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的收費標準
問下孩子探視權需要法院強制執行主要多少錢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申請人不繳納執行費用。
執行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
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八)項規定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
另對案件受理費有以下規定: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
擴展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
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參考資料: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百度百科
法律規定的執行費標準是: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
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擴展資料: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5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的收費標準:
1、申請執行無需預先繳納申請執行費,但人民法院在執行到位的首批執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應收取的執行費。
2、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收取執行中產生的實際支出費用,如交通、住宿等費用。
具體標準:
1、沒有執行數目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
3、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標準的部分,按照0.1%交納。
4、符合民事訴訟執行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條件要求未參加記名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費用。
探視權,指的是父母雙方分居、離婚、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被判決撤銷后,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所享有的探視子女的權利和義務。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新婚姻法對探視權利進行了確認,探試頻率、探視時間、探視方式都可以確定。一般認為,探視時間固定在某一日期比較好,探視頻率不能頻繁也不能隨意,間隔半個月左右為宜,探視方式可以是探望,也可以接出來,事先應安排好時間、地點。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對探視權的行使,最基本的標準和要求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要便于撫養方的管理和教育。對于一方借探視騷擾對方或探視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法院將撤銷其探視權。 2、 金錢可以買斷探視權嗎?“生子損失費”能否得到法律認可? 探視權在性質上屬于人身親權,它建立在父母子女間的血緣關系上,而父母子女關系是基于出生而形成的,任何行為包括離婚都無法解除。對于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來說,只是變更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方式而已,并非解除其與子女間的關系。因此,金錢不能買斷探視權。如果本案由當事人私下解決,并且雙方均同意以10萬元了結此事,則可“民不舉,官不究”,既然已經鬧上法庭,就應當嚴格依法辦事,要確定這10萬元的性質及李女士有沒有獲得這10萬元的合法依據,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沒有“生子損失費”一說。從本案案情來看,李女士和林先生非婚生子是雙方自愿的行為,沒有誰侵犯誰的權利因此也就不存在有任何的“損失”,因此,“生子損失費”之說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更不宜寫入調解書中。何況本案還有“借腹生子”的嫌疑,“借腹生子”已被法律明文禁止,這種違法行為衍生出來的費用屬于非法收益,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3、當夫妻雙方離婚后,如何保護不直接撫育子女一方的探視權? 從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看,探視權糾紛最大的問題是執行問題。探視權人在行使探視權時常遭到阻撓,由于探視權涉及人身,無法直接予以強制執行,我國民事訴訟法并未將拒不執行探視子女的判決或裁定這一行為納入法院強制執行的范圍。為了保護不直接撫育子女一方的探視權,在婚姻法中應增加強制執行探視權規定。當然這里的強制執行并非專門針對人身而言,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對阻礙探視權行使的當事人處以罰款、拘留等來間接達到強制執行的目的。若情節嚴重的,探視權受阻的一方還可以此為由,向法院提出變更直接撫養關系的請求。各級人民法院在有關離婚案件的判決中要寫明探視的內容,以利于日后執行;當事人協議離婚的,要注意在協議中寫入有關探視問題,一旦日后一方違反這部分協議,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協議中若未涉及此內容的,探視權受阻的一方也可以探視權受侵害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唯有這樣方能真正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4、 子女在此類協議中完全處于被動嗎?他們享有什么樣的權利?應如何保護? 法律增設探視權的目的有兩個,一個是使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能夠定期看望子女,不致遭受離婚、失子的雙重精神痛苦。另一個是使父母離異的子女依然可以得到父母雙方的關心和愛護,不致因長期與一方生活而與另一方感情淡漠,不致因父母離異而給其造成心靈創傷。探視權的規定應更主要地為子女的最優利益考慮,必要時可以征求子女的意見。如為了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相對穩定的生活環境,探視不能過于頻繁,每次探視時間不宜過長且應固定較為妥當;在探視期內,一方應提供必要的方便,使另一方與子女有單獨相處的機會和良好的環境;如果探視影響子女的身心健康,可以向法院申請剝奪探視權。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需要繳納多少錢
執行難是當代司法所面臨的一上現實問題,官司贏了,執行卻不到位!
法院一般是根據標的的大小、執行的難易確定執行所需的費用。實踐當中,你給的多,法院也更賣力!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
根據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執行人自申請到結束是不需要繳納任何費用的。
由白申請人交納
縱橫法律網-金三維律師事務所-于海英律師
所交擔保費至少與被執行財產金額相等。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要多少錢?
強制執行的收費標準:
1、申請執行無需預先繳納申請執行費,但人民法院在執行到位的首批執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應收取的執行費。
2、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收取執行中產生的實際支出費用,如交通、住宿等費用。
具體標準:
1、沒有執行數目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
3、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標準的部分,按照0.1%交納。
4、符合民事訴訟執行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條件要求未參加記名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費用。
不要錢,以前預收執行費,現在全國法院都不能收了,收就是違法的,執行費由被執行人繳納。
1、大部分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不進行預先繳費。由執行款折抵。
2、如果收費,按樓上給出的標準收取。
根據新的訴訟費收費辦法,申請執行費不需要提前交了,執行后由被執行人直接交。
1、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繳納申請執行的費用,具體包括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兩部分。
2、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由被申請人最終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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