用婚后共同財產償還的,那么得到房產的一方應按償還債務總額的一半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為子女結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義報建的,該屋能否作為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集體經濟組織特定的成員享有使用權。
特定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將其出賣、轉讓。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村民出賣、出租宅基地上的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將不予批準。
3、對于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一方父母名義取得批準用地的,一般視為該方的家庭財產,離婚時取得房屋的一方負有返還對方資助款項的義務。
但如果建房時是以子女一方的名義取得批準用地的,由于雙方家庭出資建房的目的是為子女結婚使用,且該房產確實已歸夫妻雙方婚后居住使用,因此該房產可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此種情況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對于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該房歸子女夫妻共同所有,或承認有子女夫妻的房產份額存在,否則,子女的配偶無權分得房產。
同樣,如果男女雙方結婚后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該房產也不能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5、有些地方農村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進行審批的,因此由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房屋,屬于整個家庭即一戶的共同財產。在夫妻離婚時,應當首先從中分割出屬于夫妻財產的相應份額,然后對屬于夫妻財產的部分再進行分割。
如果在離婚訴訟中一方要求對上述家庭共有的房產進行分割,而各方所有的房產份額又不好確認的,法院一般先對夫妻雙方所有的其它財產進行分割,房產的分割,則是讓當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產之訴。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1、農村村民結婚后,應及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只有戶口遷移到婚姻締結地所在村里后,另一方才能成為該村的村民。也才能將其作為核定宅基地使用面積時的家庭人口之一。
2、家庭成員共同建房居住時應及時做出約定。由于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申請的,因此在家庭共同建房時應就家庭房產的分配及時做出書面約定,不能做出書面約定的,也應邀請村委會領導或相關無利害關系的親屬對房屋分配的口頭約定進行見證。
3、發生離婚需要分割家庭房產時,應首先進行分家析產。比較簡單的操作辦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再讓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適應的金錢補償。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農村實行集體所有制,土地歸集體所有,集體組織再把住用地分配給集體成員作為宅基地使用。宅基地只能在集體成員部轉讓,不能對外轉讓。在農村,有的地方對自建房屋頒發產證,有的不頒發產權證,僅以宅基地使用權證作為房屋產權證明這就使得農村自建房屋的產權不像城鎮私有房產那樣明確,對自建房產權的認定也不能一概而論,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和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以及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規定,每個農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特定的宅基地僅限集體經濟組織特定的成員享有使用權。特定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將其出賣、轉讓。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村民出賣、出租宅基地上的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將不予批準。 目前,在我國大部分地方沒有建立宅基地住房登記發證制度,農民能夠取得的一般也就是《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因此,合法房屋判斷標準是否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如果房屋本身就是違法建筑,則不具備通過訴訟方式進行分割的合法性基礎。 農村村民結婚后,應及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只有戶口遷移到配偶所在的村后,另一方才能成為該村的村民,也才能成為核定住宅宅基地的使用面積時的家庭人口之一。另外由于家庭成員共同建房時以戶為單位進行申請,在家庭共同建房時應就家庭房 產的分配及時做出書面約定。 離婚需要分割家庭房產時應首先進行分家析產,比較簡單的操作方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再使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應的貨幣補償。 具體案件的處理方式,可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1.對于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該房屋屬于個人婚前財產,應判歸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產生的債務是用婚后共同財產償還的,那么得到房產的一方應按償還債務總額的一半給另 一方相應的補償。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為子女結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義報建的,該屋能否作為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集體經濟組織特定的成員享有使用權。特定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將其出賣、轉讓。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村民出賣、出租宅基地上的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將不予批準。 目前,在我國大部分地方沒有建立宅基地住房登記發證制度,農民能夠取得的一般也就是《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因此,合法房屋判斷標準是否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如果房屋本身就是違法建筑,則不具備通過訴訟方式進行分割的合法性基礎。 農村村民結婚后,應及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只有戶口遷移到配偶所在的村后,另一方才能成為該村的村民,也才能成為核定住宅宅基地的使用面積時的家庭人口之一。另外由于家庭成員共同建房時以戶為單位進行申請,在家庭共同建房時應就家庭房 產的分配及時做出書面約定。 離婚需要分割家庭房產時應首先進行分家析產,比較簡單的操作方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再使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應的貨幣補償。 具體案件的處理方式,可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1.對于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該房屋屬于個人婚前財產,應判歸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產生的債務是用婚后共同財產償還的,那么得到房產的一方應按償還債務總額的一半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為子女結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義報建的,該屋能否作為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看房屋是在子女婚前建造還是婚后建造。如果是婚前建造,一般視為對子女個人的贈與,子女的配偶無權分割。若是婚后建造,一般視為對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屋為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如果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3.對于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一方父母名義取得批準用地的,一般視為該方的家庭財產,離婚時取得房屋的一方負有返還對方資助款項的義務。但如果建房時是以子女一方的名義取得批準用地的,由于雙方家庭出資建房的 目的是為子女結婚使用,且該房產確實已歸夫妻雙方婚后居住使用,因此該房產可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此種情況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雙方家庭的出資可視為對各自子女的個人贈與。在子女離婚分割房屋時,可以根據雙方家庭的 出資比例由雙方分割該房產。 4.對于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該房歸子女夫妻共同所有,或承認有子女夫妻的房產份額存在,否則,子女的配偶無權分得房產。同樣,如果男女雙方結婚后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 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該房產也不能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5.有些地方農村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進行審批的,因此由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房屋,屬于整個家庭即一戶的共同財產。在夫妻離婚時,應當首先從中分割出屬于夫妻財產的相應份額,然后對屬于夫妻財產的部分再進行分割。如果在離婚訴訟中一方要 求對上述家庭共有的房產進行分割,而各方所有的房產份額又不好確認的,法院一般先對夫妻雙方所有的其它財產進行分割,房產的分割,則是讓當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產之訴。 標簽:夫妻財產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 共同財產分割 作者:萬州律師 冉兵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資、獎金; 2. 生產、經營的收益; 3. 知識產權的收益; 4.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更多] 哪些行為不能被認定為彩禮,結婚彩禮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離婚時分家析產問題
1、離婚由女方提起,雙方均同意離婚,現女方提分家析產rn2、農村家庭,成員:夫妻雙方、男方父母、17歲女兒rn3、現住房屋為男方原住房拆除后原地建造,建筑資金、材料來源于原住房和男方父母,房屋翻建申請由男方父親辦理且宅基地使用權證在男方父親名下。rn4、房屋翻建于婚后rn5、離婚征求女兒意見,女兒隨父親生活。rn6、男方為聾啞人rn請教各位法律專家:rn該房產該如何分割?哪有房屋可分?這是男方父母的財產,與你何干?除非男方父母已不在人世,房屋已變成你夫妻的,那就可分得三分之一。
婚后財產實現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對半分。
房子屬婚前財產歸男方,婚后財產平分
房屋屬于男方父親,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房產在男方父親名下,與你們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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